【文化漫步】“唐律疏议” 法典之王

【新唐人2011年6月5日讯】唐律的立法技术非常完善,具有“礼法合一”的特点,法条简要与宽简适中,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唐律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一般所说的唐律就是指《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在位的永徽年间修订完成的。《永徽律疏》十二篇,基本上是唐太宗时期《贞观律》的翻版。 《永徽律疏》将汉朝以来的立法经验进行了总结,应用到了该律的编纂中,所以成效很高。在律疏中大量引用了儒家的经典理论,是儒家化的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

《唐律》创始于唐高祖武德七年,其后见于历史文献的有六次修改。

(一)武德定律

唐代王者很重视法律,高祖、太宗、高宗一即位就着手法律的制定修改。唐高祖起兵后,于大业十三年攻占隋都长安,他仿效汉高祖约法三章,来了个约12条。 新旧唐书只提到一句话:“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估计这是12条的主要内容。

后后,高祖接着命裴寂为首全面制定律令。此项工作到武德七年才完成。新律史称“武德律”,《唐六典》说它“其篇目一准开皇之旧,刑名之制又略同”。从史书的记载可知,武德律基本上是照搬开皇律。 《唐会典》说:“其余无所改正”。旧制志还说:“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这就是说,当时天下未定,还顾不上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开皇律的刑制很重,连隋炀帝都不满意。其后的《贞观修律》对武德律做了全面的修改。


唐律最大的一次修改是在贞观时期。唐太宗对法律非常重视。他认为刑罪仍然过重,下令加以修改。最初决定将绞刑50条改为断趾(断右趾),后来又把断趾改为加役流,即在流三告里的上面加一个加役三年的流刑。此外,还采取了一些别的轻刑措施,如限制缘坐。依照隋律,犯谋反大逆,兄弟尽管分居,也发缘坐俱死。可是同祖却中以免配流。当时发生了一个案子,尚州有个人叫房强,他的弟弟在岷山当军官,因谋反被诛,他也应缘坐死刑。唐太宗认为,兄弟分居后,荫不相及,而犯罪要连会俱死,比对祖孙的处罚还重,太不合理,于是改为兄弟也免死,与祖孙一样配役流。

贞观修律是一次对律令格式的全面大修改,到贞观十一年才告完成。最后结果是:定律500条,分为12卷;定令1590条(一说为1546条),分为30卷;又从武德贞观两朝发布的诏敕三告多件中定留700条,编成格18卷,又定式33篇,分为20卷。 《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 《唐六典》也说:“正凡三百条,减开皇律大辟入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唐六典》与《旧唐书》的记载略有出入,一说93条,一说92条,一条之差。二、三字形相近,可能是传抄或刻写中的错误,因为记载的基本事实是相同的,即贞观修律朝着减轻刑罚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三)永徽改律

唐高宗继位后,马上下令修改律令格式。到第二年又颁布了新的律令格式。关于永徽改律,史书记载很不一致。 《旧唐书·高宗本纪》说,永徽二年闰九月辛未颁新定律令格式于天下。 《新唐书·刑法志》只说高宗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未提律令。 《唐六典》注从古到唐讲了历代制定和修改律令的情况,但没有提到永徽改律的事,所以在学者中间就引起一个问题:究竟永徽改律没有?修改了多少?永徽曾重新颁布律是无可怀疑的,因为唐书艺文志里列有永徽律12卷。但是为什么《新唐书》与《唐六典》都没有提永徽修律,而只说增损格式?沈家本提出一个解释:“疑永徽时律令二书不过小有更变,故诸书不言。”

此后,又有四次微小的修律:垂拱改律,景云改律,开元七年改律和开元二十五年修律。

据考证,武德定律后,最大的一次修律是在贞观十一年,以后多次修改均较小,可以说唐律到了贞观已基本定型。但不能认为贞观以后没有任何变动,文字和细节上的变动仍是有的。沈家本说:“唐律以贞观所修为定本”,是正确的。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