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作权法》开倒车 音乐界群情激愤

【新唐人2012年4月6日讯】 (新唐人记者施怡君综合报导)大陆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草案意见。其中的“中国未来在音乐著作权只保障三个月”的作法引起音乐界的强烈反弹,被批评为“开倒车”。大陆音乐人高晓松、李广平等人在微博上猛烈声讨,而媒体舆论也纷纷质疑。

大陆媒体报导,《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说: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音乐人士微博吵翻天

此条文一经传出,犹如在音乐界投下一个炸弹,引发强烈的震动。在微博上音乐人士在微博吵翻了天,纷纷炮轰《著作权法》

音乐人高晓松连发数条微博质疑:“给大家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

他还在继续写道:“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智慧财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 “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

音乐人李广平在微博中写道:“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

李广平在微博中写道:“按46条,《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个月后,我按48条向音着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

各界媒体纷纷质疑

《南方都市报》4月6日发表社论文章表示,倾注了心血的音乐作品,仅3个月他人就可以翻唱翻录,无疑是对创作热情的严重创伤。

文章认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方式,别国已有成功示范,实施得好,自能达成权利人、使用者传播者和公众的三方多赢,但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分配、维权等方面当下都不透明,难博会员信任的前提下,又急于向非会员延伸,势必被认为“被代表”。

对比别国的做法,经济之声《天下公司》采访了智慧财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胡钢,对于三个月的保护期时间,胡钢律师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据胡钢了解,在过去,著作权法类似的版本里没有见到“三个月”的概念。著作权法最基本的概念都是年保护期起码是50年,有些国家达到70年,即使要建立这项创设这个制度,三个月恐怕太短了。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CEO周亚平,接受天下公司记者独家专访的时候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周亚平认为,著作权表现出来的就是许可的权力,我许可你用或者我不许可你用,我制止你用和我许可你用都是行使著作权的一种方式,著作权人最基本的权力。

现在根据这个条文,情况变了,周亚平说,即使自己是著作权人,不想让你用了,但也没办法,法律强制你用,等于这种强制许可,这样名义上你还是著作权人,实际上你的权力已经被架空了。

台湾音乐人批评此是“开倒车”

台湾《联合报》则以保障著作权3个月 “谁敢为大陆写歌”做为标题,内容 针对大陆音乐著作权可能只保障三个月,多位台湾音乐人纷纷表示不可思议与大开倒车。

华研唱片企划统筹施人诚表示:“如果这条法案通过,中国会成为全世界的笑柄,身为一个大国家,却通过落后全球廿年的法案。”若通过更将造成整个音乐产业受到冲击,他表示:
“那大家谁要去原创?等现成作品就好了!”

福茂资深制作人蔡尚文也忧心表示:“为这决策感到疑惑与不解,这将对流行音乐的大环境影响很大。”

F.I.R.团长陈建宁听闻呆愣许久、不可置信,他表示:“现在已经深受盗版冲击,如果这条法案通过,对创作人来说是雪上加霜,希望有关单位可以三思。”

针对音乐界的群情激愤,大陆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回应,“这个草案刚发布,我们不希望一有反对声音就跳出来说明。还是希望低下头来,多听听大家的声音。”负责人还表示,4月中下旬会就此事给公众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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