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配套机制 契约范本上路

【新唐人2012年6月7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7日电)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今天表示,日前已修正工程采购契约范本,建构完善仲裁配套机制,提供各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公共工程履约争议,落实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工程争议解决机制。

工程会主委陈振川表示,现行法令已明定机关与厂商因政府采购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得向仲裁机构提付仲裁,但实务上机关多不愿意与厂商合意仲裁。

工程会广纳产官学界意见,参考交通部台湾区国道新建工程局等经验,在契约范本增订有益于仲裁机制的约定条款,修正内容包括仲裁机构择定、仲裁人选定、主任仲裁人的选定方式、仲裁地选择、公开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断书、仲裁判断书应记载事实及理由等。

工程会表示,由于仲裁人的专业能力及公正性,为影响仲裁品质重要因素,这次修正的契约载明仲裁人选定方式,先由争议双方各自提出10人以上的仲裁人名单,交由对方为己方选定仲裁人,这样将可快速选出双方均信任之仲裁人。

工程会指出,透过契约约定仲裁配套机制,机关对仲裁制度信任度提升,就会乐意放心采用仲裁解决争议,逐步引导走向专业独立的国际仲裁机制。

工程会鼓励各机关以仲裁方式处理履约争议,并将在1周内陆续修正公共工程专案管理契约范本、公共工程技术服务契约范本、统包工程采购契约范本等契约范本,纳入仲裁协议,朝向符合国际潮流争议解决方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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