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普:夏俊峰之死与中共暴政

【新唐人2013年10月6日讯】9月25日早上,37岁沈阳小贩夏俊峰被行刑处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指称夏俊峰刺杀两名城管人员“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内地维权律师和网民同声呼喊当局“刀下留人”不果,全国哀悼,民怨沸腾。

夏俊峰原本是沈阳一家电机厂的工人,工厂破产后下岗。他跟来自农村的张晶女士结婚,生下有绘画天赋的儿子夏健强。他们生活清贫,一家三代人挤在一个简陋窝棚,生活全靠夏俊峰父亲当清洁工赚取每月人民币700元工资,外加夏母800元退休金。儿子夏健强三次获得东北赛区儿童绘画一等奖。为了孩子每月100多元的学画费用,夏俊峰夫妇开始摆档卖烧烤肉串,摆了半年,眼看生活渐入佳境,却遭城管浩劫。

案发当天是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张晶夫妇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路口附近摆摊卖鸡柳、烤肠等小吃。数辆城管车突然停下,十名城管人员下车冲前殴打夏俊峰。张晶哀求无果,丈夫被架上车,城管疯狂殴打,把鞋底都踩掉。何以致此?不懂帮规!其他小贩每月贿赂城管人民币300至500元,但憨直的夏俊峰却认为“不让卖就走”,不付贿款,未料城管黑帮丧尽天良。夏俊峰被带到城管办公室后,跟城管头目申凯及队员张旭东争执,即遭对方拳打脚踢。两名城管先后用钢杯和折凳打他的头,又踢他下阴。他在情急之下掏出裤袋里平时切香肠的水果刀自卫,将两人刺死,并将另一城管队员张伟刺成重伤,然后被捕。这样一桩“不反抗被打死、反抗被判死”的正当防卫案件,就被中国政法机器狠狠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夏俊峰被处决,立即火化,令人悲恸,更感愤恨。时至今日,悲剧所在地已经变成夜市,但小贩仍要每天缴交30 元“管理费”,才可“被保证”摆摊不会有城管驱赶,令人痛心。试问真正“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究竟是谁?城管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这就是共产党治下的血腥暴力真相。案发后,夏俊峰家人多次向死者家属下跪请求原谅,但每次都被严词拒绝。两户死者家人各获人民币 90万元政府补助,但仍坚持要判夏死刑。夏家只有眼泪,头两年夏的儿子不敢下楼,也常在学校被欺负,一度被打成轻微脑震荡。在司法程序中,夏俊峰在 2009年一审被判死刑,2011年的二审上诉也被驳回。关键点在于有六名证人足以证实夏俊峰在物品被扣押时被殴打,但他们未被获准出庭作证,原因竟然是这些证人的证言和曾受刑讯逼供的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或获准作证。法院改采纳的都是控方的证言证物,司法公正和杀人罪责成疑。夏妻收到死刑执行通知书后,偕同成年家人到看守所与丈夫诀别,见面时间只有半小时。夏俊峰恳求看守所人员给他们一家最后合照机会,但被拒绝,连独照也不准。绝情残酷至此,简直禽兽不如。最后,夏俊峰的灵位,找不到一张遗照,只能靠北京艺术家吴玉仁帮忙,绘一幅肖像代替。

睽诸法理,处决夏俊峰显然是有法不依的杀人行为。一、夏俊峰是否可以主张正当防卫,不负杀人罪责?《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责。由此可见,如果上文陈述是事实真相,除非夏的反击是为了复仇,而非为了防卫,否则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无论如何,“自卫杀人”至少是个相当合理的疑点,但却从来没有在庭审中认真调查。

二,本案是否符合死刑案件的证据认定规则?《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要求检方和法院“全面、客观地搜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第4条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第5条更规定: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第15条明文指出:如果被告人对证人的重要书面证言有异议,法院应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和接受质证;经依法通知但仍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或者“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死刑案件证人不出庭,应当出庭的客观证人被限制出庭,旁听席上的证人违法作证。凡此种种,均已严重抵触上述证据认定规则。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是否合法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指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才会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决真的认事用法无误、诉讼程序合法而毫无合理疑虑吗?大家心中有数。如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实质上应为下级法院枉法裁判行为负担最后的连带责任。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11、212条更清楚规定:下级法院或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死刑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裁定不是一纸死命令,但下级法院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却完全抛弃独立理智,懒理真相,足见中共司法的体制性腐败已经病入膏肓。

除此之外,先不论死刑应否废除的问题,法院的量刑准则显然正如一位网民所说般贴切:“草民杀官,罪升三级,官杀草民,罪降三级,无关个案,这是用暴力维护暴政”。如还怀疑,且看以下铁证:2008年7月,重庆市渝中区城管将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事件不了了之。2009年10月,昆明市城管执法时打死三轮车伕潘怀,警方后称三轮车伕是“因病死亡”。2010年6月,深圳城管与老太太发生争执并辗死老太太,事件不了了之。2011年05月,辽宁辽阳市城管打死居民周小明,主犯获刑11 年,两从犯获刑3年。今年7月,湖南临武县卖瓜小贩邓正加被城管用秤砣砸头死亡,当局赔偿人民币89万元了事,无人受罚。由此足证,在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美其名负责维持市政设施和公共场所秩序,实际上却是中共一党专制政权暴力维稳、搜刮财富、收编黑帮的特权俱乐部,随意藉执法之名殴打小贩和围观或拍摄的群众,而这类国家公职人员光天化日杀人也总能免于极刑,卸责时则冠以“临时工”之名为后台开脱。凡此种种,均与平民夏俊峰的遭遇形成强烈对比。

无怪乎张鸣教授直言:“薄熙来、刘志军可以不杀,谷开来蓄意谋杀,这么多人可以杀的不杀,死刑不‘上大夫’,为什么非‘下市民’呢?城管制度是需要终止的罪恶制度,小贩是需要生存的,被打死的个案又这么多,这个时候不反思制度,反而杀了小贩,简直太可恶了!”事实上,在中共高层心目中,“打老虎不如养老虎”。难怪许多国内网民早就看破真相,愤慨留言:“特权阶层罪恶滔天,也能免于一死;普通百姓哪怕正当自卫,也可能被判死刑。”“在中国杀人判不判死刑和你是否故意、是否自首无关,只和你是谁的儿子、谁的夫人有关!”“没钱没权没势,怎么办?正当防卫也是死,不防卫就被城管当场打死,怎么样都是死路一条。”“有的人谋杀,她还活着;有的人自卫,他已经死了。”“薄熙来不死,刘志军不死,谷开来不死,陈良宇不死。还夏俊峰一个公道,留中国一个希望!”

面对中共司法体系继续悍然杀人,参与25名中国维权律师联署抗议声明的北京律师李和平指出,手上沾满李旺阳斑斑血迹的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是“中国的最大屠夫”:“我看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准议后,我就在微博上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批准夏俊峰死刑,以及他批准湖南吉首违法集资的曾成杰死刑,这就让他成为中国的最大屠夫。”他和其他参与联署的律师促请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改造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袪除其神秘化色彩,贯彻司法公开原则”。此外,曾经是夏俊峰二审上诉的辩护律师滕彪在德国纽伦堡发表声明,表示夏俊峰是正当防卫,应判无罪,又盼望杀害夏俊峰的人“请读读纽伦堡审判”,直指“司法杀人,再添血债。必须找出在判决书上签名和幕后指挥的凶徒,永远追查到底”。台湾女星伊能静,再显“伊本能静伊未静”本色,在微博上写道:“强强,对不起,没能为你们做什么…请原谅我们和这个世界”,继而宣告收养强强为义子。纪录片导演胡力夫直言:“这样的环境中, 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夏俊峰,只是没有遭遇那个爆发点,这才是更大的悲剧。”中国维权勇士胡佳更愤慨地表示:“哭吧,否则无以缓释悲伤。为几小时前做了寡妇的张晶,为现在只有单亲妈妈相依为命的强强。为公正的沦陷和人道的泯灭。在这个国家,无论汉人、藏人、维人,令人垂泪恸哭的理由太多了。但别忘了擦亮眼睛,拔剑出鞘。大哭一场,为夏俊峰,也为自己。”“今天我们在内心,核准了中共专制体制的死刑!”政权暴戾,网民悲愤,堪称国殇,更是国耻。在新浪微博,“夏俊峰”成为了时事热搜榜排名首位的关键词,有13万多次搜索。新浪网的新闻“最高法﹕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获得了罕有5万多名网民的回应。网易新闻网相关新闻有超过10万网民“参与”。腾讯网相关新闻也有近3万人参与讨论。好一句“擦亮眼睛,拔剑出鞘”,如果大家真能做到,把泪水转化成行动,把沉默转化成呐喊,人有义,国无殇,人有格,国有耻。倘不如此,夏俊峰冤案,以及近日被内地网民谈得沸沸扬扬的“一案两凶”聂树斌与王书金案,只会不断重演,了无尽期。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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