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万丑闻第二波猛料来袭 梁振英面临廉署调查?

【新唐人2014年10月14日讯】(新唐人记者琮钰综合报导)在香港占中局势进入僵持紧张阶段,梁振英巨款丑闻再爆新料,他不仅收取澳洲公司UGL5000万丑闻,还签订秘密协议帮助UGL收购戴德梁行(DTZ)。如果秘密协议属实,香港廉政公署有权介入调查梁振英。

梁振英秘密协议阻扰公平竞价收购

继爆出梁振英收取5000万巨款丑闻后,澳洲《悉尼晨锋报》再次爆出新料:梁振英签订秘密协议帮助UGL收购DTZ,否决了中国大陆国企更为优厚的收购报价。

报导引述全球顶尖会计事务所安永(Ernst & Young)当年的财务报告称,中共国企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新公司)向DTZ股东多提供5000万英镑,替DTZ偿还主要债权人苏格兰皇家银行4000英镑的债务,并为DTZ的重建提供1000万英镑现金和3000万英镑贷款。而当时UGL的报价只有7700万英镑。

当时任DTZ亚太区主席的梁振英,因与UGL签订秘密协议,承诺协助其收购DTZ。无论公开或私下场合,都不能批评这笔收购交易。

之前的报导称,梁振英在2011年年底,辞职DTZ亚太区主席、宣布参选特首前后,与澳大利亚UGL公司签署秘密协议,并在2012年和2013年共从对方手中获得5000万港币(400万英镑)的“秘密费用”,同时UGL还从即将破产的DTZ账户支付梁振英约1870万港币(150万英镑)现金分红,而其他股东分文未得。

香港廉政公署可介入调查梁振英?

根据香港廉政公署有关防止公务员、公共机构及私营机构雇员涉及贿赂和贪污罪行的法律条文规定,廉政公署有权调查企图利用迂回手法掩饰的财务交易和揭露贪污份子所隐藏的资产。

由于香港廉政专员是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共国务院任命。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7条订明廉政公署独立运作,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但廉政公署是否有权调查行政长官涉贪腐的案件?据廉政公署官方网站资料显示,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4、第5条规定,如果行政长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款项,以作出或不作出与其行政长官身份有关的作为,或向他人提供协助以促进、签立或促致合约,则属违法。

另外,《廉政公署条例》第12条规定,廉政专员的法定职责之一是调查任何可追查的涉嫌或被指称触犯《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的罪行。

同时廉政公署官网还解答了行政长官涉案的处理程序以及调查的公正独立性。在接获贪污举报,不论涉及任何人士,若有足够证据可以追查,根据《廉政公署条例》,廉政专员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完全独立与公正。过程中如有需要,会向律政司咨询法律意见。

调查涉及行政长官的案件,廉署须根据现行法例及程序,不得及无需向他本人透露,或就有关个案作出汇报。

若需调查涉及行政长官的投诉,廉政专员可根据既定程序委任一名执行处首长级人员负责处理。所有案件的调查结果均须向独立的“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汇报,接受委员会的监察。在此监察制度下,任何人士包括廉署人员均不能自行中止案件的调查。

海外独立时政观察人士唐靖远表示:梁振英收受秘密巨额资金的丑闻在经历第二波爆料打击之后,已经非常清楚表明,中共高层已经下定决心弃梁。很显然,这次的第二波爆料绝不会是终点,如果梁振英知趣自行引咎辞职,也许还能全身而退,如果继续硬撑,极可能还会有更多爆料出来。当大量的内幕证据被公诸于众,自然会有人提请廉署介入调查——梁振英的下台,基本已成定局。

他还指出,作为江派在香港的台面人物,梁振英一度受到江派的打气支撑,声明没有考虑辞职。这可能源于江派常委张德江掌控中共人大,罢免特首必须经过人大程序。但在反腐作为第一大政的背景下,梁振英的贪腐丑闻会直接导致廉署介入,一旦调查证据确凿,梁振英的下台就无需经过人大了。这极可能是习近平阵营精心安排的破解香港困局的重要一步。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