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强:美国堕胎合法化背离传统

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对于妇女堕胎权以及隐私权的重要案例。对于妇女堕胎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判决后各州均制定不同的法律,唯限制不一。

最高法院的判决至今仍受到美国的社会争议,部分反堕胎团体一直争取推翻判决,而支持堕胎权的人士则要求维持最高法院的判决。

在1973年之前,美国很多州都将堕胎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而在罗伊诉韦德案判决出来之后,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大多数州的反堕胎法,确立了“三阶段标准”,来指导各州法律在妇女妊娠的不同阶段是否应当允许堕胎。

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三阶段标准”肯定了妊娠第一期(First trimester,妊娠头3个月)妇女作决定的自主权;在妊娠第二期(Second trimester,妊娠中3个月),为了妇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堕胎,但不能禁止堕胎;在妊娠第三期(Third trimester,妊娠后3个月),除非母体有生命危险,为了保护胎儿,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堕胎。

最高法院把堕胎在法律上归于隐私权的范畴。但是,在美国,隐私权的宪法史远远短于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始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权利法案本身,并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判决,涉及到保护公民免受政府对诸如婚姻、生育、避孕和堕胎这些个人活动进行干预。

当代的隐私权,被看成不受政府限制从事某些行为的权利,而传统的看法则是,保留某些个人事务免受公众调查的权利。近些年来,法院在判决中,逐渐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把隐私权和个人自主联系在一起。事实上,在美国法律的多数历史时期,隐私的权利并不意味着道德中立原则,也不意味着个人可以完全的做出自由选择。个人自由一旦被无限放大,其实就是社会失控的开始。

从表面上看,堕胎在道德上是否允许,支持堕胎和反对堕胎在这个问题上具有重大分歧,法庭因此搁置道德和宗教问题,保持中立。但是,堕胎是否等同谋杀,这个事关道德与宗教的问题,恰恰是把法院置于一个困难的境地。因为,如果基督教中堕胎等于杀人的信条是真的,人的生命始于怀孕,那么会为法庭搁置这个问题带来争议。为了政治目标抽离道德和宗教本身就不太合理。个人权利优先于道德的原则,本身就来自无神论。在一些重大的道德问题上,把政治、法律和实质性道德判断分离开也困难重重。

九评编辑部新书《魔鬼在统治着我们的世界》一书指出:

推动“堕胎权”是邪灵毁人的另一个手段。最初考虑堕胎合法化只是基于不得已的特殊情况,如强暴、乱伦;或因母体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如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等。

“性解放运动”的鼓吹者认为性不必限定在夫妇间,但夫妇以外的性关系最大障碍是怀孕,因为避孕难免会失败,所以推动堕胎合法化作为避孕失败的补救办法。1994年联合国开罗人口会议中,干脆公然将人类拥有“生育权”作延伸解释,其中之一是人拥有“满足和安全的性生活”的权利,因而有堕胎权。

此外,女权主义提出女性“身体自主权”,主张女性有权自己决定是否要生下或杀死胎儿。这样,堕胎从最初的“不得已”,发展到可以“随心所欲”结束胎儿的生命。魔鬼放纵人的欲望的同时,利用女权和性解放鼓励杀死胎儿,不但让人犯下大罪,而且让人更践踏传统的生命神圣性观念。

上个世纪,在美国和西方世界出现明显的道德堕落趋势,其中一个重要事件是进化论和无神论进入美国中学教科书。1959年是达尔文发表进化论的一百周年。一些提倡进化论的科学家重新质疑学校不教导进化论,结果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中学教科书将进化论代替了创世论。鼓吹进化论者更是透过法庭诉讼,企图推翻只准在学校教导创世论的法例。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禁止了在学校内进行祈祷和读《圣经》,同时社会进入性解放时代;七十年代,通过全国堕胎合法化,造成至今有近6千万名婴儿在母腹中被杀;八十年代,同性恋和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出现,经过短短30多年,现在同性婚姻在全国合法化,又出现了性别混淆、男女同厕的运动。

在这些运动的背后,无神论与进化论是主导因素。由此,美国的传统和道德标准迅速下滑。

诚然,在美国宪政的惯例,政府和法律尽量不过多介入私人领域,最高法院虽然判决保护自主堕胎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就堕胎本身的对错做出判决。那么,是否选择堕胎,最主要还是决定于个人的选择。

美国的宪法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源于神对人的规训。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堕胎其实就是杀害生命。美国堕胎成风,是人们背离了传统和神的教诲之后造成的乱象。

人类历史上任何正教都珍视生命,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独立宣言和宪法的基础内容大都是来自基督教《圣经》的概念。川普总统上任后,开始致力于捍卫信仰自由,保护生命。

“每一个生命都是神圣的,每一个孩子都是来自上帝的珍贵礼物”,川普在2018年5月22日演讲中的这句话,向世界传达出了清晰明确的理念和信息:美国正在向传统价值观回归。

──转自《大纪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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