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轮功学员诉江案上诉最高法院

【新唐人】台湾法轮功学员控告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残害人群”一案,高等法院作出“管辖错误”判决,本案律师表示不服,于二月十二日下午向最高法院递状上诉。

台湾七位法轮功学员是在去年十一月十七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案,控告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李岚清和罗干等人“残害人群罪”,高等法院在今年一月廿七日,做成“管辖错误”的判决。

全球公审江泽民律师小组台湾发言人朱婉琪和七位自诉人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在二月十二日下午向最高法院递状上诉。

朱婉琪指出,自诉案中对管辖权主要提出四点法律见解,高等法院对其中三项,包括所引用的最高法院判决关于在大陆地区犯罪仍应适用我国法律处罚,刑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以及联合国“残害人群罪”在国际人权实践上对“普遍管辖”原则的认定等要点,并没有说明理由就拒绝管辖。

高等法院做成“管辖错误”判决的唯一理由是﹕”在管辖权的阶段中,就要求自诉人提出“积极的事证”来证明犯罪结果在台湾持续发生,要求那么高的一个举证的能力,是没有法律跟法理依据;我们对于这样一个技术上面的理由,没有法律跟法理依据的理由,我们无法接受。”

朱婉琪表示台湾法院对于“残害人群罪”的适用,并没有任何前例可循,希望最高法院除了应依现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有无管辖权之外,也应考量国际人权法上对于“残害人群罪”中,严重的反人类罪行的管辖见解和实践,才能真正落实该条例与国际人权标准并驾齐驱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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