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表象性的“公民社会”及其生机

就如石头缝里钻出来的一丛丛青草,中国的民间组织在四川大地震发生后,突然迎风招展,葱茏满目。它们一呼百应地出现在灾区救援的各个场所,令人感动不已。自一九四九年后,传统的中国民间社会被一个全面控制社会的中央集权体制所取代,这还是第一次,各个民间组织、慈善基金集体公开亮相,展示出他们人道救助的能力。

于是有人欢呼:中国的公民社会在地震废墟上凸现了!

我环顾了一下自己在瑞典的日常生活。这几天要放暑假了,上班时收到本市教育工会的一张粉红色表格,要求我填表回答有关教学环境的各种问题。如果我觉得自己任教的场所不够安静,光线不够好,工会代表会去找政府部门的麻烦。下午去超市买菜,付款柜台挂着红十字会募捐的杯子,使我们有机会随时给世界上遭遇天灾人祸的灾民捐款。回家后打开电视,播音员说长达六周的全国护士大罢工结束了,护士的工资将有少许增加。晚上有一个学生来电话,说他要转到一个民间创办的私立学校去读书。

我这才发现,主要是由非营利组织构成的公民社会(CivilSociety),在北欧是一种自治性的生活状态,作为民主的基石遍地开花,无处不在,以至于我们平日反而不常见到政府组织了。那么,我天天生活于其中的北欧公民社会,和中国目前的“公民社会”是不是一回事?

公民社会的形成:遏制专制

不是所有救灾的民间组织,都可以称为“公民社会”的。例如“穆斯林兄弟会”在埃及为老弱病残提供义诊义学,巴勒斯坦的哈马斯每年花几千万美元救助难民。它们被西方人称为“恐怖慈善共同体”。中国早期的哥老会也有济贫的宗旨。但上述组织不被人们视为正常的“公民社会”。

追本溯源,“公民社会”原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时期提出的一个概念,是用来概括城邦的“文明”生活的。到十七──十八世纪,西方的市场经济勃兴和市民资产阶级崛起,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新的公民社会理论开始形成并流行。

正由于公民社会是为了遏制国家权力而形成的,这一话语在二战后的欧洲得以复兴和发展,也就不难理解了。在反思纳粹罪恶的同时,西欧出现了一大批致力于人权、和平、环境以及扶贫的组织。例如,德国人吸取希特勒控制宣传机器的教训,在战后发展了公民社会,由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具有公信力的代表组成的媒体“监理会”,监督媒体运作,不容许政府或者企业控制媒体。

上个世纪后期东欧发生的民主化变革,其中起关键性作用的,是当初在斯大林专制模式下出现的某种形态的公民社会。例如波兰的团结工会,就是在共产党全权国家内形成的、独立于国家势力之外的社会力量。今天的理论家在描述东欧国家的社会运动时,将其称为“公民社会对抗国家”。

按照一些西方政治哲学家的阐述,构成公民社会的是一种“自由次序”,即个人自由唯先的一种社会秩序。与公民社会相对立的,是一种自上而下、权势集中的秩序。一切政府都有极权的特征,都需要有另外一种社会力量制衡它。

三驾马车和“双重民主化”

因此,西方公民社会和政府是一种制衡的、对抗的关系。在西方的自由次序下,和政府、企业构成“三驾马车”式治理结构的公民社会,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和提升公共利益。当政府无能解决问题时,当人们对政府或者谋利的企业产生不满时,他们便转向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便在公民与国家之间架起对话渠道,或展开对抗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例如,某著名能源企业计划在德国开一个燃煤电厂,对此已经做了充分的论证,德国政府认为该项目对当地以及全国会有很好的经济利益,正准备批准。但该地居民说,挖掘燃煤会掏空地下,这里已经闹了好几次地震,你们是否能承担风险?当地的工会、教会及其他公民组织立即行动起来,广泛征集反对开矿的签名。

碰巧在签名截止的前三天,当地就小小地震了一下,于是签名人数急剧上升,那个著名能源企业只好知难而退了。在这个事件中,公民社会作为“三驾马车”中的一驾,成功地对抗了另外两驾马车──企业利益集团和支持企业开矿的政府,捍卫了当地人民的利益。

又如,慕尼黑市原有的最高建筑是古老的双塔教堂,其钟楼可以俯瞰全市以及阿尔卑斯山。后来市政府计划修建一座更高的现代化高楼,以吸引外国人投资。当时该市几十个民间组织出面反对,原来主张兴建高楼的市长只好让步,他说:我们可以不要外国投资的利益,但不能违背民意。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瑞典经济起飞时,政府推出了一个叫做“百万工程”的计划,快速修建一座座新型大楼,为此拆除了一些旧房子。一九七一年,一群年轻人组织了一个叫做“城市的选择”运动,反对把国王花园变成地铁站的建筑工程。瑞典政府在示威者的压力下被迫退却。

了解中国那些遭遇强制拆迁的居民的悲惨经历,了解当初三峡大坝在论证时,民间人士反对和质疑的声音被强力封杀,以致造成后患无穷的恶果,我们不由得深深感慨,西方公民社会在国家领域的自由民主之外,又开辟了新的民主领域,使人民享受到双重的民主。由此可知,西方民主不仅仅是选举,更是公民的社会参与和民间组织的活跃。

形似神不似的实质性缺陷

中国是否已经有了公民社会?这个问题见仁见智。任何一种来自西方的话语,在中国的现实中都有错位的可能。如前所说,西方的公民社会是在“自由次序”下形成的,即它只能在个人自由和权利获得完全保障之时产生,就从这一点看,中国至今还没有公民社会。中国人民尚未成为大写的公民,所谓的“公民社会”也就缺乏根基。

从表面上看,中国的一些民间组织和西方公民社会有相似之处,例如,自愿结社,拥有一定的公共空间,从事有益的社会活动。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这种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有着先天不足的实质性缺陷。

第一,它缺乏西方公民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独立的司法体系。因为司法不独立,公民的结社权利没有保障。目前中国民间组织在注册登记之前,需要先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组织的审批证明,这就令真正自愿结社的组织很难获得登记,即使获得批准也没有安全保障。
例如,立志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的年轻人常坤,他创立的“新疆雪莲花艾滋病教研项目组织”被不公正地取缔,他本人被新疆师范大学不公正地开除。又如,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曾迫于中国政府的压力,将该组织的创始人王力雄除名。像胡佳一类环保、关注艾滋病的先驱,经常被警察骚扰,甚至被监禁。

第二,“官办民间组织”缺乏足够的社会公信力。在中国,不但社会组织需要由政府来审批,政府也可以主办社会组织。例如工会、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之类的,都是半官方组织。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还成为各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很多草根组织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安全,常常请一些政府官员来兼职。

这样,在专制制度下出现的中国民间组织大都缺乏独立性,无法像西方公民社会一样制衡、对抗政府,而只能在政府的控制和监视下,有限地起一些协助或者帮忙的社会作用。即使做政府的同盟军去积极救灾,也要看政府的脸色行事。所以有民间组织的负责人说:“枪打出头鸟,谁也别太表现自己,老大哥在看着呢。”

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目前的“公民社会”具有表象性,它和西方公民社会只是形似而不是神似。

萌芽的草根具有深远的意义

无论中国式的“公民社会”有多少实质性的缺陷,它毕竟意味着以中共全面控制社会为特征的“总体性社会”发生了松动,民间组织的小草有机会萌芽。在中国走向真正现代化之途中,这一类日益发展的民间组织具有非同寻常的深远意义:

首先,它在政府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出现,满足社会的需求。例如这次几十万志愿者进入四川灾区,行动迅速,在人力物力等各方面弥补政府救援的不足。

其次,它可以影响政府的决策。例如,河南当地政府曾竭力隐瞒艾滋病的传播真相,正是由于民间人士不懈地揭露曝光,才推动中央政府改变对艾滋病的立场。又如,目前北京民间环保组织以汶川震区的水坝受损为鉴,要求政府“暂缓在西南地质不稳定地区批准和建设大型水坝”。

再次,它推动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大量民间草根性的组织出现,将会使更多的中国人参与社会,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并向专权的政府争取自己的选择权、决策权和自治权,进而行使自己对政府的监督权。当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觉醒的时候,建构完全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时机就成熟了。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转自《争鸣杂志2008年7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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