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男子冤判11年获赔82万元 网友怒批

【新唐人2012年11月3日讯】(新唐人综合报导)广东男子黄立怡在2000年,广州市中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其无期徒刑。黄立怡不服,但上诉和申诉均被驳回。2009年,省高院决定将该案发由广州市中院重审。2010年7月19日,广州中院以证据不足,宣告黄立怡无罪释放。获赔82万元人民币,此消息在微博引发网友们热议。

据大陆媒体报导,1998-1999年,黄立怡在叔叔的广州市天河宏达建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代表该公司向三家供货商交付了5张分别盖有要货商“麦永泽”、“严四益”印章的支票,但这5张支票均被银行以“余额不足”退票。此时,麦永泽自杀身亡,严四益出逃,三家供货商遂报案指控宏达公司诈骗。1999年6月18日,黄立怡被逮捕。2000年11月15日,广州市中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黄立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立怡不服,但上诉和申诉均被驳回。

直至2009年,省高院决定将该案发由广州市中院重审。2010年7月19日,广州中院以证据不足,宣告黄立怡无罪释放。

至此,黄坐监11年,获赔82万元国家赔偿,其中黄立怡失去人身自由赔偿金额66.588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

网友怒批:为何国民买单!

消息引发大陆网友热议和批评,认为这完全是办案人员的过错,却由国民来买单。也有人认为,82万就买个青春,谁要啊?!

荣源风雨:一生有多少个十年,让人无缘无故的在里面居然呆十年。误判者至少也该受到惩罚。

灰色男人:国家赔偿,实际上是一个对国民不公平的一种赔偿制度。办案人员拿着纳税人的钱,却不作为、乱作为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过错方为办案人员,为何将他们的过错国家化,最终国民化,由国民来买单…

skyboou :为何你们犯错,要百姓买单。不严惩当时办案人员?

阳光照耀Alex:11年的青春才80万,中国人真廉价。难怪外国人来剥削呢。

不过也有网友说,在中国能有赔偿就不错了。

@花开liliying:还有好多冤案呢,他能得到赔偿算不错了啊。那些做冤案的人还没受惩罚吧?也可能早就升职了吧。这就是中国的腐败啊,官官相互。

Jason-0729:他是幸运的,至少翻案了,还得到赔偿!反观还有多多少少冤假错案的牺牲者这辈子都没翻身的机会了!法律、执法者、律师等都是为有权有钱有关系的人服务的,百姓就是他们的牺牲品、替代品、冤死鬼,这就是公名太可悲了[可怜[累]

老布3:执法机关造孽,纳税人买单。这就是国家赔偿。所以冤案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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