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设审计委员会 今起适用

【新唐人2013年02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20日电)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今天发布函令,凡符合强制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柜公司,只要董监事任期届满,均须依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

证期局指出,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规定,已依法发行股票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票券公司、保险公司与上市、柜,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为综合证券商,及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500亿元以上非属金融业的上市、柜公司,应设置审计委员会替代监察人。

不过,上述金融业如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发行全部股份者,得择一设置审计委员会或监察人。

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81条之2规定,依上述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者,得自现任董事或监察人任期届满时,始适用之;现任董事、监察人任期如是于民国102年届满,得自102年选任的董事、监察人任期届满时,才开始适用。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