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控温致货物损 航空公司判赔

【新唐人2013年03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2日电)某航空公司为一家制药公司运送胶囊壳时未控温,使胶囊壳变形,无法使用,保险公司赔偿制药公司后,向航空公司求偿获赔。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某航空公司于民国100年8月间为一家制药公司自美国旧金山运送进口一批胶囊壳,航空公司被控明知货物“对热敏感,须冷藏保存在摄氏15度至25度”,却让货物在等待装机前,货箱内温度高达摄氏60至70度,导致胶囊壳严重变形、结块而无法使用,全数销毁。

胶囊壳的保险公司赔偿制药公司新台币104万多元后,提起诉讼向航空公司求偿。

根据判决书,航空公司于法院审理时主张,货物是依一般标准流程存放于仓库,未有管理人员出具温度异常报告,且货箱内部温度不是他们责任范围。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签发的主提单记载“货物必须全程冷藏保存在摄氏15度至25度”,负有控温义务。

法院依货箱内温湿度纪录器纪录、制药公司收货后存放货物的仓库温度纪录等,认定航空公司运送时未妥善保存货物,判赔偿保险公司104万多元,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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