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义:国家会消亡吗?

【新唐人2013年11月11日讯】对“爱国”“卖国”提出质疑,本身就犯大忌。以“爱国”维护专制的人可能对我“亮剑”;有浓厚民族团体情感的人,有浓厚大国情感的人,有浓厚文化或宗教情感的人,把制度等同于国家的人,则可能对我“围攻”;即便是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者,由于根深蒂固的国家思维,可能也不赞成我的观点,他们说“爱国”不是爱政府,骨子里还是把国当成一个组织,是要爱的。我将四面受敌。

但我还是要把我的观点说出来。这不仅因为过去我们对国的定义有许多误解,国不但成为一个欺骗的口号,一个打击人的罪名,而且还在于市场化民主化全球化对国家已经形成巨大冲击。国家实际上已经在趋向解体。比如欧洲那些国家,它们之间,国界在消失,规则在趋同,国家观念在模糊。它们表面上还叫国,但只是一个管理区域,与传统意义上的国,有本质上的不同。更重要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社会主义阵营解体,实行市场经济与民主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一些与国相左的新事物与新理念,它虽然只是一种信号,却似乎在预示着国家的消亡。

1,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出现,使以暴力覆盖范围形成的国趋向解体。虽然维和部队目前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制止战争对人生命的侵害,也大多只是进入那些国内失去控制,产生武装动乱的国家。但其能够进入一个国家,则预示着暴力覆盖范围不一定是国家的范围。武力进入一个国家,并不一定是侵略。当暴力从属于正义时,暴力可以突破国界,而铲除非正义的暴力。所以维和部队的发展,特别是维护正义职能的扩展(即不限于保护生命,也包括人权的其他方面),使国际上可能产生一个能够覆盖全球范围的武装力量,来维护正义。如果这一武装力量能够依据公认的人权规则,进入所有国家,保证这一公认的规则能够在所有国家得到执行的话,实质意义上的国家将不复存在。虽然目前世界上还没有达到这种境况,但出现了这种趋势。

比如以民主国家特别是美国为主要来源的武装力量,在伊拉克,阿富汗,利比亚等地的军事行动,则有更广泛的维护正义的内涵。这一武装力量与目前的联合国维和部队不同。联合国维和部队,只是基于防止战争,而这一武装力量,则更进一步基于正义,基于人权、自由、民主等普世价值。它当然反对战争,但当穷尽所有非战争手段,而不能在某一地区,某一国实行正义时,它可以发动战争,以实行正义。美国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打伊拉克,打利比亚,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这种认识,目前并未得到所有人和所有国家的认同,所以联合国的部队目前还无法实行此种功能。但世界上对这种军事行动认可的人民和国家越来越多,这就是趋势。当联合国存在一支有着最强大力量,并以维护世界范围的正义为基本职能的武装力量时,国家将会解体。

2,裁决职能国际化的前景,使作为一个独立裁决主权的国家解体。首先是国际法院的设立,使两个地域(国)之间的公共利益之争(如海洋资源的争议),可能并可以通过一种共认的规则进行裁决。并由代表两个地域(国)公共利益的政府为诉讼主体。而有着暴力力量的国家机器并不参与这种对抗,也就是说,作为保卫所谓国家利益(实际上是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器,可能并可以不需要为了这种利益使用暴力。国家暴力保卫或扩展利益的功能将会慢慢消失。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使那些通过暴力特别是国家暴力侵害人权的罪犯可能受到惩罚。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前发表讲话:“国际刑事法院即将成立的前景,让我们看到了普遍正义的希望,这一个简单的、令人兴奋的希望。——————确保没有一个统治者、国家、军人集团或者军队能够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权和逍遥法外。只有到那时,陷入在远离我们的地方发生的战争和冲突中的无辜人民才能放心,知道自己也得到正义的保护,可以安枕无忧,并且知道,他们也享有权利,侵犯权利的人将会受到惩罚。”虽然现在国际刑事法院判决的案例很 少,但正如安南所说,它给世界带来希望和前景。这一前景是,任何一个人受到侵害,特别是政府的侵害,受国家主权约束无法就地求得正义时,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以及世界上所有其他人权法院提出诉讼,并能最终获得正义。人类要达到这一步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普世司法管辖权理论的探讨和少量案例的出现,正是裁决职能国际化的萌芽。

3,人权高于主权理论的出现,以及其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使作为显示国家裁决职能和国家暴力使用的管理主权弱化(而非是一个国家或地域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的独立性弱化)。因为作为国家裁决的主权来源于人权,如果这种主权侵害人权,这种主权将不被视为有效。那怕这种主权是民主产生的。这就是多数专政的古典民主与人权得到保障的现代成熟民主之区别。人权的普遍性,是在人类反压迫侵害的漫长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人权的普世价值,在于其中蕴涵着人不受压迫掠夺和生存下去的不容质疑的共识。国家存在的理由就是制止各种暴力对人权的侵害。如果国家暴力侵害人权,则违背了人类最基本的规则。这种主权必须受到约束。

人权高于主权的规则,目前无法在联合国得到一致的认识,在于联合国中还存在专制国家,他们用主权高于人权来抵抗国际上对其侵害人权的指责,并躲藏在国家暴力之后,不被追究侵害人权的罪责。但这样的专制国家越来越少。不过,即使是民主国家官员,也 有不少反对人权高于主权,他们并非不承认人权的价值,只是囿于某种情感(我的地盘只能由我来保护人权),他们宁肯接受国内民众的约束,却不愿接受国际的约束。而没有国际约束的民主国家,有一定的可能走回头路,比如当年希特勒的德国。还一种可能是这个国家很可能出现多数暴政的民主。当联合国有一支最强力量的武装部队时,当裁决职能国际化时,这两种情况都不可能出现。

显然,改造国家的职能,使其服务于人权保障,可以使世界走向大同,这种大同不是没有矛盾的“乌托邦”,而是充斥各种矛盾,允许矛盾存在,并通过利益主体的相互制约来实现社会均衡的社会。国家通过保护人权和某种裁决来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秩序。比如保护私有财产就是对暴力掠夺的制止;比如,反对垄断,保护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和裁决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利益矛盾,可以建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均衡机制;比如,保护和扩大工人的职业选择自由,赋于工人组建自已工会组织和抗议罢工的政治权利,可以建立劳资之间的利益均衡机制;比如保护人民的迁徙 自由和赋于居住地民众选举政府官员的政治权利,可以建立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均衡机制;等等。这样一个社会,主要不是通过消灭社会矛盾来实现大同(不同于马克思的消灭资本家),而是通过对人权,特别是人的政治权利的保障来实现社会均衡和正义。(参见我的两篇文章《民主机制的均衡作用》和〈剥削与自由〉胥志义博客)。

这一理想具有可行性。它取决于我们对人权认识的一致;对国家职能实行坚决的改变;掘弃传统的利益国家观念;使国家主权受到国际社会的更大约束;并使管理规则在〈人权宣言〉的基础上趋向一致。

世界再发展一二百年,国家还会是现在这个样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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