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呼声四起 聂树斌案律师披露制造冤案者名单

【新唐人2016年12月05日讯】含冤被杀21年后,聂树斌终于获得改判无罪。然而,这起冤案尚未尘埃落定,因为当年枉法制造冤案,掩盖真相、阻碍复查的人还逍遥法外,海内外舆论界呼吁追责的呼声此起彼伏。日前,聂树斌案的代理律师陈光武在其博客中发文,披露了所有参与制造这件冤案者的名单,并呼吁相关责任人投案自首,以寻求宽大处理。

12月5日,聂树斌案律师陈光武在其博客中发表了一篇题为《聂案罪魁知多少——真诚奉劝聂树斌冤案制造者投案自首》的博文,披露了参与制造聂树斌冤案者的名单。

博文表示,据自己掌握的案情来看,聂树斌和该起案件毫无关系,“从卷宗看当年破案的思路,就是看哪个不顺眼,抓来一个顶上就行。即使当时我骑着自行车在那个地方转悠,也是同样结果”。

博文指出,聂树斌案在省高院,从立案、提审、作出二审判决、下达死刑执行令到执行死刑,仅仅用了7天的时间。如此快速杀人的背后,坊间传闻是因为“有省领导批示快杀”。这个做批示的高官许某某,以及后来不择手段阻止此案平反的前河北政法委书记张越,“于情于理于法都该以滥用职权追责”。

博文罗列了当年参与制造这起冤案的公、检、法系统的人员名单,和尸检人员以及涉嫌作伪证的相关证人名单。现梳理如下:

侦查机关聂案责任人名单:

聂案原公安承办人员:石家庄公安局桥西分局和留营派出所干警尚中华、焦辉广、张日强、杜同福、鲁嘉亮、陈勇、张建良、刘生吉、刘实臣,崔建江、鲁嘉亮、杨孟数、周建文、王建兵、吕修森、靳昌山等。

其中,原石家庄市原郊区公安分局刑侦副局长尚中华应是“罪魁祸首”。当年,身为“811”案件的侦破总指挥,在案发一个多月没有破案的情况下,尚中华“急中生智”,在没有任何犯罪证据和作案迹象的情况下,以聂树斌在案发当天曾骑车路过某厂宿舍区“形迹可疑”为由,就指挥民警杜同福、张日强以“抓现行”的名义将聂树斌抓捕。

其次,聂树斌被突审5天5夜仍不认罪的情况下,留营派出所民警鲁嘉亮、陈勇“突破僵局”,获取了第一份有罪供述。此二人有刑讯逼供的重大犯罪嫌疑。

第三,民警张日强、杜同福作为案件主要承办人,在走访过程中获取了大量材料后,把聂树斌的无罪辩解和调查到的大量不利定罪的材料销毁或扔掉,仅把他们认为对定罪“有用的”入卷,是冤案的直接制造者。

第四,现场勘验和出具尸检报告的法医王建兵、吕修森。他们在死者没有进行尸体解剖且没有任何窒息征候的情况下,仅凭一件没有闭合的花衬衣,就作出“窒息死亡的”尸检结论;在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情况下,仅就“四肢未发现明显损伤及骨折”就认定全身无骨折。而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死者胸部明显骨折。(在复查时的听证会上,代理人拿出了骨折照片和骨折鉴定报告。)而法医靳昌山根本没有对康某某的检材进行检验,仅凭道听途说就出具了死者康某某的《鉴定报告》,认定死者康某某为O型血。这几名法医的行为涉嫌伪证罪或玩忽职守罪。

聂案原一审二审主审法官、检察官及相关领导

首先,案法定程序,聂树斌《死刑执行命令》必须由身为河北省高级法院院长的平义杰批准签发,但诡异的是,该死刑执行令实际上是由副院长王毓恭代签。

博文质疑:究竟是平义杰深谙内情躲避风险故意不签,还是确实出差或生病不在岗位?王毓恭副院长的代签有法律依据吗?如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为何人就被草草杀了呢?

此外,聂树斌案一审法院审判长康平平,代理审判员梁建琴,代理审判员张贵军;一审公诉人田丽;二审法院审判长赵桂云,审判员王振平,审判员姜枫,以及一审法院刑一庭庭长郭连申。这些人其中必然要有人要以玩忽职守罪担责,“就看各自的背景和运气了”。

其次,审判长赵桂云是聂案二审的主办法官。从卷宗看,他在提审聂树斌时直接问聂树斌“抓来后当天审问了没有”“被抓后回过家没有”,“这几天你在哪儿度过的?”这表明经验丰富,办案老道的赵法官在仓促的阅卷中,已发现案件存在非法羁押多日、前期笔录失踪等严重问题。按照常规,主审法官发现了这样重要的情节,案件是不可能维持原判且核准死刑的,但是他还是在提审三天后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聂案证人余秀琴和王丽平

受害人的工友余秀琴和王丽平。这两位早期如实证明的笔录,因与聂树斌口供不一致,已被张日强、杜同福等人销毁。她们二人后期的入卷证言,系办案人员根据聂树斌刑讯逼供形成的供述指导她们编造的。尽管这两位证人系受他人指使而为,但她们无视嫌疑人生命“为虎作伥”,对冤案的铸成起关键作用,依法是要惩处的。但对她们的调查可以了解更多案件真相,揪出更多制造冤案的嫌疑人。

博文最后写道:“冤有头债有主,奉劝上述人员能勇敢的站出来承担责任,真诚道歉,并向有关机关投案自首,求社会和他人一份原谅,为自己和家人换取一份安宁。”

(记者黎明报导/责任编辑: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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