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制宪思想记录之廿:公民诉权

二十七、在文明政治制度下,公民诉权保障即不会作为一个问题存在,但我们是被一群丧失人性的匪徒“特色”了68年的国度,人民不仅总状告无门,状告行为本身被当成丧失人性迫害理由的事是个长期而极普遍的问题。

不仅是涉及政治、“政府”、“敏感案件”,即使一个纯粹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侵权人稍有点背景,你就立不上案件,这是一个野蛮社会里都会有的现象,然而这在中国非常普遍。我初作律师时对这种现象非常吃惊。常依“法”与立案法官争执,终于后来也渐渐地麻木起来,凡他们做的见不得人、凡他们做得完全无理违法,他们一定不给你立案。若涉及他们巨额既得利益的情形,不仅不给你立案,也不允许你告状,你要告状,他们就干脆用黑帮手段打压你,最黑的典型是轰动各界的陕北油田抢劫案。抢劫发生过程便是公检法联合“执法”的结果,在当地立案等于向强盗诉冤。许多人被抢劫至倾家荡产,告状也被视作是最后的活路,结果是更加大了自己的灾难结果。许多心不死要告状的受害人被投进监狱,他们推选的代表无一例外地被非法抓捕,受害人从北京请的律师也被投入监狱,生生的只有一个逻辑,那便是抢了白抢,不许你告状,这并不是个案现象。

大略上也是天意,2004年、2005年,两年间,我代理的几乎所有案件都立不上案,其中另一起著名案件便是广州大学城案。状告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几级法院摆出一律的泼皮无赖相──就是不给你立案,你能怎样?最后飞回北京,最高法院同样不给立。最后一招,从土地法的角度,要求中共国土资源部履行查处广州大学城违法占地的作为义务,按照中共“法律”规定,它要不履行作为义务或对我的请求不予回复,均可以起诉它,可照样的一路碰壁。你遇到的所有环节,一群一群流氓无赖不绝如缕,就是不理你。

有些案件,即便侥幸立了,被告若有背景,法院给你下个裁定驳回,它会说这不该由法院受理,受害人只有绝望一途,最典型如北京可控硅诉北京瑞普电子集团。

位处三元桥东角的北京可控硅企业很穷,却有价值几十亿元的土地,被一家叫瑞普电子公司的老总给看中,他们显然不想掏钱买,他们有一位副市长后台,一起到可控硅看了一趟,经“领导同志”点头后就占了人家的土地,这就是我前面提到过的共产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控硅不服,就委托我诉至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立了案,我曾公开宣称,那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方向──原告胜诉,败诉的情形只有一种,即第二中级法院宣告不执行中国法律,宣布民法通则无效。结果我们败诉了。我找主审“法官”理论几次,后来在那实习的书记员说他们法官很委屈,因为他们写好判决书去找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签字时,副院长一把将那份判决书夺过去塞进抽屉后,自己竟拿出就是我们后来见到的那份“判决书”,要承办人签名,说这个案子特殊,不能按正常程序结论,命令承办人签了字,承办人签字时连内容是啥都不清楚。据后来可控硅企业了解到的可靠信息,瑞普电子向那位副院长行贿两百万元,换得了“胜诉判决”。

1997年,我代理一起国企改制导致的住房纠纷案,结果不予受理,理由是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我原不大注意司法解释,因为只从常情及正常法理和法律许可权设计角度论,司法解释只能涉程序技术问题、法院内部对法律的理解问题。那次碰壁以后,我开始注意了司法解释,这一注意给我对中国法治天真的感情带来了不轻的打击。诉权是公民的实体权利问题,诉权的何以行使是程序问题。仅从程序权利角度,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中共“立法法”也有明确规定,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法院剥夺公民诉讼权利的解释,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宪法及基本法律权利,更侵蚀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力。从法律层面论,这种司法解释直接违反了中共宪法、《立法法》、《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这种道理对有点基本法律知识的法律专业人士是非常简单的,法院不是立法机关,它的任何解释绝不可产生新的法律意志,而只能是对既有法律意志理解及实施的技术性解释。

然而,中共“司法”、“立法”、“行政”所有领域一片冥昏。它们制定出来的“律法”从来只是装潢门面的,只制定出来,其全部价值已经“实现”。因为“法律”若真的实行起来,就会给贪官恶吏们的滥权行为造成大碍,对特权欺压人民、抢劫财产有碍。这实际上是整个体制的一种机制性默契,全国人大把“法律”制定出来,凡对滥权、贪渎、抢劫有碍的,全部由法院具体阻碍其真实实施。“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被迫”作出的,如果所有法院都能高度默契,这种解释便是多余。只是因为总有一些法院以为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是为执行的,所以各地方法院的这种“以为”一多起来,假戏真唱的多了,最高法院就会赶紧以“司法解释”来制止。

这些年我真是长了大见识──最高法院的司法反动行径。企业改制案不得受理、下岗职工案不得受理,强制拆迁案、失地农民案、法轮功案不得受理⋯⋯法院的功能完全走向人类文明意义上其价值的反面。事实上,长期不可撼动的法治反动现实,使处于无助中的人民麻木不堪。掌握着一切权力的共产党,永不能在中国的任何法院成了被告,它永远凌驾于法律之上。永不能作被告便决定了它肆无忌惮的无法无天。不特不能作被告,实际上它就是“法官”意志的绝对掌控者。

1996年我为律师资格考试辅导班讲课期间,由于涉及了婚姻家庭的一些数据问题,我走访一家社区的街道办事处,与一位行将退休的老者聊天中得到了不少知识。是一见面的一句话引起了我与彼聊下去的兴趣。一听说是律师来访,他把老花镜扶起来,笑咪咪地来了一句:“在中国律师有个屁用。”他问我:“你当律师有没有听说过哪位律师代理过领导的离婚案件官司?”我说还真的没听说过,这位便滔滔不绝讲了起来。他说:“不可能,在中国,谁管法律谁就不会拿法律当回事。我在这个岗位上干了一辈子,过几天就退休了。按法律规定,离婚的事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我跟前来办理离婚手续,一个政府机关的小科长,你就得好好的把手续给他办妥了送过去,我从来没见过像样点的当官的到这里来办手续(指离婚)。”

我后来与新疆高级法院的一位退休副院长聊起了我的这次谈话见识,他说这是事实。他说他干了一辈子民事审判工作,从来没有遇到过一起领导干部打官司的案件。他说了一句使人得了见识的话:“在咱们国家,领导到了一定的级别,他就再也不需要法律啦,人家的权力能解决所有问题,没有办法的人才打官司。”这也正是昏官们不重视个人诉讼权利的现实因素之一吧。

瑟曼‧阿诺德在《政府的象征》中指出“法律的功能是对社会的安抚⋯⋯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柱石,因为它承认每个非特权者的愿望,并且提供给他们一个官方认可的实现其愿望的场所,而不是采取可能动摇既存权力金字塔的特殊行动。”给人以出路,给人以不冒险、不舍命解决问题的机会。采取无赖的方式阻堵人民告申,使用恐怖手段维持秩序,这样的秩序比更坏的无秩序还要坏上千万倍。真正的社会和谐生长于大家的利益一致之中,这是正常人群中的常识常理。一群人永远的无法无天,他们确保平安、维持安稳“秩序”的手段却是使受害人告状无门,这样的秩序若得长久,它将颠覆人类此前的所有常识。

当下中国,便是全世界的许多人中,尤以是西方情报机构及西方政客群体,他们对共产主义中共大陆今天存在大量的集中营心知肚明却心安理得。这是人类在这个历史时期集体维持着的心知肚明且心安理得的人道亏欠和不名誉记录。便是中共的反对者、批评者中也维持了一种显明了的默契──大家都不使用集中营这个名称。肇起于北京始用于非法关押法轮功的集中营后来迅速广覆全中国。这个邪恶政权所有存在的历史表明,在作恶方面、在残害人民方面,北京方面的任何反人类暴行总会以惊人的速度迅捷向全国扩散传播。起初北京将这种集中营称为转押点,而各地则统一命名为强制转化点,后来改的雅了点叫集中学习点。我印象最深的是,当年法轮功学员屡在媒体上警示人们,共产党对付法轮功学员的暴行及其手段,很快将在人们的集体麻木中转而用来压迫其他群体。这种音犹在耳却不能触动国人良知的彼时孤独的声音,今天回忆之是何等的震聋发聩,这已是活生生的现实矣。

今天,彼时用来非法关押那些善良信仰者的集中营成了囚禁数以百万乃至千万计的告申者、“扰乱社会治安”者及“寻衅滋事者”的所在。后两类人员被大规模关押是习近平作贼首后的事,之前清一色的被关押者悉是因为告申──被各地中共恐怖势力残害而所在地方告状无门而企图在北京寻得安慰者(实际上,江泽民后期、胡温时期渐趋明显,至包子鬼相毕现后,现在上访者中意图寻求“公道”、解决自己问题的愚民越来越少了,绝大部分长年奔突在告申途中,或关押在集中营者,悉是以各自的坚持及对苦难的承受昭示不屈和反抗,他们大都没有话语力量,更无话语机会,但无声的反抗是他们作为人最高贵的坚持。在这种坚持中,人性及无价的尊严在这样的黑暗压迫过程中得以保持。更不可否认的是,一个民族的最后尊严及尚可有为、尚可高贵的价值,在那些精明的国人眼里若尘土般的底层人们的坚持里得以保守。他们是通向未来好中国看得见的阶石,是这民族的最后光荣,是光明中国的看得见的希望,借此再次向他们予以敬意及问候)。

人民仅仅因为告申而成了各地普遍被非法关押的对像,这在人类历史上也是不多见的邪恶(为了掩人耳目,北京及各大省会城市中采取了公司化经营集中营手段,一些隶属公安部门,或公安部门退休、离职人员开办的这种“保安”公司便干起了这种一本万利的犯罪勾当。今天,由于同修们的宗教执著及绝不怕牺牲的坚持抗争讲真相,中共恐怖组织对法轮功的野蛮打压罪恶已为全人类熟知。而中共关押上访者的集中营迄今默默沉寂,这沉寂经年累月地成就着中共恐怖组织的罪恶,却也正在无声里成就着我们大家的不义及无良,这是无法推卸的历史事实。虽然这会让很有一批绅士们不乐意听,当年我揭开法轮功群体的苦难时就惹恼了一批义士们,真所谓真理──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十年过去了,这群义士们迄今不肯原谅)。这种苏联败亡后在全人类罕见的罪恶现象,呈显着一种显见的最后的对峙与僵持,告申者显然清楚,这是他(她)们的最后抗争之途。而邪恶当局也清楚,关押、冷酷镇压也只能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逐日增大着的告申队伍正也在逐日增扩着集中营的规模。从机械逻辑形式论,只有对峙、僵持双方中的一方灭亡,问题才可得到最终“解决”,否则对峙、僵持本身即成了解决问题的结果。便是孺子可知,这逐日增大着的告申队伍是不能被消灭的,而反动当局灭亡便成了“解决问题”的必然局面(未来中国,将对那些黑心的“保安”公司及其背后势力进行理性、正义、法律及公正原则保障下的清算,所有这样的公司悉将被取缔,非法所得用于对受害者的抚恤)。

保障人民的告申权,是任何历史阶段、任何正常人类群体里都能保有着的现象。中国皇权统治时期,尚有制度性的“扣阍”、朝堂前的“登闻鼓”制度,以保证民声与统治者判断的有机关系。尚使连人民中的不平告申都要冷酷消灭的政权,是人类历史上最不可理喻的恐怖政权,然而这在今日中国已是不争的、妇孺尽知的残酷现实。

人类任何社会、任何制度下都会存在冲突,这是由人类本身局限性、复杂性决定了的。任何稍有点人类常识者都不会愚蠢至企图去消灭人群中的冲突,而是建立应对冲突的应有机制,之大略上是人类普遍依崇规则的初衷。人类法律体系的建立为解决社会冲突提供了准绳及机制,这种准绳和机制是关涉着人类整体福利的核心。以国家压迫力量为后盾的调和人民对正义感情要求的法律体系,于人类健康发展直似铁路与火车运行保障价值般不得或缺。

在美国,看看历史上的那些状告对像五花八门的诉讼案件,真惊叹于它对人民诉讼权保障的不遗死角。状告美国的、状告国会、联邦政府、总统以及凡所能有的无所不有。终于历史地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宪法审查权”的著名案例便是状告美国国务卿的。这将是未来中国法治之所本。

未来中国,国会不得通过任何限制人民告申的法律;任何法律及法院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人民的任何告申加以限制;对人民状告的对像及状告形式不得有任何不合理限制。任何不恰当的状告,让状告者承担相应的程序后果而不是不受理的结果,这在未来的具体法律制定上必须有明确的确认。

附:高智晟《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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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大纪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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