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美国“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的启示

【新唐人2012年1月28日讯】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横河,首先给大家拜个年。今天和大家讨论一下最近网络上很热门的,就是美国一个〈禁止网络盗版法〉。最近几天在国际上,尤其在美国,非常热门的一个话题就是美国众议院一个关于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的提案,在参议院它有一个类似的法案,就是〈保护知识产权法案〉,这个法案由于牵涉到网络自由,华人也很热心的参与讨论,包括中国大陆也有很多参加讨论的。更由于维基百科黑屏24小时进行抗议,至少影响了上千万的用户,而变成了一个非常重大的网络事件,今天我们就跟大家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这个法案是由美国国会的司法委员会主席、德州的共和党议员拉玛.史密斯在去年10月26号向国会提出来的,是国会的第3261号法案,要注意的是这是一个法案,在英文里面叫作bill,而不是决议,决议是revolution,法案它就是法律,一旦通过以后就是要执行的;而决议是不具有执行功能的,它只是表达一个观点,不具有强制执行功能。因为它是一个法律,所以支持方和反对方都是非常认真的对待,谁都不敢松懈,因为一旦通过以后,那就是执法的问题了,就没有办法再去争论了。

这不是一个国际法,它只是美国的国内法,对别的国家它应该是没有很强的影响力的,但是因为它的法案的本身,它的立法过程,双方争论的内容以及政府的立场,使得它对我们中国人来说的话,应该是很有意义的。尤其是如果它通过以后,它所针对的很大的一部分是美国境外的网站,所以它对别的国家也有很大的影响。

立法过程各方充分发表意见

我觉得很有意义的就是它的立法过程,是各个方面都可以充分的发表意见,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首先支持方,支持方他主要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市场和相关的就业、收入。他们认为这是有利于版权法的执法,来弥补现有的法律对外国网站的漏洞,其实对美国国内的话,它应该已经有足够的法律了。反对方主要是觉得这个法案一旦通过以后,会威胁到言论自由,会威胁到网络创新,很可能会扩大执法机构的权限。因为它有这个权力,可能把由于一个博客或者是网页侵权,而封杀整个网站。你像图书馆协会它会担心,由于强力执法会把一些图书馆置于被起诉的危险,因为图书馆已经把很多人的图书已经放到网站上去了,可能是这样的考虑,这里头就有担心。而更多的人他是担心,由于要求搜索引擎去删除涉嫌侵权的网址和连接,这样的话可能会引发一个全球的网络审查,而全球网络审查显然就是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在这里支持者主要是受网络盗版打击而受到损失的娱乐界,像好莱坞的电影还有音乐界,还有一些传统的媒体,这里主要的机构有美国电影协会,有制药业。制药业为什么会卷进去呢?是因为现在网站上有很多很多广告,这些广告是进口处方药,就是美国它所有的药,它都是要有处方的,而处方药一般都很贵,所以有的人就会凭处方而不去买药,却从网站上去买其他国家的进口药。比如说从加拿大就买一些处方药回来,相对便宜,这样的话就对制药业造成了损失,美国的药是很贵的。另外的话就是美国商会,这些是支持这个法案的,支持法案主要是保护知识产权。而反对者就包括很多网络巨头,也包括一般的网络公司还有很多网民,他们主要担心的是网络自由会遭到侵害。

不管怎么样说,我们关注的其实并不是说哪一方的利益,而是这个立法的过程,各方他都有机会去公开和充分的表达他们的意见。你像国会就举行了听证会,美国电影协会就在国会听证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他说就是美国的电影业受到这种盗版的打击太厉害了,而这个电影业在美国提供200万的工作机会,也支撑了9万5千个小公司;而瑞辉制药公司也在美国国会作证,说是由于网络卖药的网站,其实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很难去分辨在网络上卖的是假冒的名牌药,还是干脆就是假药。

另外一方,你像一个消费者权益的团体,他就表示说是加拿大一些网络药店,它是实体的公司,卖的也是真药,而且也需要处方,所以并不是说网络上面卖的都是假药,而这个法案它并没有区分卖的是真药还是假药,而一概进行打击。这是消费者权益的团体。

在另外一方面,网络公司则发起了一个联盟的抗议行动,维基百科在18号那一天史无前例的关闭了24个小时,谷歌主页上也把谷歌的字样抹黑了,另外有7千个小一些的网站以各种方式加入这个抗议的行列,据说就是维基百科的这个抗议的条幅有1亿6千万网民看到了。维基百科它在黑屏24小时上,你点击时可以看到它网上只有一个抗议的声明,那声明上说的是:试想一下,如果世界上没有掌握知识的自由。因为维基百科主要是一个知识性的网站嘛,就用这个方式来表达它的抗议的。

我们关注的是,相比较而言,中国是作为世界上网络监控最严格的国家,但是到今天为止这么严格的网络监控,并没有一个完整的立法。到现在你去查中国的网络监控的相关的,只是有一些极其模糊的什么办法、通告、规定、条例,甚至是自律公约,唯一一个勉强能够被称为法律的,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叫作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个决定虽然说按照中国的立法法说起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就有法律效用,但实际上它并不是一个什么什么法。而这些所谓的法律、法规都是单方面发布的,就是政府这一方发布的,从来就没有经过公开的讨论。

也就是说它只反映了统治者控制网络、监控网络、封锁网络的意志,而没有任何互联网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在里面,所以它是单向的,它并不是一个像美国这个立法,它的支持方、反对方都要发表他们的意见,都要经过反复讨论,而立法者最后是要权衡各方面的意见来立法的,所以立法本身这个过程就说明了什么是真正的法律。中国的这个法律绝大部分是单方面反映统治者利益的,这个是我们需要看到的。而美国这次立法,它不同利益的各方都来陈述自己的理由,来表明自己的关注点,或者是直截了当的说出来自己的利益所在。就在这个法案当中,我支持是因为我的利益要支持,而反对的人也是直接说明了,是我的利益受到伤害了,没有人在这里声称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利益。也没有人在这里声称他代表民族的利益。

以中共网络监控为对照的言论自由之争

另外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在这个立法过程当中关于言论自由的争论。反对者在这里他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说这个法案一旦通过以后,它会影响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和信息流通的自由,而这个言论自由和信息流通自由正好是网络的核心,就是网络的命脉,没有了这个,网络就很难生存下去,而且说这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人对可能侵犯他们言论自由的任何企图,不管这个企图是来自哪一个方面,什么方向,他都长期保持一个高度的警惕。

有一个叫作电子前线的人权组织,他认为就是说如果这个法案通过的话,这种代理服务器,就是在阿拉伯之春过程当中,广泛使用的代理服务器,因为它同样可以阻止反盗版法律的实施,而会成为这个法案的执法对象,这是人权组织担心的。更大的担忧是认为这个法案会使很多人们用来避开网络封锁的工具成为非法,从而使那些在独裁政权下,本来处境就已经非常艰难的异议人士雪上加霜。更有人就直接把这个法案和中共的网络监控进行比较,这个互联网公司联名发表的公开信里面就有提到,说有关的法案将可能会给美国政府有权像中国、马来西亚和伊朗那些国家一样,对互联网进行过滤。

这里很有意思的就是,他是拿中国进行比较的,为什么呢?因为中国的互联网监控是在国际上没有任何有异议的,没有任何不同意见的,就是大家都公认中国是互联网监控最严格的国家,这是国际上的一个常识,不需要解释的,虽然中共自己宣称中国的互联网是自由的,甚至是最自由的。因此把任何可能会监控的法案和中共做比较,就成为一个很强有力的论据,因为没有一个人希望自己使用的互联网落到中共式的那种监控和封锁的境地,所以中共的这个网络监控在这次法案的讨论当中,实际上它起到了一个反面教材的作用。

北韩它是没有网络的,最复杂最全面的网络监控就是中共,其它国家独裁国家的网络封锁和网络监控,相对来说要简单得多,而且有不少就是向中共学去的。多年来中共通过网络对异议人士的迫害,对自由的扼杀,通过各种案例,通过媒体曝光,通过国会听证,通过西方的网络公司加入中共的这个网络监控、对异议人士的迫害,这些反反复复的曝光已经被民主国家的民众广泛的认识了,所以拿这个中共的网络封锁、网络监控作为反面教材,无疑是反对派一个非常强而有力的武器。

谈到网络自由,这里有一个小小的插曲,就是中国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这次访问阿拉伯几个国家的时候,他在阿联酋,去迪拜的路上说是进了一个咖啡店和当地人交谈,这个事情感动了阿联酋的副总统兼总理,就把这件事情写到他的推特上,然后温家宝就说不信的话,你们可以上推特去看。就这句话引发了一个大讨论,就是谁都知道推特在中国是被封锁的,而温家宝这句话是回答《新华社》记者的问题,所以他这个话应该是讲给中国人听的,就说不信你可以上推特去看。这个问题就是温总理他自己上不上推特?他知不知道在中国绝大部分中国人上不了推特?他知不知道中国人要翻墙才能上推特?他要人家上推特去看,是不是在鼓励别人翻墙?这是一个小小的插曲,很有意思。

美国政府怎么是这个立场?

另外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在这个事件当中政府的态度。就是美国政府它在这件事情上态度,其实也是非常值得讨论的。在中国网络控制它完全是统治者的行为,因为这个网络监控唯一的受益者就是中共统治集团,尽管网络公司它也去参与了网络监控,但是网络公司本身在监控上对网络公司的发展是没有好处的。它完全是在统治者的压力下采取的行为,就不管是百度也好,或者是其它的网络公司也好,它进行了网络监控,实际上对它自己是没有利益的。就说政府本身在中国,它是得益于网络监控的,而美国民众其实也是非常担心政府的权力会有扩大的趋势,那么这种趋势最终会影响到民众的自由,所以在西方限制政府的权力是民众的一个长期的努力的目标。西方人有一个说法就是把政府和官员关进笼子里面,就是让民众始终在监控政府。反过来说,就是说政府本身是有一个扩大权力的趋势的,如果没有民众和媒体的监控的话。

那么网络控制似乎应该是政府支持的行为,就政府是可以得益于网络监控的,然而白宫在14号发表了一个声明,就对这件事情,说虽然我们认为外国网站上的盗版问题的确非常严重,需要从立法层面做出严肃的反应,我们却并不支持立法限制言论自由,增加网络安全风险,或者破坏充满活力和创新的国际互联网。这个声明它鼓励各方在不违反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在一起工作来通过一个各方都能满意的立法,以便使检察官和知识产权拥有者有新的手段,来对抗美国境外的通过网络进行的盗版活动,或者是违反知识产权的活动。

也就是说它并不公开直接支持这个法案,当然它的态度,白宫的态度显然激怒了好莱坞,因为好莱坞是网络盗版的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如果你不去买正版带的话,它经济收入就受到影响。好莱坞是民主党的长期支持者和金主,就是说民主党的竞选活动好莱坞是一直是用捐款的方式来支持它的。有一些人就表示,他可能不再支持奥巴马政府的竞选活动。也就是说发表这个声明是冒一定的风险的。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了,就是美国政府为什么不支持这个可以扩大政府监控权力,扩大政府权力的法案?我觉得这里可能有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个就是最主要的一个就是美国的立国的原则和美国的价值观,就是它声明里面提到的是,不能限制言论自由、网络安全和网络创新,它其实并不是支持盗版。白宫它需要考虑长期的支持者,但是它也必须要考虑到民意和美国的根本利益,也就是美国的价值观。

在这方面其实不仅仅是白宫,立法者也是一样的,目前已经有8位国会议员改变了他们支持法案的态度。为什么改变?是因为美国的国会议员他是立法者,他是选民选出来的,是选民的代表,所以他必须要考虑民意。这个不像在中国,立法机构就是全国人大,它只是一个表决机器,就是说中共的意志决定了提案,一旦中共的意志决定了提案以后,人大举举手就可以了,所以人大代表在中国他就是举举手,就可以混过去了。他只要能够对得起中共给他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得起在两会期间吃、住和安保,他只要对得起这些就可以了。但是在美国这不行,因为他是选民选出来的,他必须要考虑选民的意见。当然国会议员他有他自己的观点,在他选民当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但是这种观点选民可以通过向自己的国会议员提出自己建议,提出自己观点的方式来影响这个国会议员在国会的投票,也就是说这是需要反复酝酿的。

这里我觉得值得强调的一点就是反对这个法案的互联网的巨头,他们本身并不一定就是什么道德典范,或者是自由的捍卫者。你像这些网络巨头,包括微软,包括雅虎,包括谷歌,它都曾经或者还在和中共合作去封锁网络,去监控网民,去侵犯人权,是互联网的性质决定了网络公司它的生存取决于网络自由。如果没有了网络自由,如果信息自由流通不存在了,网络公司就没法生存下去。就像中共入侵谷歌的邮件一样的,它实际上入侵谷歌邮件,就侵犯了谷歌的核心利益,实际上就伤害到了谷歌的生存的最基本要素,所以才导致谷歌不得不退出中国。当然你可以说这些网络公司都是在美国成立,在美国成长起来,在网络自由环境下成长起来的,而这些人都具有一定的美国价值观,但是我觉得很重要的还是它们的生存取决于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

这个事情最后会朝什么方向去发展呢?我们也可以看一下。由于反对的声浪太高,众院的表决已经推迟了,而这个提案的发起人正在修改提案的草案,可能会去掉一些争议大的条款,甚至有可能重写整个提案,就是说最终结果很可能是既保护了版权和知识版权,又不至于危害到言论自由和网络的安全,以及网络创新。当然这不是一项很轻松的工作,但是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它的立法就应该是这样的,就是说各方都有机会来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而立法最终也要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

所以立法在西方国家它是一个妥协的过程,这种妥协的过程从表面上看,似乎它的立法效率比较低,所以很多人认为西方的这种方式效率很低,而中共的那些方式效率非常高。确实中共的立法效率是最高的,因为它只要对统治者有利的话,或者是统治者有这个意愿去立这个法的话,最快几天之内就可以立法,你像1999年10月30号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决定,就是所谓的〈反邪教法〉,它从立意到立法只花了5天的时间,而对统治者不利的,就是一个恶法,花20年也废除不了,而立一个新法也是花20年可能都立不起来。就像这个劳教,劳动教养制度,连法律都不是,而人大的立法机构花了这么多年想要废除这个连法律都不是的劳动教养的暂行办法都不可能,而且想用一个行为矫治法来取代它,都无能为力。也就是说对于中共来说的话,要不要立这个法,怎么立这个法,都是它一句话,很快、效率很高,但这种高效率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说,对中国的民众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举个例子〈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在制订以后二百多年来,除了增加修正案以外,宪法的基本骨架根本就没有动过。而当时在制订〈宪法〉的时候,却是争吵了近4个月,根本就不得要领,而立法者在美国当时近4个月争不出结果的情况下,是很多立法者在当时交通不便的情况下,根本就不愿意或者是不可能再来一次的情况下,不得不做出妥协,而各自都做出了让步,在那种情况下制订出来了一部〈宪法〉,完全是妥协的产物,结果是这一部〈宪法〉二百多年来都不需要修改,只增加了一些修正案,就制订出了这么一部〈宪法〉。

而中共那种效率极高的立法,就是开一个人大举举手就通过了,这个被称为国家大法的中国的〈宪法〉,就修改了7次,从54年后来反反复复,反反复复的草案、修改案,很多部分跟开始的相比已经面目皆非了,就是一部称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部〈宪法〉就可以随便改,视同儿戏。当然这部法案本身我们不需要去做评价,而是说这个立法的过程对我们是有启示的,好,谢谢大家。

2012年1月21日

文章来源:《希望之声》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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