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涛:习近平推行政改可从“行宪”入手

【新唐人2012年12月19日讯】前几天,看了大陆《经济观察网》12月11日发表的一篇题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共同契约”的社论。该社论称,习近平在中共召开的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表示,中共应“依法、依宪治国”和“依法、依宪执政”,“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等等。该社论强调以“尊宪”和“行宪”来凝聚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并达成社会的稳定,等等。对此,我有两个粗略的想法,在这里简短地阐明一下,以供探讨。

中共现行“宪法”不是国家的“共同契约”

《经济观察网》的这篇社论称,中共现行的“宪法是国本,是国家的根基。宪法体现的,就是人民和各政党、各个阶层的最基本共识,成为一个国家的‘共同契约’”,“宪法以及它的真正实施”就是中国社会各群体的“基本共识”和各种利益的“最小公约数”。

这里涉及到了一个根本性的谬误,那就是,中共现行的“宪法”不能代表或凝聚中国各阶层或各利益族群的“基本共识”,不可能是国家的“共同契约”,其实施也不能达成所谓的“最小公约数”。中共现行的“宪法”不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议会或人大等立法机构讨论协商而制定的,而是中共一党起草制定的。中共现行的“宪法”是中共一党意志的体现(如法定中共为领导者和唯一的执政党),不可能成为社会各党派和阶层共同遵守的公平法律。中国大陆不是一个民主宪政国家,其“宪法”在制定、实施和性质上都不具备成为一本宪法的资格。与中共1954年的宪法、 1950年的“共同纲领”和1946年国共的“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相比较,中共这以后和现行的“宪法”在民主原则上都是一个极大的倒退。例如:中共的“五四宪法” 是在各民主党派参与和借鉴了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即“四六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这部宪法在立法、行政等机构的设置以及司法独立和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等方面(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及公民享有迁徙和罢工等自由)被认为“均达到了1949年以来各部宪法无法超越的高度”。而且即使是这个名不符实的“宪法”,中共也(除“党的领导”之外的条款)从未认真地遵守过(如宪法中的第35条等条款)。

习近平推行政改可从“行宪”入手

尽管中共现行的“宪法”弊端和矛盾重重,但是习近平如果真想推动“政改”,则可以从他说提出的“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入手。虽然“宪法”强调中共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但也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如2004年的宪法)和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宪法第35条)等条款。习近平完全可以在打着以“宪法”及其真正的实施来达成和凝聚社会“基本共识”的旗帜下,名正言顺地要求执政党保护“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限定中共及其政府自身的“公权力”,正如《经济观察网》社论所称,中共“要有给自己执政治国设置“框框”,乃至“束缚”自己手脚的勇气和决心”。遵守宪法也是中共党章的规定,按照党章中共也应当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中共现行“宪法”虽然不能代表全民意志和凝聚全社会的“共识”,但是却可以成为中共党内的“共同契约”和“基本共识”。

习近平可以通过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的方式来影响或引导党内的“路线方向”之争,为政改建立共识,让各派系被迫跟进“依宪、依法治国和执政”的步伐,逐渐开放“报禁”和放松“党禁”,从而真正启动政改。而在切实施行现行“宪法”的过程中,北京可逐步地实现修改和完善现行的“宪法”,一步步地让现行“宪法”回归到“五四宪法”、1946年的“政治协商会议决议”或“四六宪法”上去,从而逐步地推进中国的政治民主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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