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愿:叛徒 内奸 工贼刘少奇

【新唐人2013年12月2日讯】93.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

在大陆政治运动中被打倒的中共党内权位最高最有名的人物当属前国家主席刘少奇

刘少奇是中共元老,所谓“新中国”的开创者之一。他于一九二一年加入中共,历任中共党内重要领导职务,文化大革命前任中共副主席、国家主席。1949年后,毛泽东与刘少奇在治国方针上产生了日益明显的分歧,原本对刘少奇十分信任将其视为自己接班人的毛泽东,感到自己的独裁地位受到了来自刘少奇的挑战与威胁,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逐决定发动文革,打倒刘少奇。在毛泽东的一手操纵下,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和附件《罪证》,将刘少奇定性为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的总头目和全国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并给他扣上了“叛徒、内奸、工贼”的莫须有的大帽子。

据《百年潮》和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话说刘少奇》所述,定刘少奇为“叛徒、内奸、工贼”的“证据”,是根据八个所谓“知情人”的“供词”。

文革爆发后,“中央文革小组”的专案组得到辽宁“造反”组织的报告,说刘少奇1929年曾在奉天纱厂被捕过,是否也应查一查。这样一个由15人组成的彻查办公室成立了。在整整50天的时间里,彻查办发动东北三省,查了1929年前后的245万卷档案和报刊资料。然而,他们却一无所获,没有查到刘少奇所谓“叛变”的任何证据。面对这种状况,彻查办把1929年前后中共满洲省委工作人员和张学良时期奉天军警宪特的名单,以及奉天纱厂职工的花名册印发全东北,从市到县直至城市街道、农村公社普遍成立了彻查机构,逐一查找名单上的人,要求“活着的查到人头,死了的查到坟头”。下面的几个“证人”就是这样来的。

刘青第的“供词”经过:在1967年12月14日至1968年1月10日的 27天里刘青第被审问了38次。刘青第本来什么也不知道,在多次威逼下,刘青第受不住了,说:“我想了,没想起什么来,你们是不是把那时候的事写下来,我签个字行不?”办案人员咄咄逼人地说:“你能想起来,你的立场转变了就会想起来了!”“你打算怎么办呀?就打算受处分吗?”又恫吓说:“是在这儿常住下去吗?”“你不说, 我们有地方把你搁起来!”在反复的诱、逼、吓唬下, 刘青第照专案组的指点写了“交代”,几经修改,形成“证词”后,立刻被当作战果带回北京。

杨明襄的“供词”经过:杨曾在纱厂看门,是个文盲,从1953年患神经病,一直未愈。专案组也把他作为重点知情人带到招待所“办班”。杨大小便不能自理,就找专人照看;杨根本记不得什么事,专案人员就不厌其烦地给他讲“纱厂的故事”。有时吓唬他,有时又来软的。知道他傻乎乎,爱吃好的,就给他弄好的吃,以此进行诱供。给他吃油条,给他双大头鞋,他就会在所谓的证据上按手印。就这样,1967年12月15日,一份杨明襄的“证实材料”形成上报。 

刘多荃的“供词”经过:刘多荃当年是张学良卫队的上校团长。专案组急于利用他的身份,警告他:“不要执迷不悟,如不老老实实写材料,绝没有好下场”,“要老实交代,这对你自己及家庭、子女都有很大关系。”随即没完没了地让他写。刘多荃当时已是年逾古稀之人,残酷的折磨使他难以承受,从精神到身体都陷于崩溃。于是,专案组看准火候,开始“启发”、“诱导”式的讯问。这样,专案组从“时间”,“地点”和“人物”上都得到了“满意的证词”。

关庆云的“供词”经过:1967年12月13日晨5时, 一个被关押在公安厅招待所隔离班的人,突然用刮脸刀片割贻d了自己的脖颈,顿时鲜血淋漓。他叫关庆云,曾在奉天省警察局行政科当过代理科长。办案人员在他家中讯问十几次没有结果,就将他关押起来。经过多次审讯,仍然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关庆云被逼不过,只得一死了之。经过抢救脱险之后,关庆云血迹未干,伤口未愈,审讯就又开始了。关庆云欲死不能,被逼无奈,最后表示:“只要能打倒走资派,我就证实,哪怕牺牲我自己。”一份刘少奇被捕后如何叛变、如何出卖党的机构和同志、造成共产党多人被捕的假证词,就这样出笼了。

在办案人员的高压威逼下,先后有贾文琦、董仁、熊守成、关庆云四名“知情人”自杀(均未遂)。有的吃药,有的跳楼,有的用刀片割脖子。

为了把证词搞得不露马脚,办案人员在彻查办负责人指挥下,对所谓“证人”的谈话记录进行随心所欲地再加工,把“听说”、“可能”、“如果”等词句统统删掉,再经过赤裸裸地篡改、罗织、生编硬造,然后整理成材料,再让“证人”抄写、签字、画押。结果,他们送往中共中央的71份证词中几乎没有一句是真话。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当事人”后来良心发现向“上级”写了无数次翻供声明,强调那些所谓证词都是在威逼下所写的,是假证词。但“上级”政府都置之不理。

文革结束后,一九七九年二月,中共决定对刘少奇一案进行复查。复查的结论推翻了文革中强加于刘少奇的所有罪名,据此中共为刘少奇恢复了名誉。以下是复查结果的主要内容:

(1)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于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借口养病”,“私自从上海潜逃长沙”,十二月被长沙戒严司令部逮捕。湖南军阀赵恒惕亲批“斩决”,迫使他完全接受“活命条件”,“投降了敌人,背叛了革命”。随后,“奉赵恒惕的旨意,捧着赵恒惕赏赐的《四书》离开湖南前往广州,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重新钻进党内来”。据复查,刘少奇一九二五年冬在长沙曾经被捕,但根本不存在“私自从上海潜逃长沙”和投敌叛变的问题。

(2)原审查报告认定,刘少奇在一九二七年大革命紧要关头,窃据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的职位,充当内奸,破坏工人运动。列举的“罪名”是: 1.在“四¨L三”惨案发生后,为日寇保镖;2.与汪精卫、陈公博勾结,被指定为“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向敌人献策调走武汉工会骨干,解散工人纠察队;3.为掩盖其“内奸面貌”,还演出了一场假逮捕的“苦肉计”;4.在武汉“七一五”事变前,受汪精卫指使,“躲往庐山”,“继续进行叛卖勾当”。据复查,这些罪名都与事实不符,或是诬陷,或是虚构,不能成立。

(3)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在沈阳奉天纱厂被捕后,供认自己是满洲省委书记,出卖了省委领导成员和所属党组织,并且向统治阶级“积极出谋献策”,张学良“颇为赞赏”,因而释放;由于他提供情报,“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共产党员被捕被杀”;还说他按照敌人旨意,“利用中东铁路事件配合进行反苏反共”,等等。经复查,这些“罪名”都是无中生有的伪造。(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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