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项城访民“敲诈”警察、法官和政府案二审辩护词

【新唐人2015年09月22日讯】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警察法》规定:警察的职责是“保护公私财物,预防和制止犯罪”。《党章》和《公务员法》规定:官员必须“依法履行公职”、“模范遵守法律”。因此,警察和法官必须预防和制止犯罪,不能违法交付“敲诈款”,强权在握的警察和政府不能成为敲诈案的受害人。

一审法院竟然认定:河南项城市农妇张兰梅,不仅成功敲诈了警察、法官和政府,而且,在公安局长、副局长在场的情况下成功敲诈了警察和政府!

一、张兰梅敲诈政府案,一审判决遗漏了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林业局两个“受害人”。

三名警察、两名法官和一个镇政府给张兰梅7万元,除此以外,项城公安局治安大队给了张兰梅2000元,项城林业局给了张兰梅5000元。如果警察、法院和政府属于被人成功敲诈,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林业局也属于被人成功敲诈。

二、公安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公安局党委委员在场的情况下,张兰梅成功“敲诈”了警察和镇政府。一审故意未认定该事实

森林公安局长陈太平、公安局副局长王贵峰,公安局党委委员杨和平等的证人证言,证明:2010年6月,张兰梅在公安局,在公安局副局长王贵峰,公安局党委委员杨和平在场的情况下,收取了丁集镇派出所所长冯海彬、指导员师来峰、副所长刘长彬的1万元。2012年4月,张兰梅在森林公安局陈太平局长、公安局党委委员杨和平、市委群工部宋奎部长在场的情况下,收取了曹本良镇长代表镇政府给付的4万元。

三、本来是丁集镇政府以文件和协议的形式给了4万元,一审却歪曲事实,认定张兰梅敲诈党委书记曹本良4万元。

丁集镇政府制定的丁政[2012]59号文件和丁集镇政府与张兰梅签订的《关于张兰梅上访一案停访息诉协议书》,证明是丁集镇政府以文件和协议的形式给了张兰梅4万元信访专项资金。有政府文件和《协议书》一审判决却不采信,却故意歪曲事实认定张兰梅敲诈党委书记曹本良。

四、本来是三名警察因为掰伤张兰梅手指赔付1万元,却认定张兰梅以没有破案为由向三名警察索要1万元。公安局的《信访事项告知书》、公安局副局长王贵峰,公安局党委委员杨和平的证人证言,均证明:2006年,丁集镇派出所所长冯海彬、指导员师来峰、副所长刘长彬掰伤张兰梅手指。2010年,三名警察因掰伤张兰梅手指一事,在张兰梅上访五年后才赔偿了1万元。森林公安局陈太平局长和(2014)项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是森林公安局侦破盗伐林木案,不是丁集镇派出所侦破盗伐林木案。一审判决故意歪曲了该事实。

五、丁集镇政府制定文件但不履行文件,答应给钱却不给钱,诱导张兰梅上访。一审未认定该事实

2012年,丁集镇政府制定丁政[2012]59号文件,文件规定:给张兰梅申请信访专项资金4万元,镇政府配套资金6万元。但,事后丁集镇政府只给了张兰梅4万元信访专项资金,6万元配套资金没有给付。

2013年,又制定丁政[2013]21号文件,文件规定给张兰梅申请信访专项资金5.4万元。但,事后丁集镇政府没有给付5.4万元信访专项资金。

丁集镇政府制定文件但不履行文件,应允给钱却不给钱,诱导张兰梅上访。然后,以张兰梅上访要钱是敲诈为由,指控张兰梅敲诈政府。

六、公安局违反了回避制定,应当回避未回避,丁集镇派出所竟然侦办农妇敲诈丁集镇派出所三名警察案

2014年11月7日,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派出所刑事立案,指控张兰梅敲诈丁集镇派出所所长冯海彬、指导员师来峰、副所长刘长彬1万元,指控张兰梅敲诈丁集镇党委书记曹本良4万元。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丁集镇派出所警察应当回避却未回避。

七、一审采信了违法的证人证言。2014年11月7日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违法取得了大量证人证言。一审竟然采信违法的证人证言判决张兰梅有期徒刑六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因此,没有立案,就没有侦查。

项城市丁集镇派出所2014年11月7日刑事立案,但,绝大部分证人证言却是在刑事立案前形成的。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违法取得了大量证人证言。一审竟然全部采信违法的证人证言,并且依据违法的证言判决张兰梅有期徒刑六年! r>八、法律不允许官员违法交付“敲诈款”,政府不能作为敲诈勒索案的受害人

1、敲诈勒索,俗称敲竹杠,其要害在于无正当或合法理由而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即不该要而强要。“不该要”加“强要”,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可。仅仅不该要而未强要,如乞丐讨钱,不属敲诈勒索;仅仅强要却要的合理、合法,如暴力讨债或依法索赔,亦不成立敲诈勒索。公民个体不可能向强权在握的公权力机关强要。

2、敲诈勒索者,必须拿捏住被敲诈者的“把柄”才能敲诈成功。公权力机关不应该存在不道德或不合法行为,公权力机关不应有“把柄”,更不能因为被人拿捏住“把柄”屈从、就范并交出财物。

3、《宪法》和《党章》规定公民有批评举报的权利。公权力机关面对批评举报,应当引以为鉴,纠正自己的错误,不能把公民行使权利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

4、《党章》和《公务员法》规定:官员要“依法履行公职”,官员的法定义务是“模范遵守法律”。因此,法律不允许官员违法交付“敲诈款”。强权在握的政府不能是敲诈案的受害人。

5、《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使国家资产受到损失、使党和政府蒙羞受辱的官员,构成了失职、渎职。应当追究刑事、党纪和行政责任。出尔反尔、滥用职权的官员未处罚,不能处罚守约的访民!

6、敲诈勒索罪是故意犯罪,分为四个阶段,包括:①犯意表示;②犯罪预备;③着手实行犯罪行为;④犯罪​​既遂。在以上每个阶段,政府都有能力预防和制止敲诈,政府不可能让访民的敲诈犯罪行为得逞。

7、面对公民个体,公权力机关不仅永远是强者,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能弱于公民个体,而且永远应该接受公民个体基于公法的曝光、批评!在公权力机关—公民个体这对关系中,公权力机关因其掌握了人民赋予的强制力成为恒强的一方,而作为人民之一员的公民个体则是恒弱的一方,弱小的公民个体怎可能使强大乃至强横的公权力机关屈从、就范?组织化的公权力机关又焉能屈从、就范于弱小的公民个体?

济南刑警指控舒向新律师“敲诈”济南市委常委和济南副市长等官员,舒向新“敲诈政府”的金额远远大于张兰梅,因对“敲诈政府案”有切身之痛,舒向新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张兰梅敲诈政府的二审辩护人。舒向新律师无罪,张兰梅也不构成敲诈勒索(政府)罪,张兰梅无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办案法官要对冤假错案终身负责。恳请二审法院排除干扰,坚守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判决,改判上诉人张兰梅无罪。

此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向新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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