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闻】声援占中遭重判 港抗议煽颠恶法

【新唐人2016年04月11日讯】曾经在广州街头声援香港“占中”运动的多位大陆公民,日前被中共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集中宣判,引发外界谴责。香港支联会前往驻港机构中联办,抗议中共滥用恶法,要求废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法律界人士指出,“煽颠罪”已经成为中共用来镇压异议人士的主要罪名。

4月8号,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谢文飞、王默、张圣雨、梁勤辉等四名曾经声援香港占中运动的大陆公民,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1年半到4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当天下午,香港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发起抗议,支联会主席何俊仁、秘书李卓人、常委梁国雄、梁耀忠等约20名代表游行到中共驻港机构中联办,要求当局“立即释放被判刑的异见人士”,同时呼吁“废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停止滥用恶法”。

香港立法会议员支联会主席何俊仁:“那些内地的公民,只是利用他们在宪法下赋予他们,或者是保证他们的一些很基本的言论的自由,表达他们对一些事情的看法。就算是有关香港的雨伞运动,但是他们的表达的方式都是非常和平。”

据报导,去年“占中”运动期间,谢文飞、王默、张圣雨在广州街头,拉起写有“支持占中”的横额,之后便被当局以涉“寻衅滋事罪”拘捕,后来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他们的辩护律师在审判结束后向媒体表示,谢文飞等人只是支持香港真普选,与颠覆“风马牛不相及”。

何俊仁:“有些只是网上的一些言论,都没有鼓吹任何人利用暴力、利用集体的行动去推翻政权,就是在街头的行动只是穿一些写有口号T恤或者是高举一些横幅,都没有煽动人采取什么武力行动去针对什么人,包括针对政府或者是政府的建筑物,或者是针对任何的官员,所以这样和平的表达,是没有理由变成有煽动的可能,更不用说有任何的可能去推翻国家政权。”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1997年替代“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写入中国《刑法》,它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会根据罪行轻重判处五年以下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煽颠罪”的设立,号称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然而,中共当局多年来一直使用这一罪名拘押异议人士,国际社会一再对此提出谴责。海内外维权团体、法律界人士、法政学者都曾呼吁过废弃或修正这一法令。

《美国之音》曾援引多位知名法学专家的观点指出,美国法典中的煽动颠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必须以通过暴力行为推翻政府为先决条件。而中国对于“煽颠罪”的法律界定则非常模糊,在实施上存在很大随意性,因此为中共当局迫害异议人士和压制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法律挡箭牌。

“权利运动”发起人胡军:“我们知道国家和政权这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它(中共)给捆到一起,词语上面肯定就有问题,概念捆到一起本身也有问题,所以我们就没办法说什么样的情况应该被治罪,中共特别的随意,根据它的需要给你治罪。”

大陆律师余文生:“这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身就和《宪法》里的‘言论自由’就相矛盾。《宪法》虽然写着言论自由,实际上只要你有些言论触及了它们‘国家政权’的话,那都是不允许的。”

“权利运动”发起人胡军指出,从大量案例上看,大部分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的人,仅仅是因为发表了批评中共政权或中共官员的言论,这恰恰说明中共政权本身是没有任何合法性的,任何风吹草动都会令它们感到恐慌。

采访编辑/张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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