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榆林市两级法院用违规合同作判决的依据

【新唐人2017年04月10日讯】2003年,我们五一村村委会为适应城镇化的发展,解决全村耕地大部分被征用被占用后村民的生活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决定利用村集体剩余的一块土地为村民建设住宅楼和门面房。我们家我婆婆、我丈夫、我女儿和我四口人,也分到了建住宅楼的一份地。我婆婆因家里卖摩托车的生意被骗,欠了十五万多元的货款,为还债,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村委会此地是为了保障村民的生活,不准转让的规定,以8万元将她的一份地卖给了我们本村村民霍治高。霍治高在买我婆婆这份地之前,自己在村里已经分得了两份建房的地。直到2008年住宅楼和门面房建成分房时,我们才知道我婆婆把她那份建房的地卖给了霍治高,我们多次与霍协商,讲明我婆婆将地卖给霍治高,没有跟我和我丈夫商量,我们要求给霍治高退款,收回这块地的使用权,可霍治高拒不接受。我们只好把我婆婆和霍治高起诉到绥德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土地买卖合同。绥德县法院裁定此案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因手续未完善,故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我们上诉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中院驳回我们的上诉,维持绥德县法院的裁定,认为案件的纠纷应由行政部门解决。

后霍治高去世,霍治高的妻子雷玉娥于2014年8月19日将我们一家四人起诉到绥德县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土地买卖合同,并追究我们的违约责任,赔偿120万元。绥德县法院在2015年9月10日判决,解除土地买卖合同,我们向雷玉娥支付土地转让费、投资款20万元,并支付雷玉娥经济损失975752元,连同诉讼费用,我们总共要支付120万多元。我们上诉到榆林中院,榆林中院判决我们向雷玉娥支付经济损失等83.5万元。榆林中院并且驳回了我们的再审申请。

同一桩土地买卖案,我们起诉,绥德县法院和榆林市中院都裁定案件的纠纷应由行政部门解决,而霍治高的妻子雷玉娥起诉,绥德榆林两级法院就判决我们支付怎么高的赔偿,这能说得通吗?绥德县法院和榆林市中院判我们支付雷玉娥这么高的经济损失赔偿,不知依据是什么?怎么算出来的?按照五一村2003年的规定,为给村民建房而分地,这个土地是不准转让的。我婆婆与霍治高进行的土地交易是违反规定的,因此根本不能作为霍治高及其妻随后要求赔偿的依据。此案能判成这样,我想是不是与绥德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张文武是霍治高的侄女婿有关?霍治高的妻子雷玉娥公开对我们说:“我们法院有人呢!”

我们认为,霍治高及其妻雷玉娥的损失主要是2003年霍治高给我婆婆出了8万元的买地款和给五一村出了2万元的投资款。我们应赔偿的是这10万元的本金加这14年的利息。霍治高妻子雷玉娥向绥德县法院起诉我们,要求依法解除土地买卖,并追究我们的违约责任。双方都违规的土地买卖合同解除了,还有什么违约可言?

绥德、榆林两级法院法官的枉法判决,已造成严重的恶果。我们一家人天天愁眉不展以泪洗面,我婆婆忧愤交加不吃不喝,于2016年9月7日含冤去世。

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五一村村民杨爱琴

电话:13991067753

2017年4月6日

附以前的有关文章

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能不能转卖?

我于1998年与定边县个体商杨飞商定,由我供货,由他代销摩托车。到2003年3月,杨飞共欠我货款15万多元,在百般催欠无效的情况下,我向定边县法院起诉。在起诉前,我先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2003年3月13日,定边县法院发出了民事裁定书,对杨飞在定边县的三栋两层楼房予以查封。随后,定边县法院立案庭两位法官查封了这三栋楼房,我与一位法官还共同到县土地局,查封了这三栋楼房的土地证。

2003年8月2日,定边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我不服,上诉到榆林中院。榆林中院于2004年3月1日作出判决,要求杨飞支付我本金151266元及相关利润。令我没有想到的是,在榆林中院判决作出半个月后,定边县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万林对我说:“你的裁定书空了。杨飞已跑得找不到了,在你中院上诉期间,被冻结的杨飞的房产经县政府盖章已转让了。我给你执行不了了,你找领导去。”我找执行局的局长高峰,他对我说:“你上诉中院,中院已撤销了我们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我们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不起作用了,你愿上哪里告你告去。”我又去找院长,院长说财产转让了,我们也没有办法执行,叫我找当事人杨飞,人找到了再说。

我怎么也想不通,榆林中院撤消了定边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撤销定边法院冻结杨飞房产的裁定,怎么能说裁定书不起作用了呢?杨飞的房产被冻结是法院的裁决,加盖政府公章的证明怎么能改变法院的裁定呢?法院的裁定怎么就不能执行了呢?

但是我有理没处说,我只好一边寻找杨飞,一边写状给市人大、市中院,要求榆林市中院执行,市中院执行局的处长张鸣军和副局长杜保安到定边法院查案情。定边法院执行局、立案庭、院长推脱责任。2008年夏季,定边县法院两次给榆林中院写报告,转而说被冻结的房产是另一个小杨飞的,此案中的杨飞跟本就没有财产。我不信,又请市中院执行局的处长再次去定边察看。当地的知情人都说被冻结的房产是杨飞的。定边法院的有关人员,也拿出定边土地局留存的杨飞转让房产的房产证和经过涂改的土地证。然而,定边县法院坚持说榆林中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初是不给我们立案,立案庭的人说,告法院的案子,你走到哪儿都不会给你立案,后来把我们的申诉材料转给了榆林中院,后来又叫我找信访局,信访局又叫找执行信访局,执行信访局又叫找执行局,执行局又叫找执行信访局,执行信访局又叫找执行局,后来又一次把我们的申诉材料转给了榆林中院……一年间,我们从绥德到西安找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少说也有六七次。我们找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信访局,接待人员叫我们找榆林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我们到北京上访三次,国务院和中纪委信访接待人员说,这个案子已经走了法律程序,让我们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说没有陕西高院的判决,最高法院就不接待;全国人大信访局只是接收了我们的上访文字材料,根本就没有与我们谈话;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信访接待人员不要说与我们谈话了,就连我们的上访材料都没有收。2008年11月7日,我妻子延海亮为此案到北京上访,被关押了15天。

定边县法院2009年向我提出了一个只支付本金不支付利润的执行方案,我拒绝接受,因为这正是他们弄虚作假的目的。案子拖了五年多,从2001年起计算利润已是本金的两倍多,我们耗费巨大,损失惨重,实在承受不起。

这就是我们这个案子的被告杨飞与定边法院、定边县土地局等暗中串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情况,这就是我五年多来到处求告的简要过程。以前听不少人说过,当今千万不要打官司,有理的赢不了,赢了也执行不了。我现在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定边法院院长张向东曾答复我说:“你不服,到联合国告去!”我现在才逐渐明白张向东这句话的意思。

胡长远

2009年4月12日

(胡长远是杨爱琴的公公)

胡长远再次向陕西省高院提起申诉

我们的案子至今已经9年了,因为我们坚持上诉上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再次作出判决,由被告杨飞偿还我们欠款88900元。我们不服榆林中院的判决,4月23日,我们再次到西安,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3月1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由杨飞向我们支付摩托车款151266元,并支付从2001年8月10日起到执行之日止的本金利润每月4000元。按中院2004年的判决,到2012年再次判决的时日,杨飞应支付的欠款本金和利润应为723266元。怎么这么多年我们上访上诉,反而越判越少,差了这么多?连我们上访的花费都不够,我们承受不起。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组成合议庭再审的《民事裁定书》,我们是2012年2月17日要到的,而这份《民事裁定书》的签署日期,是2009年4月9日。为什么这份《民事裁定书》在签署34个月后我们才索取到?

我们实在拖不起了,我们要求省高院按照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3月1日的判决执行。

陕西省绥德县居民胡长远

2012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陈汉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