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内湖4岁女童遭砍杀致死 嫌犯被判无期徒刑

【新唐人2017年05月12日讯】台北巿内湖区去年4岁女童“小灯泡”遭王姓被告砍杀致死案,今天士林地方法院判处王男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士院发言人黄洁茹指出,被告再犯风险高,犯后没有丝毫罪恶感、同理心及悔意,但受限人权两公约等规定判无期徒刑。

中央社报导,去年3月28日,王男在台北巿内湖区环山路一段,当街持菜刀砍杀4岁女童小灯泡,导致女童身首异处,当场死亡。

合议庭判处王姓被告无期徒刑的理由是,被告虽经台北荣总鉴定患有思觉失调症,本案杀人行为也是因为这个症状影响而引起,但是合议庭调查后,综合判断结果认为,被告行为时,明知杀人是违法的,也知要躲避他人监督,选择最佳时机及对象来实施犯罪,因此认定被告行为时的辨识能力、控制能力都跟常人没有不同,无从适用刑法第19条的不罚或减轻其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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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茹说,杀人罪的法定刑度,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依照立法院制定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两公约)以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的解释意旨,对于精神障碍者科处死刑的限制,因此本院无从对有精神障碍的本案被告判处死刑。

黄洁茹说,合议庭考量被告犯罪手段残暴、骇人,不仅造成被害人家属亲眼目睹幼女被菜刀砍杀的剧痛,也造成社会民众情绪的激化,以及恐慌,对于社会治安危害非常重大, 属于“情节最重大之罪”,被告犯罪后虽然坦承犯行,并且多次向家属当庭道歉,但是迄今没有任何实质赔偿,犯后态度并非良好。

另外,合议庭嘱托心理教授鉴定结果,就被告人格发展史、犯罪动机以及再犯风险显示,被告成长过程中,重复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显见自治力不佳,自我反省能力不好,品性不良,再犯风险高,而且被告在犯罪后,并没有丝毫罪恶感,同理心及悔意。

合议庭为兼顾正义应报、充分评价被告罪责、降低社会风险及预防犯罪等多元刑罚目的,对被告科处法定之最高刑度“无期徒刑”。

(责任编辑:许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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