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院最新判决 96岁纳粹帮凶应入狱服刑

【新唐人北京时间2017年11月30日讯】德国纳粹党员“奥斯威辛会计”格朗宁,2015年被判4年徒刑,但一直未入监服刑。德国策勒的地方高等法院11月29日判决,指格朗宁的身体条件容许他坐牢,应服刑。

96岁纳粹帮凶 法院:应入狱服刑

判决书称,法院认同专家的意见,虽然奥斯卡•格朗宁(Oskar Groening)年纪很大,但将他监禁不会违反其基本权利,只要提供恰当的预防措施,安排看护在狱中照顾他,配合其需求,他仍可以坐牢,应入狱服刑。

但格朗宁的律师表示,他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让现年96岁的格朗宁保持自由。

二战时期,格朗宁在奥斯威辛集中营担任会计,负责清点那些被遣送至此的受害者财物,再将值钱的部分送交柏林纳粹总部。因为协助杀害30万名犹太人,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成为第一位因在集中营担任普通业务而被定罪的案例。后他提出上诉,2016年11月终审维持原判。不过,他一直没有入狱。

学者:违背普世价值 一定会遭审判

纳粹帮凶96岁高龄仍被法院判入狱4年,德国著名学者、极权主义问题专家仲维光对此曾表示,这个判决有很强的宣示作用,就是警告人类社会,这样的问题不能够再出现了,这是导致过去一百年来很多灾难的原因。

仲维光:“它首先涉及到的是,现代社会存在的价值,这个价值基础就是大普世的人权价值,而这个罪犯他涉及的在人权价值上的问题,就是现在我们看到的最严重的‘反人类罪’。”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为镇压异己和推行种族主义,建立为数众多的集中营。这些集中营通常建有用于大规模屠杀和进行人体试验的毒气室、尸体解剖室和焚尸炉。

1921年出生的格朗宁,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杀人,但法庭认为,他的工作行为让纳粹杀人机器得以运转,所以不能逃脱协从杀人的罪责。

仲维光表示:“以一个群体的利益高于其它群体,并且消灭其它的群体,20年代出现了意大利法西斯,3、40年代出现了希特勒政权,大家也看到,人类对抗这种反人类罪,对这种反人类罪的认识是逐渐的,这个审判说明了,任何违背现代社会普世价值的行为,违背在普世价值基础上建立的法律行为,都一定会遭到审判和追究。”

人权律师:罪行不会随着时间过去就算了

大纪元报导,这起案件显示,一个重大的人权罪行不会因时间而消逝,该接受的大审判是逃不掉的。然而从历史的角度观察,中国共产党建政近70年来,进行一系列运动包括三反五反、反右、文革、六四大屠杀到迫害法轮功,所做的一切暴行不亚于纳粹,若以纳粹党的判例来看,中共官员有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下场呢?

人权律师邱晃泉表示,以德国或全世界在追究纳粹的罪行来看,中共未来是有可能面对这样的状况,但重要在于,到那时的中国人民及全世界的人如何面对这样的事。他认为,以德国或全世界在持续追究纳粹的罪行,即使过了几十年还追究这样的罪行,是他们认为在法理上仍然是必要的,“罪行不会随着时间过去就算了”。

参与集团犯罪都有责 退出是最好方法

邱晃泉说,从纳粹的例子来看,任何一个犯罪集团所犯下的重大罪行,不会因为谁只是那个犯罪集团里面的一个小分子,或一个帮助的分子就没事了,像这种重大的集团性的犯罪是很多人参与者造成的,任何参与者都有责任,所以退出中共这个犯罪集团是最好的方法。

另一位人权律师魏千峯表示,中国要变成正常体制的国家及转型正义,才有可能追诉这些重大人权犯罪的人,一般对于重大人权犯罪的事实还是可以溯及既往;若是中共在统治阶段有重大的人权侵害,是否可追诉、溯及既往,若参考东欧、韩国等国,是有可能的,法院会再去调查。

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召集人黄嵩立则表示,就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的角度来看,任何不尊重正当法律程序而进行拘禁、判刑、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都违反人权公约,也违反任何人的良心;更遑论中共为摘取器官而对任何人进行逮捕、杀害,更是泯灭人性的罪行。

他说,身为中共政府的一分子,无论是在行政机关、军队或司法部门,即使是接受上级指令而违反公约,这些行为仍然是违法的。指挥下令的人、协助行政程序的人以及实际犯下杀人罪行的人,日后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证据搜集与保存极为重要

“当中国有公正而独立的司法制度时,这些犯罪行为一定要被揭发、检视、审判,中共政府以及其成员,必须为自己的过错负责。在中国尚未成为以法治国之前,目前除了透过司法和其它管道尽力保护、营救被拘禁的人,同时更需强调思想的自由、信仰的自由,并逐步推广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使其成为不容政府推托的准则。”

黄嵩立强调,在此之前,证据的搜集与保存也极为重要,有事证才能让犯罪者日后无法否认狡辩,而必须俯首认罪。从德国的例子可知,参与集体犯罪,并不因众人一起犯错就免除个人责任。

(记者李红报导/责任编辑: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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