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

【新唐人2013年01月01日讯】 (美国之音电)

20世纪50年代,全美公立学校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制。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白人和黑人学生隔离在当时是合法的。

在堪萨斯州,一名8岁的黑人女孩琳达•布朗每天要走1.5公里,并穿过铁路交叉口,才能到达她所在的托皮卡市黑人小学,而离她家只几条街之隔就有一所公立学校,白人孩子都到那儿念书,但校长却拒绝让琳达就读。于是,琳达的父亲布朗找到“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托皮卡市分支寻求帮助。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表示愿意帮助布朗一家打这场官司。这个案子被称为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和布朗一起提出诉讼的还有150多人。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要求法庭颁布禁令,禁止托皮卡市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联邦法院堪萨斯州地方法院1951年审理此案。协进会在法庭上提出,使白人和黑人学校隔离向黑人学生发出了一个信息,那就是,他们比白人低一等,而且学校在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

但是,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则辩护说,托皮卡以及其他地方的隔离制度已经渗透到美国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使白人和黑人学校隔离是为了使黑人学生作好准备,面对成年后将面对的种族隔离现实。

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甚至提出,学校隔离并不一定会对黑人孩子有害,因为美国历史上很多有名黑人都克服了同样的困难,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鉴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前在普莱西一案中所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堪萨斯州地方法院做出了有利于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的判决。

1951年10月,布朗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帮助下,继续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当年,黑人律师瑟古德•马歇尔,后来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代表布朗和其他上诉人在联邦最高法院做了口头陈述。

联邦最高法院1954年5月17号作出判决指出,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没有其位置,因为隔离教育设施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起诉人和其他受到类似行为影响的人被剥夺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给予的平等保护权利。判决还说,一个孩子若被剥夺受教育的机会,取得成功的希望就可能非常渺茫。因此,各州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向所有人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北卡罗来纳州韦克福里斯特大学法学院教授迈克尔•科蒂斯(Michael K. Curtis)说:“这个案子最直接的重要性是美国宪法不允许教育种族歧视。它还体现了独立宣言中所倡导的人人生来平等,不应受到歧视的理想。”

雪城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姆•威塞克(William M. Wiecik)说: “这个案子意味着,从1954年开始,各州不能在法律上对黑人实行种族隔离和歧视,种族隔离制度开始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土崩瓦解。当然,黑人民权运动不是一夜之间就取得成功的。布朗一案后,南部各州很长一段时间都不愿 意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1954年作出有利于布朗和其他上诉人的判决,宣布公立学校的种族歧视违反宪法,从而为公立学校的隔离制度敲响了丧钟。1955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对如何实施法庭的裁决提出指导,要求公立学校立即采取行动废除种族隔离。但是,公立学校种族融合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

美国司法部公共和国会事务官员托尼亚•米勒(LaTonya Miller)说,这个判决让许多黑人学生对可能发生的变化感到不安。

“很多黑人学生对这个判决并不是很兴奋,这意味着,他们有可能换学校和结交新朋友。当时的种族关系非常紧张,发生了很多冲突,维吉尼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还出现暴力活动。维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不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把一个县的公立学校关闭了5年,使白人和黑人学生都受到影响。”

另外,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只涉及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而没有解决其他公共设施中存在的种族隔离问题。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曾是代表布朗一方的律师。他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最后变为现实经历了很长一段过程。

“宪法只谈到州的歧视问题。它说,各州不能搞种族歧视。但布朗一案后,个人的歧视性行为依然存在。黑人在收入、教育和福利水平方面都没有白人的好。这一方面是种族歧视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布朗一案后,黑人和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白人一起,通过各种方式向美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施加压力,以彻底结束所有公共设施中的种族隔离制度。黑人民权运动在1955年到1965年期间达到高潮,从公共汽车的抵制运动,到学生静坐,到1963年已故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领导的大游行,美国国会终于在1964年和1965年先后通过“民权法案”和 “投票权法案”,保障所有种族的美国人都享受基本的民权。但是,种族仇恨和暴力并没有因此彻底铲除,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然存在“事实上”的种族隔离,因此,要彻底改变这种情况,还需要更长时间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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