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起诉状”

【新唐人2013年3月3日讯】原 告:康素萍,女,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46号(此地址不能收发信函)。 联系电话:13161821852

被 告: 刘德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 地址: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铁中街22-4-29号,职务:北镇市闾阳镇副镇长。 联系电话:13464629871

被 告: 赵则,男,1975年9月9日出生。 地址: 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东大街50-4-21号,职务:北镇市闾阳镇政府司机

案 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9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及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15日早8时左右马家楼清场,我们一行5、60个访民一起往外走,刚出大门,就遇到5、6名辽宁籍截访人员冲过来对我们中间的辽宁籍访民李 连友拳打脚踢、连拖带拽,强行将其塞进一辆未悬挂牌照的黑色帕萨特小轿车里。我见状上前阻止,右脸、肩膀、胳膊各挨一拳,但是,因顾及到李连友的生命安 全,来不及多想直接冲到那辆帕萨特轿车前,挡住了他们的去路,但是被告刘德勇和赵则居然强行启动轿车向我猛撞过来,将我撞伤(若不是其他访民朋友把我拽 开,我恐怕已成为刘德勇和赵则的车下冤魂)。以至于我的双膝关节、及踝关节疼痛不止,且伴有心慌胸闷。经北京市协和医院检查治疗(因无力支付昂贵的费用故 没有做骨伤鉴定),共花费医疗费等398元。并且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案发时拨报110,玉泉营派出所出现场。)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 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告故意撞伤原告(有故意杀人之嫌疑),造成原告人身伤 害,因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398元。此外,被告开车故意撞伤,险些致原告于死地,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精神创伤,应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由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康素萍

2013年3月1日星期五

附:

投书:《控告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陕西省省直国企西安探矿机械厂厂长崔高汗先后多次私设黑监狱非法关押本厂员工、单身女工康素萍。

第一次,2011年3月3日。把我从国家信访局接出,于次日2011年3月4日送归至属地西安市小寨派出所。训诫之后,说让我回家,却强行架我上了上陕西省地质矿产局西安探矿机械厂的车,直接拉到山里关了13天,此期间生活上虐待、精神上摧残、人格上污辱且把我打瘸……

第二次,2011年7月22日。把我从北京接出,于次日2011年7月23日拉回至属地小寨派出所,说是给我解决问题。训诫之后,说让我回家,却强行拧着 胳膊塞进探矿厂的车里拉进三爻拘留所拘留10天。拘留所释放当天当时当刻又强行将我拉进陕西省地质矿产局西安探矿机械厂招待所非法拘留一个月(2011年 8月3—9月3日)。在此期间期间,除过生活上虐待、人格上污辱、精神上摧残外,还私设公堂威逼恐吓逼供、罗列莫须有的罪名诬陷强加于我,以及多次扬言要 把刀子要封口要对我全家下黑手等等……

第三次,2012年1月13日,把我从北京久敬庄接济中心接出,于次日2012年1月14日送回至属地小寨派出所,说让我回家过年同还说要发给我过年费, 并且协助我解决问题。然而在对我训诫之后,由陕西省地质矿产局西安探矿机械厂的上级主管陕西省地质矿产局保卫处处长接出送往陕西省地质矿产局西安探矿机械 厂招待所非法拘留8天,此期间不给吃饭不给睡觉还挨打,并且于2012年1月17日午后由厂工会的郭鹏丽非法没收我的临时身份证至今尚未归还给我。 2012年1月14日~21日期间,5个人按住我1个人打。厂工会的郭鹏丽先后数次非法搜身、搜行李、辱骂殴打我。强行抢走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偷走我的身 份证原件。还抓住我的头发把我的头往门框、门棱、墙壁上猛烈的撞击,致使我的头部多个核桃大小的青紫状包块破损出血、疼痛难忍、头晕目眩、眼冒金星,我至 今仍有头疼、头晕、恶心、偶尔伴有呕吐……还把我打翻在地后用穿着高跟鞋的脚踩、跐、捻、搓、拧我的胳膊和手臂,并且挥拳打我的左眼部、腮帮子和面颊部至 青紫状,导致全身多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还抠掐我的脸、嘴、鼻、口唇内外、牙龈等破烂出血、红肿……还多次谩骂侮辱我等等。郭鹏丽扬言:不要怕,大胆的出 手,是省政法委让干的!领导说要出气、要解恨、要把康素萍逼疯!我饥寒交迫、浑身疼痛、奄奄一息的躺在阴冷冰凉的地板上口喊救命。郭鹏丽说:‘别理她,死 个康素萍如同死个蚂蚁一样!’惨无人道、灭绝人性!我在忍受肉体迫害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这是双重的迫害、摧残!

第四次,2012年3月13日把我从北京久敬庄接出,于次日2012年3月14日拉至属地小寨派出所,十几个政府公务员扇形把我围了……我在走投无路之下 被迫于小寨派出所服毒自杀。昏迷后被送去西安医学院急诊室洗胃。昏迷期间情况不详,苏醒后发现我被(五花大绑)用杯口粗的绳索成大字形捆绑在病床上,输液 针扎在脚上但是却未曾滴注液体,因为滴液阀是关闭的。之后在不打针不吃药的情况下依然要把我捆绑在床上,并且说他们知道怎样捆绑可以让我爬都爬不起来…… 不给吃喝不让上厕所,并且就在当晚2012年3月14日—2012年3月15日凌晨之间在急诊病房里模拟上演了一幕他们所说的闹剧之后草草收场了……

第五次,2012年11月8日,我从北京市马家楼接济中心被接出遣返原籍,于次日2012年11月9日12点再次被拉进西安小寨派出所,很快放我回家。但 是又在当晚2012年11月9日晚23:45西安小寨派出所民警率队一行几十个人闯入我家中强行把我架走,关了11天,关押地点:西安市长安区满江红山 庄。

请求:

1,依法立案。

2,依法依规严惩追责并且依法赔偿。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访民康素萍
联系电话:13161821852

201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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