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访民公园散心 遭警匪掐脖子关久敬庄

【新唐人2013年7月7日讯】(新唐人记者李静采访报道)因土地承包案遭法院“枉法调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多年上访未果的山东访民朱明霞,6月30日到公园散心 ,被警察抓捕,送到北京久敬庄救济中心门口扔下,之后又被一伙黑社会的人掐脖子、拳打脚踢的拽上车,扔在不知名的路边。

30日下午3点钟,朱明霞从公园出来, 被一名警察叫住让其出示身份证,警察发现朱明霞是上访人员,就给朱明霞连推带搡推上了警车.,拉到天安门派出所。晚上6点多钟,又给朱明霞送到北京久敬庄救济中心门口扔下。

之后,一辆车牌号为0Q0721的黑色桑塔纳突然开来,从车上下来五、六个象黑社会样子的男人,掐着朱明霞的脖子,抬的抬,拉的拉,把她扔到了一辆白色的金杯车上。再之后,被这伙人推下车,扔在一个不知名的路边。

朱明霞对本台记者表示她当时都吓傻了,“为什么会在警察的眼皮底下,在国家救济中心的政府门口,发生被绑架这种事?难道就没有国法吗?当今的社会一点都没有安全感了,光天化日之下就抓人,这就是中国社会”。

朱明霞向本台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

朱明霞是山东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桃园村人,1990年与同村的杨庆干结婚。婚后,二人为了建厂房开展个体经营,夫妻协商承包本村九曲镇桃园村5.3亩土地,与村委协商一致后,于1999年10月8日,由杨庆干代表夫妻双方与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桃园村民委员会(现更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桃园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建厂占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土地承包30年,每亩500元,每年租赁费2650元。

朱明霞说,场地租赁后,她代表夫妻双方以自已名义向银行贷款和向亲朋藉资,建造了厂房十间,12个大棚。由于朱明霞精心经营,且经营有方,生意一直很好,“一切都按着租地建造厂房的合同去办,交纳了承包费”。

但是好景不长,朱明霞的丈夫杨庆干却和当地地方官员串通,背后干着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事情,私自与村委会协商解除了《建厂占地租赁合同》,并通过法院下达了“508号调解书”。

朱明霞说:“我家的土地使用权系属于夫妻共有,夫妻处分重大财产,应取得一致后方可处分。”

而早在2005年,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就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市兰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就认定“5.4亩的土地使用权系被执行人朱明霞夫妻关系存续期所得,属于夫妻共同享有。对该使用权的处分,属于夫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处分。”
也就是说, 该土地是夫妻共同承包,解除合同应经妻子朱明霞同意。未经妻子朱明霞同意,就解除合同来处分财产,严重地损害了的朱明霞合法权益。

2010年,朱明霞得知村委会将其承包的土地租给了杨庆干的父亲杨西文,朱明霞不服“508号调解书”,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确认1999年签订的《建厂占地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驳回了朱明霞的再审申请。两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使得朱明霞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因司法不公,朱明霞被逼走上信访之路。

2012年,杨庆干向临沂市兰山区法院起诉离婚。而结婚后的财产,一是他们结婚时的房子,但已被拆除;二是租赁的居委会的5.3亩地上的建筑物,也被杨庆干无偿的解除,任何设施未改变的情况下易主给了杨庆干的父亲杨西文。

也就是说,一旦离婚,朱明霞不仅得不到任何的财产,还要背负其名下的40多万元的外债。

朱明霞表示,作为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本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该给于公正合法的裁决,但是“现在不是,法院做出的裁决,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了利益,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完全没有法律可谈,更谈不上遵守法律。”

朱明霞希望海外媒体关注,为他们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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