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网连续诱奸少女 判刑22年

(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十四日电)嘉义县男子王吉松去年六、七月间,上网连续以送东西为由诱骗少女见面,趁机强制性交得逞,其中一次还强盗被害人手机,嘉义地方法院审结,审酌被告造成被害人心灵严重受创,犯后又饰词狡辩,毫无悔意,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现年三十四岁的王吉松,去年六月四日,透过网路认识未成年的A女,佯称赠送目前时下流行的“公仔”超商集点数为由,相约见面,并将A女载至偏僻地区性侵得逞,

被告于去年六月二十一日,透过网路向B女佯称将赠送其数位相机,而于同日下午相约至民雄火车站见面。王吉松随即央托友人邱姓男子(所涉共同强制性交部分,另由检察官侦办中)载至民雄乡的祖厝,由邱嫌把风,对B女强制性侵得逞,并抢走被害人手机。 去年七月二十二日,又经由网路结识未满十四岁的C女,后于七月二十五日,被告先以电话联络C女外出游玩,两人相约台中县游玩,被告C女未满十四岁且反应较常人慢,被告载至饭店强制性侵得逞。

嘉义地方法院审结,审酌被告明知或可得推知被害人A女、B女均为未成年少女、C女甚至未满十四岁,为逞一己性欲而利用少女年轻识浅,并透过网路交友,松懈少女心防及赠送物品的诱因,多次诱骗少女予以性侵害,造成被害人心灵严重受创,无从弥补。 而且,被告犯后百般饰词狡辩,毫无悔意,甚且于检警侦查与交保候传期间,再以相同模式诱骗少女予以性侵,行径嚣张且漠视法纪。

因此,被告王吉松成年人故意对少女犯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成年人故意对少女犯强盗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又对未满十四岁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9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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