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斌:中国 离人人应享有的人权还有多远

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当天一大早,来自中国各地的数千名访民再次涌入北京,许多人直奔亮马桥联合国使馆区而去。谁知亮马桥附近地铁站四周口早就布满了警察和警车,每一个口都有四五十警察,好几台警车,他们见到访民就抓。遭到抓捕的江苏失独母亲余南哲说,“我们是10点钟到的亮马桥地铁站,一出地铁口,警察就已经等好了,一个人拉一只胳膊,就强制塞在车里,一句话也别跟他们说,他也不让你说。”才上午10点多,抓捕访民的大巴车便已在久敬庄门前排起了长龙。

发表于66年前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就宣布:“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但发生在“国际人权日”的这一幕,再生动不过的表明中国距离这些人人都应享有的基本人权还有多远的距离!

不信你就去仔细读读这篇宣言,将其逐条与中国的现实相对照,你便会发现,其中的绝大多数人权不但在中国至今未得到实现,而且屡受践踏。

举例来说吧,宣言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在中国,酷刑太普遍了吧?至于“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那就更常见了,抓捕访民,将他们统一送到久敬庄关押,不就是个眼前的例子吗!

宣言第七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估计大多数中国民众看到这条都要笑了,当然,不是欣慰的笑,而是苦笑,嘲笑。“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只是挂在官员嘴巴上的玩意,现实中压根就不见影子。你说周永康徐才厚在台上的时候,老百姓在法律面前能跟他们平等吗?

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但中国的现实却是反过来的:任何人——当然官员除外——都可以被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不是流行过一个网路热词叫“跨省追捕”吗?

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谁不知,中国的法院都是受党领导的,哪里有什么“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没有“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又怎么可能有“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不用问太多的人,你只要随便问问哪位访民,他们都会告诉你一个与此相悖的故事。

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中国人要是享有这项权利,监狱里就不会关着那么多政治犯和良心犯了,家庭教会成员和法轮功学员等信仰人士就不会惨遭迫害了。

宣言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中国人有这些权利吗?当然有,但不是在现实中,而仅仅是在宪法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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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而言,恐怕再没有一个日子比“国际人权日”更难堪更具有讽刺意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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