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国人权团体吁废除未成年者死刑

【新唐人2009年4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曹宇帆特拉维夫22日专电)沙乌地阿拉伯“国家人权协会”(The National Society for HumanRights)呼吁,应废除“未满18岁未成年人可处死刑”的规定。

伊朗、沙乌地阿拉伯与叶门目前仍维持可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处以死刑的法律。

据“阿拉伯新闻报”(Arab News) 报导,沙国国家人权协会表示,他们已要求有关单位修改相关法令,尤其是对不满18岁者施以死刑的规定,应予以废除

报导指出,国家人权协会的诉求与回教教规抵触,因为回教教规明定,凡因受强暴与谋杀的被害者及其家属,可要求施暴者赔偿、或要求对施暴者处以死刑。

报导说,国家人权协会另提折衷方案,若受害者及其家属要求对施暴者处以死刑,而施暴者又未满18岁,应待其成年后再执行死刑,以避免因维护人权而违背回教教规。

国家人权协会还主张,未满18岁者若被判死刑,应先住进类似少年看护之家的机构,等待他们成年后再行刑。

报导说,除了依据回教教规外,沙乌地阿拉伯的法律另外也明定,走私毒品者应判处死刑。

报导引述一名前任吉达市(Jeddah)法官的说法,废除法律条文中有关未成年涉嫌走私毒品须处以死刑的规定,应非难事。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