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上网试用 陷阱多无法罚

【新唐人2012年1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10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表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将公告新契约范本,规定申办行动上网服务可试用 7天,业者却自订不得因频宽不足要求补偿等坑洞条款给消费者跳,违法又无法可罚。

消基会今天召开“挖坑给你跳,电信业宰制消费者太恶劣”记者会。

消基会秘书长陈智义指出,自从有行动上网通讯服务后,抱怨上网龟速、讯号不稳的抱怨声浪四起;此民怨出现一段时间后,消保会日前发布“行动通信网路业务服务契约范本”,即将由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公告后上路。

陈智义说,该范本提高了可归责于业者的事由,包含致网路等电信设备中断、迟滞、无法传输时的补偿责任,依连续阻断时间的长短,扣减不同比例的月租费,以及消费者解约时的违约金,依使用期间应采递减原则等规定,对消费者是福音。

原是美意,他说,但是消基会却接获 C小姐申诉指称,中华电信开放iPhone4S预约首日下午,她便预约成功,可是当她要领货时,却被告知若要试用 7天,会超过3天的领货期限。

C小姐坚持至少可试用3天时,发现试用合约上出现,“不再以行动上网宽频不足或室内讯号不良要求补偿”的文字。

陈智义强调,业者此举已经违反契约范本规定,也违反消保法第12条,定型化契约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的规定。

他并说,消基会于是调查四大业者发现,除中华电信试用7天不用收费,台湾大哥大预收新台币300元,远传预收1200元,威宝则收91元费用,前两者要在7天内办理终止试用,才能退费,威宝则不退费。

消基会甚至发现,除了中华电信试用7天后该张单门号卡片自然失效,其他3家业者则是7天内没办理终止,视同开启月租型租约。

陈智义说,业者对于行动上网 7天试用的新规定,真的是“挖坑给你跳”。

但他也说,违反契约范本目前就是无法可罚;消保会只能依消保法第17条规定查察,要求业者依契约范本规定改正,否则只能看各地方政府的地方自治法规定实况为何,有罚则才能开罚。

他重申,消基会希望消保会尽早推动修法,在消保法里增加违反契约范本及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时的罚则条文内容,以达实际规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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