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薪休假 半个月暴增千人

【新唐人2013年09月02日讯】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俗称无薪休假),与上期相较人数暴增千人,共34家,2240人实施。劳委会表示,会持续追踪后续发展,并协同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积极处理,以维劳工权益。

劳委会今天公布最新统计无薪休假厂家及人数,最新一期统计至8月31日止。

这一期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通报实施无薪休假的事业单位共有34家,实际实施人数为2240人,较上期增2家,人数增加1577人。

劳委会提醒,无薪休假非法律用语,雇主如果确实因景气因素影响,需与劳工协商减少工时以为因应,仍应遵循劳动基准法及劳委会的“因应景气影响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应行注意事项”相关规范。参考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协议书(范例)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以避免无谓劳资争议。

事业单位如有任何违法情事,劳工可就近向各县市劳工局或社会局处,或劳委会专线(0800-085151)申诉。

(补充新闻)

行政院劳委会保障无薪休假劳工权益

、97年第4季国内经济受全球金融风暴影响,导致国内部分事业单位因订单不足或缩减营运,而要求劳工减少工时并比例减少工资(即所谓“无薪休假”),以共体时艰。惟“无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词,更不是雇主可以恣为的权利。为保障劳工权益,本会采行以下措施:

(1)正式函释不得片面实施“无薪休假”:
97年12月22日令释,纵因为景气因素,雇主亦不得片面实施“无薪休假”,若需减少工时并减少工资必须经由劳资协商。至原约定按月计酬的全时劳工,每月给付之工资仍不得低于基本工资,以保障劳工之基本生活。

(2)提供协议书范例:
97年12月25日公布“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协议书(范例)”,针对协商时应特别注意之重要事项,提供劳资双方具体之条文,作为协议之参考。

(3)建立“无薪休假通报机制”及申诉专线:
98年1月14日订颁“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因应事业单位实施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通报及处理注意事项”,责成各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据此办理通报协处等事项,俾减少劳资争议。另外,本会亦设立申诉专线,针对申诉案件即时进行查处,以确保劳工权益。

(4)实施“劳雇协商减少工时并比例减少工资”劳动条件专案检查:
本会98年衡酌事业单位产业型态及区域分布,针对实施所谓“无薪休假”之事业单位进行抽检,违法者除责其立即改善外,并依法裁罚。

(5)稳定就业辅导团
100年第3季起,国内部分企业受当前严峻经济变化情势影响,导致订单不足、营业亏损或产能利用率骤降,本会为稳定国内就业安定,避免企业以解雇劳工方式 为降低营运成本之手段,造成大量劳工失业之社会问题,配合经济部之“跨部会联合诊断小组”,前往实施所谓“无薪休假”之企业访视诊断,协助劳资双方共度经 营困境及辅导企业改善经营上之困难,以确保劳工最大权益。

2.针对“无薪休假”再起,本会除于100年10月18日通函各地方劳政机关重新启动通报机制,要求其应积极查察,如有违反相关规定 者均立即查处并督责改善。确有实施所谓“无薪休假”者,于每月1日及16日将实施厂商册列通报本会。

重申基本工资保障
劳雇双方纵协商减少工时并比例减少工资,凡按月计酬的全时劳工,每月给付之工资仍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2)订订定“因应景气影响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应行注意事项”

为使劳资双方在协商因应景气因素所为之“减少工时”措施时有所依循,并强化劳工权益保障,避免无谓劳资争议,于100年12月1日特订定前注意事项,其重点包括:

a.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实施期满如仍有实施之必要者,应再行与劳工协商同意后始得继续实施。

b.实施前应优先考量采取减少负责人、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及高阶经理人之福利、分红等措施。如仍有与劳工协商减少工时及工资之必要时,事业单位有工会组织者,宜先与该工会协商,并经与个别劳工协商合意。

c.明定“衡平原则”,避免有仅针对特定劳工实施之不公情事。

d.对于配合实施减少工时之劳工,日后如有盈余,应予特别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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