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飞骏:民主国家要“自由”但守“规则”

有次在武汉中山公园听到一老汉慷慨激昂:美国佬总是指责我国没有自由,对我国人权说三道四,真是岂有此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人人要自由想干啥就干啥,社会不就立马乱套了,那还成其为一个国家吗?说人家的话不腰疼,奥巴马能给我强暴他老婆的自由吗?

在这个老汉心目中,“自由”就是“想干啥就干啥?”

不仅是这个老汉,很多中华大国民都是这么理解“自由”的。

美国是一个崇尚自由尊重人权的国家,但去过美国的中国人都知道:美国人特好“排队”,干什么事都习惯排队。不但上公交排队,连去生意旺的餐馆吃饭也好玩“排队把戏”。

“不为君王唱赞歌、只为苍生说人话”的柏杨老先生第一次去美国,前往银行取钱,看到十来个人在柜台前稀稀松松地排了一个长队,就大喜过望,轻轻松松“插队”到第一位去了。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民主前台湾”,就算排队也是人挨人前胸贴后背,你想插队可没那么容易。

美国这个“自由至上”的国家,为何给中国游客的感受“一点也不乱”呢?公共场所很难看到任何中国式争夺挤占,人与人之间彬彬有礼礼让三先,个个都如孔夫子再世。

你要想在美国公共场所听到中国式骂街吵架,那可比当宇航员的概率还低。

当然中国游客也能偶尔在美国公共场所听到中国式大声喧哗,但那绝对是中国人!绝不会是美国白人!连黑人也不是。

美国人真的很守“秩序”!事事讲礼让,处处守“规则”。

但美国人对“自由”的崇尚较真却是中国人至死都难以理解的。

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就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美国人把言论、出版、信仰自由当成公民第一权利列入宪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有影响案件,半数以上都是关于维护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

可见美国人对“自由”认真到何种程度。

可美国人理解的“自由”与中国人想像的“自由”完全是两码事,不是想干啥就干啥。

美国人心目中的“自由”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防范政府滥用权力;二是一个人的自由有“边界”——不能侵害到他人的“自由权利”。

比如一对夫妻在自己的私人场所有“性浪漫”的自由,但你不能在公共场所玩“性开放”,因为那样做侵犯了他人的自由。

美国曾经有这么一个官司:一个白人公寓搬来了一对黑人夫妻。两人晚上的房事有点夸张,叫声影响到楼上邻居一个白人家庭孩子的身心健康。白人在劝告无效后就把黑人夫妻告上法庭。最后白人胜诉。法官的判决理由是:你的家庭虽然是你的私人场所,但你的言行不能对他人私人空间造成不利影响。当你有邻居时,你没有在自家放火或高声喊叫的自由。

美国的“个人主义”也是这样的,不是中国人理解的“自私自利”;而是处处“尊重他人的正当权益”。所以多数美国人性格豁达乐善好施以助人为时尚。倡导“集体主义”的专制国家则奉行“他人就是我的地狱”!信仰“人不为己天殊地灭”!

因为“不能侵害他人的自由权利”,美国人必须处处守“规则”,否则就会吃官司,就会赔钱坐大牢。

说得通俗一点:美国人只有干正事的自由,没有干坏事的自由!

专制国家刚好相反:国民的自由权利被官府粗暴剥夺。官府可随意侵害公民个人的言论、信仰自由,连举个牌静个座都被打为“敌对势力”强加个“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更不用说游行示威了。至于贪官恶警强闯私人空间搜查玩强拆,公民连个正当自卫权也没有。

不但官府可随意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有官僚背景的强势公民也可侵害弱势公民的自由权利不被追责。光天化日之下流氓闯入良民家中玩打砸抢,主人也只有忍气吞声的份。如果良民正当防卫伤害到流氓暴徒,绝大多数都会被官府判刑。

上月接到一个甘肃网民的申诉:三个暴徒砸开他儿子租屋的房门对他大打出手。儿子为保命随手拿起一把菜刀自卫,情急之下刺死了行凶的首犯。这在国外属响当当的正当防卫屁事也没有,可他大学刚毕业不久的儿子却被当地法庭判了无期徒刑!

与正当自由权利被剥夺罄尽相对应,公民不守规则也没相应的追责。不但插队挤公交没人控告你告了也白告法庭不会受理;你在家把高音喇叭开到极顶,邻居除了好言相劝外也一样投诉无门……

所以专制国家的公民最不守“规则”!

因为正当自由权利被剥夺又不守规则,专制社会欺善怕恶,流氓黑恶势力很容易做大做强。整个社会陷入人人自危个个趋恶的无序状态,自卫无术又哭告无门。

所以专制国家是一个“人人互害”奖恶惩善的无序社会!

专制国家公民没有干正事的自由;但有干坏事的自由!

如果你是一个正常人,你是要专制还是要民主?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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