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昌海:推荐炎黄春秋文章《以党治国面面观》

【新唐人2011年9月26日讯】关于“文革”,有两个常被中国人提起的故事,一个故事,说的是在1964年1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讨论“四清”问题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劝毛可以不必参加,刘少奇则在毛讲话几次插话打断,毛泽东后来一手拿着党章,一手拿着宪法,到会场兴师问罪:“一个不叫我开会,一个不叫我讲话。为什么剥夺党章、宪法给我的权利?”毛泽东随后对陶铸夫妇说:“有人就是往我的头上拉屎尿。”余怒未消的毛在一个月后对到毛住处拜访的刘说:“你有什么了不起,我一个小手指头就可以打倒你。”

另一个故事,说刘少奇在中南海遭红卫兵批斗时,曾手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红卫兵们抗议道:“我还是国家主席,宪法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个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前者自认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和“马克思加秦始皇”;后者则曾经公然声称:“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然而,就是这样两个人,到了无奈之时,也会寻找法律保护,这实在是当代中国历史中的两则“黑色幽默”。

当代中国历史告诉人们:“以党治国”的“开山祖”不只是列宁,还有孙中山、蒋介石。不只是毛泽东,还有刘少奇和其他“无产阶级革命家”——《炎黄春秋》 2011年第7期刊载了于一夫先生的文章《“以党治国”面面观》,就谈到了这个问题:“列宁创建了俄国共产党(后改称‘联共[布]’),开展暴力革命,推翻了沙俄帝制,创立了党政军高度统一、党权高于一切的‘党化国家’体制。孙中山在领导中国革命屡受挫折后,改奉‘以俄为师’,将苏俄‘党化国家’的体制引入中国,提出和推行了‘以党治国’论,这便是‘以党治国’的发端。早在1915年,孙中山就明确指出:‘吾人立党,即为未来国家之雏形’。1920年,他更强调党是民国的根本,郑重声明:‘本总理向来主张以党治国’。1924年1月,在国民党‘一大’改组期间,孙中山解释说:‘我从前见得中国太纷乱,民智太幼稚,国民没有正确的政治思想,所以便主张‘以党治国’。”

孙中山逝世后,蒋介石利用孙中山的政治遗产,将孙中山的“以党治国”和“三阶段论”发展成为一种极权主义的政治体制,走上了专制独裁之路。蒋介石奉行“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并要求国人对领袖绝对效忠。在推行独裁统治的过程中,国民党的“党文化”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按照蒋介石的说法,国民党是“唯一救国的党”,因此,它理所当然地应占据国家的所有权力。而“新中国”成立后,“以党治国”思想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毛泽东在1958年8月24日北戴河会议上发表谈话,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他还说:“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个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张慜:《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来龙去脉及其严重影响》,载于《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四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426~427页。)

“以党治国”并非毛泽东个人的主张,而是党内高层的共识,当时主管和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人,都曾讲过类似的话,指导政法机关按照党的意志去执法。

下面,我们来看看“以党治国”在实践中是如何运行的:

(一)执政党不受法律的约束

1955年1月间,张鼎丞(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后,刘少奇作了许多指示,他说:“在宪法颁布以后,我们必须加强法制,要善于利用法制,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1955年7月间,刘少奇又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指示说:“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

从刘少奇的上述指示来看,他认为法律是由党领导制定的,明确把执政党置于法律之上。这种观点与“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治理念相距甚远。实行的结果,就是导致在“反右派”、“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随意破坏法制,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

(二)、政法机关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作党的驯服工具

有关这方面的文件和指示非常之多,下面引述几例:

1955年7月间,张鼎丞和梁国斌(最高检察署副检察长)在北戴河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彭真在座),刘少奇说:“检察院当前第一条任务,就是要保证把该捕的反革命分子迅速逮捕起来。宪法已经规定了,逮捕和起诉都要经过检察院。如果不经过检察院批准,捕人是违法的。现在党要搞社会主义革命,要把那些破坏社会主义革命的反革命分子抓起来,所以检察院要很快把批捕、起诉全部担负起来。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这样做也可能有错,这在党内可以讲清楚,但对外,都要由检察院出面担起来。……如果检察院不做党的挡箭牌,民主人士就会利用这点来反对党,结果可以说等于是检察院反党。”他强调说:“必须告诉检察院的同志不准闹自由主义,不能因为你们闭着眼睛盖章,有了错案就说‘这个案子不是我批的,我不负责’。如果有人这样讲,就是泄露了党的机密,就是和党闹独立性。检察院要做党的挡箭牌,在党内可以讲清楚,对外,就要讲这些案子都是经过检察院批的,都由我负责。这样才对。不然,就是违犯了党的纪律,要受党纪的制裁。”刘少奇还再三强调:“检察院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这个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同样是党和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必须掌握在自己人手里。必须保证检察机关在组织上绝对纯洁。”

1955年9月19日,罗瑞卿(时任公安部长)在全国21省市公安厅局长会议上讲话中说:“公安、检察、法院都是党的工具,是党的保卫社会主义建设、镇压敌人的工具,这点必须明确。但是在宪法上又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所以,关于检察院和法院在对内和对外的讲法上要分开。当然,如果有些检察院、法院的同志以法律上的规定来对抗党的领导,那就错了。凡是对这点认识上有偏差的,必须纠正。”

1957年9月4日,在中央法律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罗瑞卿发言中批评“某些司法、检察、法院强调司法独立,垂直领导,不听党委的话。”会议最后由彭真做总结,要点有三:1、政法部门普遍存在着右倾思想。2、反右派斗争。右派分子在政法战线上的进攻极为猖狂,攻击我们是“以党代法,党政不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3、党委的领导。政法机关这个专政的武器必须牢固地掌握在党的手里。党委应当领导政法机关的全部工作(包括所有案件),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委(包括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绝对领导,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

1957年10月8日,彭真在八届三中全会上发言,第二部分是“关于政法工作问题”,他说:“在司法行政和法院系统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一部分人想借口‘司法独立’来摆脱党特别是地方党委的领导,同党分庭抗礼。”

195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就召开第四次全国检察会议向中央写了一份报告,其中谈到:“经过一年来的反右派斗争,全国检察机关共挖出右派分子一千五百多人(注:此前,检察系统的干部编制最多时为四万三千人)。”会议批判了片面强调垂直领导,忽视党的领导或者把党的领导抽象化的错误路线,进一步强调:“检察机关必须完全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做党的驯服工具。必须听党的话,党叫做什么就坚决做什么;党不允许做的事情,就一定不要做。会议认为党的领导的问题,是检察机关最根本的问题。”

从1958年6月23日至8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重点是揭发批判“司法部党组所犯的严重错误”,把司法部党组全体成员6人及正司级党员干部3人共9人打成“反党集团”(此案直到1978年12月才由中共中央宣布平反)注9。最后形成的会议文件认为:“司法战线近几年曾犯过违反党的方针的严重的原则性错误,主要是右倾的错误,而思想受资产阶级法律观点的影响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会议认为,“主张审判独立就是反对党的领导,是以法抗党,是资产阶级旧法观点借尸还魂。”

会议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央报送的《关于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中,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法院工作服从党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监督。”

从上述可以看出,中国大陆从辛亥革命成功后,除了初期有一段时间和1945年抗战后至1949年10月前有过的宪法治国理念外,其余时间都是“一党治国”。而“一党治国”,实质就是中国封建王朝“法家”思想的延续和变种,讲的是“王法”而不是宪法。其特点有五:1.法家的法是法术势的结合,其中刑罚就是很多人认为的法,在里面只占有一部分,而不是全部。2.法家的法讲的是王法,和现代的民法不同。民法是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础之上的,而法家的法是不平等的,是为了维护不平等的制度而设立的法。3.法家的法要从属于皇帝的旨意,是人治;而法制是和人治相对立的,根本不同于人治。4.法家的刑罚是酷刑,只对小民用,而对于皇帝和在势的士大夫是没有效的,一切看皇帝的喜好而定。5.最重要的是,法家的法是在皇权下行驶的法,是人治的法,是人(如皇帝)在法上;而法制强调的是法在人上,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制的限制,哪怕是皇帝。

为什么历代统治者推崇法家而不是法制呢?道理就在于法家的法是人在法上的法,皇帝和在势的士大夫们是不被约束的,而能够约束的只是在法下的人,比如平民。如此下来,法家的法就可以被任何的统治者用来做为统治人民的工具,用来对付和消灭那些已经失势的人,只要在政治斗争中失去了势力,法家的法就完全适用了,这个人就在法下了,多么残酷的刑罚都不为过,而对于皇帝和他要利用和保护的人则从来都是网开一面的,这对于皇帝和有势力的人是有利的,自己可以丝毫不受伤害,还能够用法家的法来排除异己,何乐而不为呢?但存在的致命问题是,如果法是不公平的,在法之上总是要有人的,那么大家就都要争着抢着爬上去,以不受处罚,而已经在法之上的人由于是没有处罚的,就可以随意触犯法律,由此的示范作用使得谁也不把法当回事,大家都清楚爬到上面法就制裁不了了,如此的法只对弱势群体处罚的法还是法吗?有失公正的法还叫法吗?

都知道商鞅为秦国变法的,可是却得到了车裂的下场。主流舆论说:“商鞅变法有利于秦国的富强,也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但是却触犯了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商鞅活着的时候有秦孝公的支持,所以对这些守旧势力进行严厉的惩罚。等到秦孝公去世,新君即位,守旧势力就开始反攻倒算,虽然他们改变不了这些变法措施,因为变法已经开展了几十年,深入人心,但是出于泄愤,他们就让商鞅死掉来祭奠。而车裂(五马分尸)是当时极为残酷的刑罚,商鞅由于生前得罪人太多,所以获得了这个殊荣。可以说商鞅推行的变法是他个人被车裂的直接原因。也许变法就要付出一些代价,而这就是历史,更是现实。”

说得似乎是很有道理,商鞅是被车裂了,好像自己被自己立的法所害。其实不然,商鞅的车裂是在他失去势力之后的事,在秦孝公的支持下,法在他之下,动不得他半点毫毛;当秦孝公死后,在新的政治斗争中商鞅败下阵来,落在了法以下,于是那些曾经受过商鞅的法家执法的害的人就开始反攻倒算,至商鞅于死地。在商鞅得势的时候正是那些人失势的时候,而后来的商鞅死正是那些人得势的时候而商鞅失势的时候。所以在这里势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法不过是被用来对失势的人处罚的工具和手段。

所以,“关于‘文革’,有两个常被中国人提起的故事,一个故事,说的是在1964年1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讨论‘四清’问题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劝毛可以不必参加,刘少奇则在毛讲话几次插话打断,毛泽东后来一手拿着党章,一手拿着宪法,到会场兴师问罪:‘一个不叫我开会,一个不叫我讲话。为什么剥夺党章、宪法给我的权利?’毛泽东随后对陶铸夫妇说:‘有人就是往我的头上拉屎尿。’余怒未消的毛在一个月后对到毛住处拜访的刘说:‘你有什么了不起,我一个小手指头就可以打倒你。’另一个故事,说刘少奇在中南海遭红卫兵批斗时,曾手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红卫兵们抗议道:‘我还是国家主席,宪法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成了黑色幽默。

当毛泽东自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想起了宪法,而刘少奇受到批斗的时候也想用宪法保护自己。这不是很幽默吗?宪法保护不了刘少奇,因为宪法相当于民法,是要求大家都要遵守的法律,对于得势的一方,有势力为什么还要受宪法的控制?于是他们抛开宪法,实行人治的王法。此时宪法和一张废纸没什么两样,如何能保护刘少奇呢?!

王法讲究的是得势和失势,谁得势了,谁就是王,就在法之上,法也奈何不了你;谁要是失势了,对不起,就在法之下,就要受控制或制裁。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法家的法是多么的残酷,大家都必须要争抢着得势,而不是失势,由此必然导致派系斗争,永无休止。这也是中国大陆至今为什么权斗不止、无法无天的根源。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