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换现金 102年起缴税

【新唐人2012年8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2日电)金融机构合并常采股票换取股票加现金方式交易。财政部赋税署今天发布解释令,自102年起,金融机构个人股东以股票换得的现金要纳入计算所得税。

若在今年以股票现金,官员表示,法人股东和未上市柜公司个人股东要纳入最低税负制 (所得基本税额) 计算所得税;上市柜公司个人股东取得现金则没有所得税问题。

赋税署官员举例,甲金融控股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约定股份转换,换股方式为乙公司每股可换甲公司0.5股和现金新台币10元。

乙公司个人股东若在今年换股取得10元现金,当乙公司为未上市柜公司时,个人股东要依证券交易所得计算最低税负;若乙公司为上市柜公司,个人股东没有所得税问题。

如果在102年换股,乙公司股东以股票换得的现金,要适用所得税法的证券交易所得课税。

不过赋税署副署长吴英世表示,102年至103年复征证券交易所得税采“设算所得”和“核实课征”双轨制,届时乙公司个人股东要如何计算证所税,将另发布解释令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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