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义:“爱国”更多是一种情感

【新唐人2013年11月10日讯】欧洲杯足球赛,总统和国民一起大叫加油,球迷则相互掐架,这是不是“爱国”?也可以这样说吧,但只是一种情感;奥运会某一比赛中国胜了,中国人欢欣鼓舞,完全在情理之中;华人在他国遇上同乡,倍感亲切,人到老年,就有“落叶归根”的乡思,都是文化使然;香港历史上属于中国,凭什么归于英国?回归中国,也该庆贺;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上说话相当有份量,即便在大国小国平等的今天,自豪一把,也未偿不可。但这些都只是一种情感,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因为人民的权利利益,才是我们爱的实质内容。

概括起来讲,表现为“爱国”而又不具有实质意义的有三种情感:团体(民族)情感,国家情感,文化情感。我分别以三个例子来说明这三种情感。

1,抗日战争是正义与邪恶的对抗,还是民族的对抗?

中国抗日战争,本质是反法西斯反掠夺的斗争,只是表现为民族之间的对抗,所以抗日的“民族”英雄,应该是反法西斯反掠夺的英雄,抗日中的“汉奸”则是法西斯掠夺者的帮凶。用“民族”英雄和“汉奸”来表达反抗压迫者与帮助压迫者的行为,都不能体现其行为正义与邪恶的实质意义。为正义而抗日是真正的人民英雄,抗日战争中的“汉奸”受到惩罚,也非他们背叛民族,而是他们背叛正义。我们不是抵抗日本这个民族,而是抵抗压迫和掠夺。把反抗压迫的英雄说成是“民族”英雄,只把他看作是维护团体的一般勇士,贬低了英雄追求正义的道德高度,把助纣为恶的人说成是“汉奸”,则把他们帮助践踏正义的邪恶,当成了一般意义上的族群背叛。践踏正义有罪,族群背叛则无罪。为什么?因为追求正义忠于正义具有实质内容,忠于集体或民族只是一种团体情感。

在团体,组织, 民族的冲突矛盾中,脱离正义原则,只讲身份认同,动辄“叛徒”相称,是团体(民族)主义的典型表现,团体主义作为一种情感,是发自人性具有某种合理性的心理倾向。体育比赛实行主客场制,就是利用这种心理。但当它在具有正义判断性质的大事中表现出来时,因其没有植入正义原则,只能是一种情感。由于抗日既是反侵略,也是民族之对抗,所以民族情感与实质意义上的“爱国”(保护人民的权利利益不受侵害)是重合的,民族英雄等于“爱国”英雄,汉奸等于“卖国贼”。但我们仍旧要分清这其中的区别,因为民族情感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与实质意义上的“爱国”相重合。二战中德国与日本的反战人士 ,背叛了他们的团体(国家),却坚持了正义。他们的国家和人民就不能对其进行指责。

团体情感既可用于维护正义,也可用于摧毁正义。德国法西斯政权,就是利用这种团体(民族)情感,使残害人权的法西斯主义得以张扬。民(种)族优劣的非正义理论,与团体情感相互作用,相互强化,产生巨大力量,为专制者所利用,给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所以,“汉奸”这一帽子,脱离了正义的判断,只是团体情感的产物,是某些人利用多数人具有的团体情感,对人实行打击的手段。

2,苏联解体是民族自治权的落实,还是国家灭亡?

苏联解体,本质上是对苏联以前那种中央高度集权体 制和专制体制的解体,是人民民主和自治诉求的实现。但我们把它看作国家的解体,其中就掺杂进一种国家情感(大国情感)。民主和自治,是人民权利的增进过程,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对人民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苏联早实行民主和地域自治,苏联不一定需要以解体的方式来埋葬集权和专制体制。指责苏联解体的人,没有看到这种解体本质上是中央集权体制和专制体制的解体,是民主的进步,依据的却是一种空洞的大国情感。而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中可能也有某些政治家,力主分裂,把追求独立建国凌驾于追求民主与自治之上,当然也是一种国家情感,甚至是个人情感。

民族独立或自治与大一统国家,对经济发展,人民自由,社会进步这种实质性的内容,孰优孰劣,现在是一个需要讨论存在争议并无定论的问题,比如联邦制与集权制的争议,本质上就是这种讨论。因为地方或 民族自治的最高形式就是独立建国。英国这个“日不落”帝国的没落,世界上并没有英国亡国的说法,对曾是英联邦中的国家独立,英国也是认可的。但从经济发展,人民自由,社会进步的角度看,到目前为止,理论上实践上,究竟国家大一些更能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还是小一些即实行民族自治以至于独立建国对人民更有好处,并不清楚。民族独立,过去曾被当作一种社会进步,是近代的一大潮流。而现在欧洲国家建立欧盟,正在缓慢实行统一,似乎也是一种进步。

这种争论可能还要进行下去。但脱离实质内容(人民的权利自由),只讲国大国小,则是一种空洞的大国情感。如果解体,既是摆脱专制政权,增进民主自由的手段,又达到这样的现实结果,解体未偿不可。如果只是少数政治家,要建一个国家玩玩,尝尝做国家领导人的滋味,并利用人民的民主诉求和民族情感,来达到这一目的,却又没有实现真正的民主自由,这样的解体则毫无意义。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苏联解体是非民主的集权体制的灭亡,说成“亡国”,是根深蒂固的大国情感在作怪。一个大国,确实可以使人在精神上自豪,但与实质上的人权自由相比,只是情感。国家情感虽然有个“国”字在里头,如果没有植入人权、自由、民主的内容,国就变得空泛而无意义。同样,用国家情感来阻碍人权自由民主的进步,则是一种反动。

3,中东的教派矛盾会不会影响中东的民主化?

这个真是不知道。它取决于政治家和人民,追求民主自由的理性,能否战胜某种宗教文化情感上的非理性。但我们不能把目前中东民主运动看作是教派冲突,因为也门,埃及,利比亚,叙利亚等,都是世俗的专制政权。推翻专制,实现民主自由,是人民解放,把统治集团的国家改造为人民的国家的过程。专制政权既压制民权,也压制不同宗教,推翻专制政权,既解放人民,也赋于宗教自由。利用宗教情感把国家从世俗国家再转变为宗教国家,正是宗教获得自由后,可能产生的倾向。

我们当然不需要宗教或文化立国,因为这是另一种专制,是对其他宗教或文化的排斥和压迫,但我们也不能因为推翻世俗专制政权,实行宗教自由之后,由于宗教情感,可能出现宗教国家,而不去推翻专制政权。以中东的民主运动带来教派冲突,产生一定的秩序混乱,来指责民主运动,正是专制意识的反扑。宗教或文化情感,与团体情感一样,具有很强的动员力量,极易被少数人利用。如何不使宗教文化情感影响民主自由制度的建立,而又不损害宗教自由,确实是一个真心追求民主自由制度的政治家的难题。在这种宗教情感很强的国家建立民主制度难处确实更大。但它只是增加推行民主自由的难处,却不可能改变民主自由的潮流。

民族情感,国家情感,文化情感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把这种情感作为立国依据,成为“爱国”“卖国”的表现,则是以情感代替理性,以空洞代替实际。并极易被专制者利用,成为打击迫害他人的手段。并可能妨碍人权、自由、民主等人民实质权利的增进。所以,因情感表现出来的“爱国”可以有,这是自由。因情感不同产生的“卖国”则一定不能是“罪”。这也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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