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子子:所有对香港和平民众施暴者都是罪犯!

自香港民众发动抵制假普选行动以来,中共和港府当局一直在恶意抹黑民众的合法诉求,社会舆论中也一直有所谓“占中违法”的声音在有意无意的盲目符合。因此,中共与港府当局似乎找到了什么“清场”的共识,警方因此而对手无寸铁的和平民众大打出手,恶意造成众多民众身体受伤。在媒体报道的所有画面中,几乎都是警方主动向民众发动攻击,而民众方却表现为极大的克制。

谁在犯罪?如何在法律上认定梁振英港警在“清场”中的犯罪?

在已经发生的事实真相上看,抵制假普选的诉求是在香港基本法层次面上的诉求,涉及的是上位法管辖范围,下位法无权干涉上位法实施。依照上位法原则,行政长官应该按照基本法第四十八条“(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这是特区行政长官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而不是香港警方的职权范畴。警方如果阻止上位法实施就是越权执法,越权执法就是滥用职权、滥用警力,警方负责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具体执行人如果执行了明显违法的指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为什么会有“占中违法”的异议存在呢?首先,是“占中三子”们提出的公民抗命理论在事实上的法律定位出现错误,戴耀廷先生虽然是大学里的法学教授,他讲的东西在课堂上看也没有错误,但是,这个理论在实践中确实出现了粗糙性的定位错误,错误的把属于上位法的诉求定位在下位法中表达,导致这个正义的行动走了“占中”的弯路。其次,是中共与港府故意混淆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法律执行程序,涉及基本法原则的诉求,这本应该是上位法行政责任人梁振英负责,但在事实上却是下位法责任者的警方在处理。

抵制假普选运动的出现,对于香港法制确实是一个大考核,历经两个多月的大考核证明,港府的成绩等于法盲,警方的成绩是零分,整个司法系统形同虚设,律师界的成绩也普遍不及格。谁都没有在上位法方面完全正确的回答抵制假普选涉及的法律问题,民众方面当然就更搞不清楚什么是违法。因此,当有民众被非法抓捕的时候却要交保释放,甚至是律师、议员、记者也要交保释放。

你们是和平的表达诉求,你们没有任何行为违法,你们被警方冲击、被警方殴打、被以恶意践踏尊严的方式非法抓捕,受到侵害的是你们,你们为什么要服从交保释放呢?你无条件释放我、给我道歉,我还有权利依法控告你呢。

当然,破坏香港基本法实施的罪犯还有国新办“白皮书”、人大“831决定”的始作俑者,还有那些恶意歪曲事实、恶意鼓动“清场”攻击和平民众的邪恶之徒,这些家伙都是罪犯,它们都是指使和策划暴力者。为什么这样定义呢?

其一,香港基本法在《序言》部分已经明确:“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在基本法第一章第五条中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而国新办的“白皮书”和人大“831决定”都是明显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是明显要破坏香港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是违反“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是明显违背中英联合声明这个历史承诺的。

其二,基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一切也是香港民意的体现。

然而,人大却罔顾民意包揽了香港的一切,在民众提出异议并走上街头表达的时候,人大却不依法与民众协商,反而拒绝民众表达的合理诉求、仍然坚持单边做法,这是故意破坏基本法实施。

其三,在香港基本法原则范围内产生的民意代表中,根本就没有中共党员的席位与参政资格。无论是选举特区行政长官办法的提名委员会,还是特区议会的议员资格,中共党员张德江的身份都不在其中,它却敢干预香港事务。换一个角度说,中共建政六十五年始终实行的是“以党治国”,它从来就没有“依法治国”。中共的所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没有资格谈法律的,那个人大的委员长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其参与政治的身份是中共党员、所代表的是中共利益,而在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选举办法中,根本就没有中共党员在香港参政的资格。

因此,张德江和国新办的相关责任人的行为,都突破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规定。明显是超越基本法界限了,是明显的破坏港制。这就是在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所有对香港和平民众施暴者都是罪犯!更明确的说:所有使用暴力破坏抵制假普选运动的责任者都是罪犯,无论其声称代表什么“丝带”,实施暴力行为就是犯罪!

民众对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办法提出异议是合理合法的。

其一,依照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假普选是明显故意剥夺香港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二,依照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民众走上街头抵制假普选符合基本法这项原则给予的权利。

其三,依照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民众有权利向政府提出诉求。

其四,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特区行政长官应该依照基本法第(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特区行政长官依照规定必须正面回应民众的诉求,民众的要求合法。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违法犯罪的是中共与港府当局,梁振英是第一个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者,在民众充分表达诉求的行动已经持续两个多月的过程中,梁振英始终没有采取和平有效的方法履行职务,甚至是玩忽职守完全不作为。符合基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的要件,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由于梁振英不按照上位法履行职责,又故意把自己的责任推给下位法的警方处理,导致大量民众被警方滥用警力暴力驱赶、打伤、拘捕、监禁,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这些滥权行为都违反了基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

警方的违法责任在现场的个别执行者身上已经表现为故意犯罪,梁振英做为始作俑者与指使者,其必须在辞职以后承担这个刑事犯罪主要责任。

香港民众抵制假普选是有充分理由的,在已经产生的三任特首选举中,港人普遍认为这些所谓的选举根本不代表他们的意见,所谓的普选一直是在各种小圈子里、在黑箱里操作,完全是违反基本法中“具有广泛代表性”原则的。

由于基本法附件一中存在法律漏洞,没有规定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使800人的选举委员会的产生过程,没有符合基本法的程序,这800名委员形同黑户,谁决定了他们的身份,谁就操纵了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众所周知,中共当局一直是它的实际操纵者,港人并没有治港,一直中共利用“傀儡”治港。因此,这个法律漏洞是应该立法修补的,港人的诉求恰恰是为了修补这个法律漏洞。

在笔者看来,你那个提名委员会的代表,你是什么背景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资格要经过港人一人一票选举出来,你那800人的每一分子就要代表全体港人的八百分之一,确实是那八百个区域里选举出来的,你不能仅仅在你那个小圈子之内产生而不经过全体港人一人一票通过。选举立法会议员也是一样,是60人就要代表60个选区。每一个代表、每一个议员都要和你的选民互动,你的参政方案必须经过选民认可才能获得合法的权力。香港人要的真普选就是这个。其他都是假的,什么功能团体、工商、金融、宗教,划这么多圈子没有用,划的圈子越多越是为了造假方便。

港人争取真普选的诉求没有错,这是为了港人的共同利益,每一个港人都应该承担和履行香港基本法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大义,那些申请禁制令破坏大义的人是丑陋的。

香港民众必须清楚:制造假普选是中共当局对港人的政治迫害,对于那些涉嫌违法犯罪的家伙必须依法清除,不清除它们,它们就永远是阻碍你们真普选路上的绊脚石。一定要把那些暴力侵害和平民众的黑警曝光在国际媒体上,在专栏上反复播放它们的犯罪画面和犯罪证据,督促司法当局尽快依法处理。

(再说明一下,笔者在这里说的话是讲清真相,而不是政治诉求,目地是珍惜那些还有良知的生命,真心祝福港人幸福平安。笔者虽然不喜欢政治、更不喜欢今人所认为的政治,但是,笔者也并不是任何政治的敌人。中共邪党在香港搞的东西根本不是政治,它是在迫害香港民众、是在剥夺港人的政治权利。真实的政治是科学管理社会的方法,决不是独裁、更不是暴力。真正的政治家都不承认中共邪党搞的东西是政治。)

2014年11月30日星期日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