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十三日电)考试院院会今天审议通过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务人员查核条例草案,将查核提升至法律位阶,对于应办理查核的职务范围及应查核项目等都有具体规范,以落实维护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目的。全案近日函请行政院同意会衔送立法院审议。 考试院秘书长张俊彦表示,考试院曾于民国九十三年及九十五年与行政院会衔,将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务人员查核条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审议,并配合研拟修正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四条,但这两案在立法院第五届及第六届立委任期届满前,都未能完成审议,因此都重新检讨拟订。
他说,草案主要依照九十五年间函送立法院审议版本拟订,重点包括:适用对象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公务人员,包括各机关依法任用、派用、聘任的有给专任人员、政务人员及聘用人员等。须办理查核职务,采正面表列方式订定一览表。 草案规定,应办理查核职务的公务人员,所作的查核项目计有十款,公务人员经查核有其中各款情事之一,各机关应审酌其情节及拟任、现任职务性质,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如为政务人员应不予任命或予以免职。政务人员以外的人员,如为现职人员应调整为须办理查核职务以外的职务,如为拟任人员则不得担任该职务。
草案明订,查核工作由法务部调查局办理,查核结果由调查局函复各机关,并由各机关以书面检附查核结果影本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认为查核结果违反事实时,可以向各机关陈述意见及申辩,由调查局重行查核。为保障公务人员权益,草案并规定当事人对于各机关的决定,认为有违法致损害权益,得依法提起救济。政务人员因其任命是以政治性需要为考量,因此不适用救济规定。 草案规定,条例所定适用对象以外的各机关人员,其工作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准用本条例规定。 9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