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行循环经济法 石化业台商须注意

【新唐人2009年1月4日讯】中国大陆从今年起实施首部循环经济促进法,台商专家朱襄阳表示,石化、钢铁、半导体、塑胶业等台商必须注意,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停业等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度实施具有循环经济概念的法律。

根据中央社报导,浩华集团台籍大陆律师朱襄阳今天告诉中央社记者说,大陆台商若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涉及减量化(Reduce,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Reuse,修复、翻新、再制造)、再循环(Recycle,资源化、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都应该体认到今年起的循环经济时代来临。

他指出,台商尤其是经营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要特别注意“循环经济促进法”,否则有可能被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传统经济模式是线性的,即“资源—产品—废物”;循环经济模式是封闭性的,即“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强调的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朱襄阳说,传统经济模式中,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循环经济模式的责任,已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地,对产品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一些要求。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非常明确,建立了一系列激励机制,例如建立循环经济专项发展基金,提供财政、税收优惠等。

同时,此法还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以及押金等制度,还有采购和表彰奖励制度等。

朱襄阳建议,大陆台商传统产业(石化、塑胶、电机电线电缆、化工、橡胶、造纸、印刷)、高科技产业(半导体、光电、电子零组件),应该在企业内部成立“循环经济促进小组”,并可聘请专业律师、会计师协助申请各项优惠。

据了解,中国大陆所说的可持续发展,在法律层面包括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加上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以“末端治理”为主,即先污染,后治理;“循环经济促进法”则是以“管端治理”为主,避免无污染和废物产生,即使产生了也要尽量做到无排放或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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