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司法不公 民众申诉无门

【新唐人2009年1月17日报导】深圳居民赖世荣在2001年到深圳市怡多利实业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销售电子配件,工资是以业务提成计算,利润与公司平分,但是公司以业务发展为理由,6、7年来从没有按时发工资,拖欠他24万工资。

当他向公司讨薪时才发现公司是老板用假身份证登记的,共产党有钱就能办事,花5,000块钱就能申请到公司执照,这个老板现在又注册一家公司,而且避不见面,反过来告他欠债不还,当地媒体都不敢报导。

赖世荣说:“当初在跟公司合作的时候,往来账目,公司一直没有结算清楚,有个人的钱打在公司的账目上,而公司不认账,公司还逼他写借条,对方就拿借条到法院告我,说我欠他‘个人的’钱,但我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这点钱就不是我个人借的,而是跟公司合作往来账目而产生的,那现在要跟我要钱,我一个老百姓,每个月给他合作的时候,他一分钱都没给我,借条上面还有很多地方都不是我写的,别人伪造过的,但是现在法官就不看证人证言,就说我是民间借贷纠纷,不去辨别。”

赖世荣表示民间借贷纠纷和业务合作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院在立案时,成为民间借贷纠纷,因此提出抗诉,后面在审理过程中间,有大批的证据是合作纠纷,所以法庭在未出示任何法律依据之下,把案由改为合作纠纷,但是在一审判决下来又是民间借贷纠纷,真是莫名其妙,觉得中国的司法太混乱,太可笑了,一审判决他要支付21万给原告,他不服气,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是法院仍维持原判。

赖世荣说:“现在判决下来了,法院一不审理,二不调查,对我们提出的所谓证据,包括最新的证据,一律不理睬,依然维持原判,我已经证明是合作纠纷,法庭没有任何理由更改我案子的案由,继续驳回上诉,我已经上访了很多次,法院、深圳市法院、南山区法院、深圳市检察院,我都跑了,但是大门紧闭,我从来没找到过人,给我的投诉电话从来没人听的,我真的是忍无可忍。我觉得中国的法治、司法的秩序太混乱了,老百姓出气的地方都没有,发言的地方都没有,我不知道共产党的天下怎么会这样子。21万对我们一个打工者来说,可能要干十年白吃白喝,才有这个数目,我们上有老下有小,不知道该怎么办。”

赖世荣还表示,他一个老百姓每个月几百元工资,哪里有钱去打官司,他申诉无门,中国的司法太黑暗了。

申诉书
申诉人(原审被告):赖世荣(曾用名赖世雄),男,1977年12月23日生,住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路蔚蓝海岸C36-9J,邮编:518000,联系电话:13316869489,原工作单位:深圳市怡多利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

被申诉人:古满秀(原审原告),女,1967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龙馨园1栋504号,身份证号:432831196709083825,工作单位:深圳市怡多利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怡多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南路30号滨江大厦六楼3636室组织机构代码279534033
法人代表人侯清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案由:经济合作纠纷
申诉请求:申诉人不服2008年12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19号判决书,申请抗诉。

不服二审
1、南山初审时案由是借贷纠纷。对方的证据是借条:“今赖世荣借古满秀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正,6月份还古满秀人民币5万元正,10月份还古满秀人民币别万元正,2008年3月份还古满秀人民币捌万元正。赖世荣2007年3月24日。”而经过庭审后,对方认(同)是合作纠纷,法院允许其更(改)案由为民间合作纠纷。同时也追加第三人(作为原告)向我要钱,

2、对方出具的证据《借条》(是)经过更改过(的), 拿出的证据是《借条》上有证人证言“经赖世荣与侯清春协商清算后,见证人邹小平 周柏林2007.3.24”。(和)二审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五行写道“2007年3月24号的《借条》,周柏林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的《借条》前后的证据不一样。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鉴定,此字并不是周柏林和邹小平在3月24日签订的。应该是在2007年年底(后来补上)的。(此借条本来是一份没有约束力的草搞。借条上的手印和证人的签字都是后来加上的,这在一审和二审时都已经由对方证明)

3、在录音的充分证据上,跟被告和证人的对话中,都证明被告是没有收取到原告的任何现金或汇款,衹是原告认为合作其间被告将会收到后应该返还原告的应收款项

4、被告的(深圳)社保,户口,和第三人在“赖世荣在我公司工作期间以一直使赖世雄这个字”,足以证明被告在其公司工作。法院为什么不予以承认和追究?

5、从合作开始到结束,习惯上,所有生意上的款项都是打入第三人的公司帐口,那在所谓的借条后汇入的款项,为什么不能作为抵销?

6、在合作上原告没办法提供一本完整的账本,被告在法庭上要求原告有效的提供合作的账本,原告都没有办法提供。这张草搞原本是要对方在生意结束后提供一份真实的账本。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赖世荣,被告)与原告古满秀借贷纠纷或合作纠纷诉讼的(2008)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19号的判决,我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尽到人民法院的社会公证性,未负起社会责任。草草了事。

本案最初在南山法院立案,其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因开庭时已经由双方对质并共同确认根本不存在借贷事实,因此我提出驳回对方诉讼请求的观点。但奇怪的是,一审法院竟然在开庭后主动做出变更案由的决定,将案由擅自变更为“合作纠纷”,却不向我方出示任何法律依据。随后一审阶段由开庭两次,均以“合作纠纷”为案由进行庭审。但是更奇怪的是,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却又标明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难道法庭在开庭多次之后又将案由任意改了回去不成?!难道作为公正严明的审判机关可以如此随意的处置一件自己没有搞清楚案由的案子?!还是个别法官故意为之?!更奇怪的是,二审上诉时我方提出的是“合作纠纷”案由,而二审法院竟然立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但法庭上却继续无视我方提交的补充证据,这是在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吗?如果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那么已经有足够证据并有对方在一审阶段的庭审笔录证明对方承认不具备民间借贷事实,那么二审为何不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究竟是维持什么案件的判决?!本人呈请各位睿智的领导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和法律依据!

一审阶段认定证据的方式异常奇特,在对方仅有一张借条而我方提交了大量证据的事实面前,法庭竟然完全无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相反,只要是对我方不利的,即使根本不是证据,也未经法庭质证过的字条上部分文字内容,竟然会被法庭断章取义地当作判案依据。更令人费解的是,二审法院竟以一句“具备高度含盖性”为由,继续认定字条上只言片语作为指责我方的依据。不知这样的方式究竟是否具备正当的法律依据还是法官可以任意行事的所谓“自由裁量权”所致?!

我方在一审阶段即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本案第三人——深圳市怡多利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过的证明我本人是其员工的证明、社保单、我以经理身份签字并经第三人公司盖章而生效的业务合同、证人证言等)可以证实我就是第三人的员工,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我的劳动报酬即体现为第三人公司与我个人合作的每单业务利润五五分成,但是另我费解的是,一审和二审法庭如何可以对此视而不见?仅凭深圳市怡多利实业有限公司这个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法定代表人的口头否认,就坚决认定我与第三人不存在任何关系,而仅与第三人的另一名员工——古满秀之间具备合作关系的?!理据何在?一审和二审法庭至今无法给出我任何说辞!

更可笑的是,第三人在一审阶段还是具备独立请求权的身份,到了二审阶段竟然矢口否认自己在一审阶段的独立请求事实!请问这是何道理?!二审法庭为何会特意制造机会让第三人否认其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难道只是因为我方曾提出抗议——“认为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述之言因法律地位冲突而不具备证据效力”这个原因吗?!但我依然认为,既然第三人在一审阶段已经不可改变其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就已经等同于原告,其因法庭调查所做之对我方不利的陈述理应不具备证据力,不应当成为法庭的判定依据。更何况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本案原告本来就是夫妻关系。那么,原告和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仅仅是一张借条的前提下,法庭依据什么来判定我和第三人之间不具备任何关系的呢?又如何可以以一张借条判定我和古满秀这两个同是第三人员工身份的同事之间具备可以凌驾于雇主——第三人之上的“合作关系”的呢?!

无论一审法庭还是二审法庭,都非常清楚我的观点是我本人仅与第三人之间具备雇佣关系和业务合作,我除业务分成之外并没有得到过第三人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那么请问,无论一审法庭还是二审法庭,为何不向第三人调查它是如何支付我的劳动报酬的?如果第三人不能证明它给予过我劳动报酬,那么第三人根本无从否认业务合作分成仅能够存在于我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否认我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谎言不攻自破。这样简单的逻辑,一审和二审法庭为何不去调查了解并审慎核实情况?!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第三人的股东仅有两名,就是本案原告古满秀和她老公(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侯清春)。第三人注册登记资料古满秀将自己的照片贴在她的一个湖南老乡张建平的身份证上造假了一张身份证,因此使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的股东之一显示为张建平。但就我所知,张建平其人一直在湖南乡下根本没有参与过第三人的任何经营事项,更没履行过股东职责,同时工商登记资料中张建平的身份证上的照片一眼就可以比对出,是古满秀本人的照片。我方对此向二审法庭提出,请求调查张建平真实身份,证明第三人公司实际上就是本案原告和第三人两夫妻的公司。但是,二审法庭对我方请求置之不理,既不拒绝申请,干脆不予回应。这样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做法是否也属于合理合法的行为?请求各位领导给予关注和彻查!

作为一个来深圳创业的年轻人,作为一个为本案第三人贡献了六年青春血汗的劳动者,我一直坚信法律的公正、坚信司法的公正,但本案的审理过程和法庭断案方式及思路却让我沉痛地看到明显的不公正和司法天平歪倒一边的异常,我对此无法理解,更无法接受。我诚挚地渴求一个公正的判决,得到的却是两审诉讼法庭的漠视,让我不知天理何在,或许只能将此事公之于众,留给社会当作茶余饭后的笑谈。但是,我更希望能有公正可行的司法途径为我申冤,因此,我无奈向各位领导求助,恳请各界对我的案子给予高度关注和重新审理的机会!万分感激!

赖世荣
2009年1月8日

(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台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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