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官员奸淫幼女变嫖妓 网民愤怒

【新唐人2009年4月11日讯】贵州省习水县法院近日对震惊全中国的中共官员奸淫幼女案进行不公开审理,数百名义愤填膺的群众庭外抗议,现场一度失控。而检察院却将奸淫幼女案按嫖宿幼女罪起诉7名案犯,引发大陆媒体和律师的质疑,大陆网民们更是愤怒炮轰。

据报导,该案多名被奸淫的幼女未满14岁,7名案犯包括县移民办主任、县马临工业区国土所长、县社保局干部、同民镇司法所干部、县职业高中教师等。目前,法庭庭审4月8日已经结束,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经警方调查,这7名被告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期间,先后在县城的3所中学和1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将10多名中小学女生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卖淫。

贵州原《毕节日报》记者李元龙说:“当地老百姓都很愤怒,老百姓对法庭是否能够公正判决,让犯罪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和审判没有信心。”

李元龙质疑,有关当局在法律程式上先期采取了暗中保护被告的行为。他认为,检控方提出的所谓“嫖宿幼女”的指控,是在为被告开脱罪责。

北京律师李和平说,这个奸淫幼女案放到中院审理更为合适一些,但是,现在把它放到县法院审理,给人感觉刑罚的标准相对来说会比较低,感觉有点偏袒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扬子晚报》10日发表“谁把习水受害幼女变成了‘妓女’?”的文章质疑,如果那些受害的中小学生是被“嫖宿”的,那么她们岂不是又多了一个身份──妓女?

新华网也转载了《扬子晚报》的这篇文章,但在由此案引发的各界质疑和大陆网民愤怒高涨后,新华网随即删除了这篇文章。

有的网民讥讽道:“即使最性开放的国度,奸淫幼女都是十恶不赦的重罪!只有特色国家除外。”“在特色国家,奸淫幼女变成了嫖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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