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警方‘当场击毙’行为被指无审判极刑

【新唐人2009年9月5日讯】(新唐人记者白梅综合报道)9月1日上午,深圳警方连发12枪,当场击毙在深圳宝安区大浪街道“日出印象”小区的一名吸毒人员,警方称这名吸毒男手持刀具劫持人质,被击毙。网民质疑警方执法过失,应当以不伤生命的方式控制“劫匪”。有分析指出,广东地方政府鼓励警方让罪犯不经审判就被处极刑,是法治的大倒退。

9月4日,大陆主流媒体羊城晚报在显要版面批评深圳警方随意当场击毙,使网上批评“深圳9、1当场击毙案”的声音再被加强。文章分析,如果赵某的劫持行为能在半小时前甚至更短的时间里被制止,他还有机会继续做他那3个年幼孩子的父亲— —警方本已有4名联防队员全程跟踪“劫匪”几小时,没能在前几次的犯罪事态中及时控制“劫匪”。

对于警方事后关于当场击毙理由的解释,引起许多网民质疑,不少人认为应当以不伤生命的方式控制“劫匪”,对公众误伤的危害太大了。网民质疑警方执法过失,应当以不伤生命的方式控制“劫匪”。

据大陆媒体报道,7月27日,广东龙岗民警抓捕3名贩毒犯罪嫌疑人时,两名犯罪嫌疑人持刀拒捕,被当场击毙。

仅2008年11月间,发生在广东的“当场击毙”案例就有4起,11月27日,广东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警员在追捕一名涉嫌盗窃汽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将犯罪嫌疑人当场击毙。11月11日,广东深圳光明新区民警追捕一抢劫团伙时,当场击毙一名犯罪嫌疑人。11月5日,广东珠海斗门区白蕉镇城东中学发生一起“驾车故意撞人”事件,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当场击毙。11月4日,广东佛山公安局打击街面犯罪专业队自十月三十日以来再次当场击毙“飞抢拒捕袭警”嫌疑人。

人们认为,对本可以其它方式处理的治安事件,随意采取“当场击毙”,既会使警方的治安能力简单粗暴,更会让罪犯不经审判就被处极刑的违法行为得到掩护。近年广东等地政府鼓励警方随意采取“当场击毙”的行为,是中国法治大倒退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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