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耿松:向杭州市西郊监狱索还被非法扣押财物的私人函

【新唐人2011年9月24日讯】杭州市西郊监狱李向成政委、胡柏荣监狱长:

我是吕耿松,2008年4月17日至2011年8月22日被中共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关押在西郊监狱服刑。2011年8 月23日我刑满释放出狱时,贵监狱副监狱长周卫平于当天凌晨3时半带领四个穿一色圆领汗衫、一色长裤、戴一色手套的状似黑社会打手的便衣将我从床上拽起,说要放我出去。当时周卫平民穿着便衣,我不认识他。我说你们是什么人,都穿着便衣,我要看你们的工作证。周卫平说,看工作证到警官办公室去看。我说现在时间太早,不安全,我要按监狱的规定5点半出去。周卫平不容分说,就让四个便衣把我从监室押到警官办公室,他没有给我看任何一个人的工作证,而是对我进行非法搜身。我告诉他,《中华人民共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对公民非法搜查身体(包括身上穿着​​的衣服,头上戴着的帽子和随身携带的包裹等身体的延长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没有对刑满释放人员出狱时要进行检查的规定,没有法律的规定就非法的。而且,今天我已经刑满释放,监狱跟我之间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已经结束,如果认为我有犯罪嫌疑,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狱根本没有权力对我进行搜查,所以,监狱对我的搜查是非法的。但周卫平根本不听我申辩,命令两个便衣将我随身携带的装私人财物的袋夺走,从袋中搜出我的六本日记(从2007年8月24日进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到2011年8月22日在西郊监狱服刑期间所写的日记)、一本书稿(《中国民主与​​中国民主党》)、两本剪报、两本诗词抄本、三本笔记本以及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书、杭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我在服刑期间替狱友写的申诉书的草稿、监狱对我扣分的发票等物品并非法扣押,还​​将我于前一天交给监区检查的《政法往事》、 《民主是一种生活》、《1911年中国大革命》、《危机与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及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注释及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注释及配套》、《严陵七子诗词选》、《绘图千家诗》等书籍以及8月11日我家属探监时带出的一本《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也非法扣押。当时我要求周卫平出具被扣押物品清单,也遭其拒绝,并让两个便衣强行将我架到汽车上。当时的目击证人有:西郊监狱入监区监区长汪国平、副监区长余爱民、入监区警官何松源,值班护监杨先澄、徐小弟(服刑人员)。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人在出狱时被非法扣押的上述物品都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其中六本日记包含了我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书稿《中国民主与​​中国民主党》包含了我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贵监狱无视宪法和民法、物权法的规定,采用黑社会式的手段,强行将我的物品扣押,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于我的权利,保护我合法的个人财产,今天特地致函给贵监狱,请你们立即归还上述被你们非法扣押的物品,并请在十天内答复,否则我将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的救济手段。

我的联系方法:电话0571—88057334 地址:杭州市九莲新村3 1幢110单元108室(102信箱),邮编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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