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19日电)银行公会创设的“消费争议案件评议制度”完成阶段性任务,公会今天宣布,运作5年多的金融消费争议评议制度正式退场。
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施行及“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揭牌运作之际,银行公会今天召开理监事会联席会议中,决议公会设立的金融消费争议制度正式退场,此决议将通函各会员银行,同时报金管会备查。
今后银行客户有关交易争议事件的评议作业,将回归法制面,依“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所订的申诉程序办理。
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减少金融消费争讼案件,银行公会在95年9月间,正式成立“金融消费争议案件评议委员会”,聘请柴松林教授担任主任委员。
另外,连同主管机关推荐遴聘的学者、专业人士,采行对银行业具强制拘束力的合议机制,裁断民众与金融机构间的消费争议案件,这使我国成为继新加坡以后,第2个引进英国金融争议公评人(Ombudsman)制度的国家。
银行公会表示,评议委员会5年多来,总计受理民众一般金融争议申诉10余案;另于金融海啸期间,专案受理连动债销售争议申诉2万5214案,对于弭止银行与客户间的冲突对立,稳定金融交易秩序,有显着贡献。
银行公会表示,目前消费争议案件评议委员会已无待清未结积案,至于之前受理“非雷曼未届期且未赎回”而未完成评议程序的960件连动债申诉案,至今已有543件与银行和解结案。
另外,其余417件或因盈亏状况未明、或因和解未成功的案件,均可于日后与一般金融消费争议事件,由申诉民众依法定程序,向金融业者投诉或向“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申请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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