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幼女被强奸,广东省公检法重罪轻判

【新唐人2012年2月12日讯】(新唐人电视台记者代静采访报导)邹冉7岁,现住重庆市云阳县盘石镇长安路14号508,在2008年6月8日,邹冉只有4岁,被罪犯覃立原(广西人)强奸,案发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路8号。

邹冉的妈妈冉崇向本台记者讲述了4岁女儿邹冉被罪犯覃立原强奸的遭遇她说:2008年6月8号那一天邹冉没有上学前班,因为冉崇没有工作当时在东莞市人民公园卖玉米女儿邹冉就跟着,犯罪分子覃立原给邹冉买了一代酸奶和一个饼。

犯罪分子覃立原也经常在人民公园卖东西和冉崇熟悉,所以也没在意,犯罪分子覃立原就这样偷偷的把邹冉带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路8号强奸了4岁幼女邹冉。

冉崇在广东电视台曝光了这件事情,把女儿邹冉带到广宁医院,向大夫反应了邹冉的身体越来越重下边流的都是黄的东西,大夫说来月经可能怀孕了。

东莞市医院没有检查出任何结果,没有办法冉崇只好给女儿邹冉带到北京医院检查大夫说是里边的问题,拿了一些药。

法院搞假案,本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初判罪犯覃立原6年零6个月,因为冉崇不服上诉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又推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改判7年,又到广东省上述还是维持原判。

冉崇把女儿邹冉到北京医院检查结果,拿给广东省检查院工作人员说不认识字,如果广东省东莞法院不帮助解决问题,肯定了孩子也保护不了了,也没法生活了哪有母女生存的地方呀。

冉崇还强调说:辛辛苦苦把女儿邹冉带到4岁多,还被罪犯给糟蹋了,都不想活了孩子的病也治不好,留下了后遗症了小孩下边也都化浓了,当地法院包庇罪犯,想不通呀,一个妇女没有钱,没有权怎么办呀

维权人士李国柱表示: 4岁幼女被强奸一案,重罪轻判,令国人震惊。对外声称 法制的中国,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更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法院搞假案,不必追究案件内幕,肯定法院同罪犯进行了见不得阳光的权钱交易,导致了重罪轻判的违法结果。在现今中国法律何存?人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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