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2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6日电)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存废与否引发争议。法界人士今天指出,现行保密分案的特色是,在案件判决前,除了承办人员,其他人员均不知道谁是案件的承办法官。
前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今天表示,最高法院应坚持保密分案;但司法院认为保密分案不等于审判独立,“法官吁请改革最高法院行动联盟”则表示,保密分案应立刻就改。
最高法院于民国39年政府播迁来台后即建立保密分案制度。保密分案的设计采二阶段分案,前阶段分案股行政人员知道“编号案”及案件内容,无法得知案件分配情形;后阶段分案法官能由“保密案号”,查照轮次表后,得知承办法官,却无法得知案件内容。
二阶段的分案制度,如同两支互有缺口的钥匙,互相分工、箝制,两支钥匙必须合体,才能得知完整分案情形。因此,除了承办法官外,其他人员均不知道每个案件由谁承办。
1名曾在最高法院担任法官的法界人士指出,上诉至三审的案件送到最高法院后,审查庭认为符合上诉程序的案件,由保密分案程序办理分案;但若案件涉及死刑、无期徒刑、当事人在监、在押、案件久悬等状况,则直接径行分案。
法界人士表示,分案法官会把案子编号,经由电脑程式平均分案给最高法院法官,案件分好后,分案法官会把案件相关卷宗放进袋子里,并挂上承办法官名字,由工友将案件送至各法官手上。
由于看不出袋中装的是哪个案件,所以没有人知道哪名法官承办哪个案件,直到进行评议当天,该庭的评议成员才会知道所承办的案件。
一名赞同保密分案的高院法官指出,若是案件审理前即可得知受命法官,会增加关说的可能及法官人身安全的顾虑。如不采保密分案,则可能有记者堵人跟踪、当事人在法院外抗议等干扰法官的举动。
不过这名法官指出,目前最高法院裁判书合议庭的法官名字是依年资排序,他赞成判决后,可像高院裁判书一样,将受命法官名字写在裁判书的最后,以示为所做的判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