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孟奇:与虎谋皮 责任自负

【新唐人2012年3月16日讯】中共人大在日前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57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中共标榜这次的修正案是“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一次飞跃”,但是对于在中国大陆经商的外商、台商而言,这次的刑诉法修正等于正式宣告了“在人身安全威胁方面的一次飞跃”。

这次中共对于刑诉法的修正,外界质疑声浪不断,而最引起外商疑虑的,莫过于第73条与第83条。根据这些修正条文,若有外商被中共公安机关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罪”而遭逮捕,公安机关可以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甚至可以在自行指定的地点秘密羁押嫌疑人长达6个月。

要了解这样的条文化为现实将是什么景象,我们可以用已经发生过的实际例子来说明。首先是国际知名的异议艺术家艾未未,去年就被中共公安以含糊笼统的罪名指控逮捕,并在一个秘密地点被监视居住2个月,引起全球瞩目。

中共这次刑诉法的修正,其实也就是将这种违反联合国相关人权公约的滥权做法进一步“合法化”,因此有网友直接称此为“艾未未条款”。

有人可能认为,这样的条文应该只会威胁到异议份子,我到中国大陆只是投资经商,又不挑战中共,这会威胁到我吗?

如果这样想的话,那就太过天真了。因为根据这些条文,将来只要你的经商利益与人有冲突,或者有人觊觎你的资产,只要对方买通勾结公安,就可以藉由公安机关可自行裁量认定的“危害国家安全”之名,让你人间蒸发六个月。

根据过去经验,针对在华外商最常见的指控是贿赂和窃取“国家机密”,这个词适用于可以通过公开途径从国有企业获得的文件,而窃取或泄露国家机密就可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

有名的例子包括2010年,力拓高管、澳大利亚公民胡士泰被捕和获刑,被指控的罪名包括在与铁矿石销售合约有关的商业活动中窃取国家机密。同一年,美国公民薛峰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收集情报”和“向国外非法提供国家机密”,帮助美国雇主购买有关中国石油资源的商业数据库。在宣判前,薛峰在秘密羁押地点被关押了数月,并遭受刑讯拷打。

一言以蔽之,这次中共刑诉法修正传递了一个明确的讯息:与虎谋皮,请自负责任!

文章来源: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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