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4日电)前立委罗福助原订今早发监执行,但他未到案,检警调展开拘提;台北地检署指出,为防罗福助潜逃,该做的监控都做了,无奈现行监控处分的法律面有缺漏,应尽速修法防范。
台北地检署发布新闻稿指出,3月28日获知罗福助因违反证券交易法案件被最高法院判刑确定后,随即于当天完成分案,并对罗福助紧急限制出境,同时联系台北市调查处、新北市调查处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共同执行监控,以确保后续发监执行。
检方于3月30日接获罗福助确定判决全案卷宗,依程序订定执行日为4月24日上午10时,并发出执行通知,传唤罗当天应到场执行。
检方指出,检察长杨治宇、执行科主任检察官张介钦等分别邀集警调等相关单位,多次召开专案会议进行观察及动态掌握等监控程序会商,并请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等相关单位共同协助,另协请士林、基隆地检署及新北汐止分局、彰化县警局等相关单位提供情资,并启动两岸间的情资交换机制,以防止罗福助潜逃藏匿。
另外,检方透过新店分局分局长持续与罗福助的妻、子及相关亲友联系,请他们提供或通知罗福助与检方联系,但均未获回应;执行检察官也亲自以电话联系罗福助次子罗明才,同时委请罗福助的辩护律师杜英达及庄秀铭代为联系罗福助与检方联系,都未获明确答复。
检方指出,被告定谳到发监执行期间,相关的监控处分在法律面有多处缺漏,例如,执行检察官依法仅能传唤、拘提及通缉,并无其他监控的法源可供依循。
北检表示,检察官没有对受刑人的强制处分权,要滴水不漏监控有困难,受刑人也无任何配合义务;若受刑人从头到尾藏匿不出,执行人员根本无法进行所谓的“观察及动态掌握”或“监控”,以致未能实际掌控受刑人的行踪,建请应尽速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