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条尸体法 为活摘器官提供便利

【新唐人2012年8月7日讯】把器官和遗体作为贩卖的商品,而这种交易甚至能通过重重关卡扩展到国际市场,离不开中国大陆公检法等系统的支持。调查发现,中共最高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348条规定,实际上有利为这一犯罪系统,提供了非常便利、而且看似“合法”的摘取器官渠道。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第348条的司法解释中提到,“被执行死刑的罪犯,要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曾经在中国担任律师的彭永峰表示,这条法律,等于助长了器官买卖的犯罪途径。

彭永峰中国律师:“后半句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实际上就是付予法院,你可以不通知家属,直接就把他给火化掉,这样的话实际就造成非常有利的条件,比如事实上他们一直在做的,可以这个时候,在火化之前,就把人的器官给摘除掉。”

彭永峰并指出,这个所谓的法律,也是备受争议的,因为最高法院并不具备立法的资格。

彭永峰中国律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力制定基本法律,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薄熙来曾经在公开场合说过:“我的夫人谷开来是中国第一批律师。不仅法律知识,国际文化的知识也很丰富。她的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在‘打黑’中给了我很大帮助。”而这样一个拥有丰富法律知知识的谷开来,可能为薄熙来贩卖器官,包括在348条的运用上,提供所谓符合法律的指导。

新唐人记者唐宇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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