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灾致损失 拟可请求补偿

【新唐人2012年9月6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6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消防法修正草案,增订火灾处所及其周边的土地、建物等,因抢救遭受破坏损失时,民众得请求补偿

现行消防法规定,消防人员为达救灾目的,得损坏火灾处所及其周边的土地、建物;各地方政府“得视实际状况酌予补偿”,但对应负引起火灾责任者,不予补偿。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草案增订火灾处所及其周边的土地、建物、车辆、其他物品,因为消防人员抢救时而遭受损坏或限制使用,“致其财产遭受特别牺牲之损失时,得请求补偿”。

草案规定,损失补偿应以金钱补偿,并以补偿实际所受的损害为限。损失补偿自知有损失时起,2年内请求;自损失发生后,经过5年者,不得请求补偿。

为有效吓阻非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消防安全设备的设计、监造、装置、检修,这次修法也加强罚则,由原本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改为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草案也删除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设备的检查,由政府机关编列预算支付的规定。

集合住宅的消防安全,由内政部依规定协调各县市消防机关辅导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集合住宅尽速依相关条例成立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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