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14日讯】我作为成都链子门案件当事人之一,自去年8月底刑满释放后,就开始对羁押期间遭受石柱山看守所虐待及乐山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进行上访并起诉。但经过一审和二审后,法院最近作出不予立案的终审裁定。
在乐山羁押期间,由于看守所犯人每人每日只有5元钱的开销标准,所以我的身体受到很大损毁。到了2010年8月,我的胃病复发,多次向狱医和看守所要求,希望能狱外检查诊断,但是一直不予准许。到了9月底,我实在忍无可忍,便绝食抗议。一天后,看守所答应我在狱外做胃镜检查;检查的结果很糟糕,需要专业治疗。三个月后,我的胃病初步好转,但口腔又开始溃疡、红肿,并导致牙龈化脓、牙齿松动,剧痛难忍,但看守所只给一些消炎、止痛药,不准许我到狱外医院治疗。此病一直拖到我2011年8月被释放。
出狱后,我才得以看病。在一年内,我累计支付医疗费接近6万元,并由于延误了口腔溃疡的治疗,而拔掉四颗大牙。为此,我向乐山市公安局要求赔偿道歉。
2011年12月初,乐山市公安局信访科罔顾事实,做出《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说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凡是报告身体不适,均得到看守所医护人员的及时诊治。乐山看守所不存在失职和不作为。”该信访科科长当面告诉我说“你们的案子确实蹊跷,我们也不好多说,再说羁押你们也是奉命行事。如果不服可以到上一级公安机构进行复议,也可以找市中区法院,让法院进行行政诉讼裁决。”
自2012年1月,我开始在成都市公安局和四川省公安厅之间奔波,进行上访,但结果都是不了了之。于是,在当年6月8日,我一纸行政诉状把乐山市公安局和看守所告到法院。我的行政诉讼主要是“乐山看守所行政不作为及身份歧视,延误了我的疾病治疗,由此造成对我的身体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依照程序,对我的诉讼进行了审议,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决。但是,该法院对我所反映的问题,并没有否认。随后,在小范围的对话中,法院工作人员劝我说:“你们这个案子,现在不会解决的,可以等时间,等机会。时机成熟了再把各种要求一起摆出来,那个时候就要好解决点。”
7月13日,我针对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提出上诉,认为“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不负责任,要求乐山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裁定,重新审理。”并举例说明,类似的在看守所死亡案,法院均裁定赔偿处理。在二审听证期间,法官答复“如果是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法院确实是裁定国家赔偿。但是你的问题太小,不足以裁定国家赔偿。但是如果你们的案子整个定性都有变化,那个时候你们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我反问:“那就是在羁押期间,把事情闹得越大,受到的伤害后果越重,就越有可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笑曰:“不能这样说,但事实是这样。”
面对乐山中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我不气馁不绝望,而明确告诉对方:我将会在恰当的时间,赶赴北京,到最高法院、国务院信访办、公安部上访。问题不得到解决,绝不放弃,我将持续反抗,将上访坚持到最后。
文章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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