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3日电)隋姓女子与3名互不相识的乘客共乘计程车,却因在车内剪指甲遭制止,就殴打其中一名乘客。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判她4月徒刑。
根据判决书指出,隋姓女子于民国100年10月间,与互不相识的3名乘客共乘计程车,自基隆市前往台北市。
隋女于车辆行经台北市市民大道与东兴路口时,因不满遭另名杨姓女乘客制止她剪指甲,就在车内殴打杨女脸部及鼻梁。杨女报警处理。
杨女供称,隋女在车上剪指甲,指甲碎片飞到她身上,她制止杨女,结果杨女就开始边喷口水边骂她,之后动手打她左脸和鼻梁。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隋女仅因细故争执就殴打杨女,犯后又未能坦然承认错误,向杨女道歉、和解,依伤害罪判处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高院审理后驳回隋女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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